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公安部网站日前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警察在何种情形下允许使用武器”等内容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
与现行的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新增了对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五种情形拟允许使用武器
(一)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二)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骚乱、暴乱、行凶、脱逃,以及劫夺上述人员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
(四)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五)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有权根据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使用武器。
与现行的人民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还新增了限制使用武器的规定。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一)发现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属于明显怀孕的妇女或者儿童;
(二)犯罪行为人处于人员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
(一)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并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违法犯罪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攻击、拒捕和逃跑能力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员身体伤害的,应当及时予以救治,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所属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使用武器造成伤害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上述草案稿中新增的五种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显然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所做出的补充,是为了让警察更好地保护群众生命安全。同时,又拟新增不得使用和停止使用武器情形。也就是说,草案稿对警察用枪权利的规定,似乎要做到该增加的增加,该限制的限制。
2007年1月22日凌晨,昆明市发生了一起民警追击嫌疑人杨秉静事件,民警连开4枪,第四枪击中杨秉静导致其死亡。家属认为民警并未鸣枪警告,而是直接开枪射击,将官渡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国家赔偿42万多元。原告最终打赢了官司。
贵州关岭县民警张磊枪击致人死亡案一审宣判 防卫过当被判8年
关岭“1·12”案突发现场。资料图
2010年1月12日16时许,村民郭永华、郭永文酒后在关岭县坡贡镇街上与代寸忠、代朋良因经济赔偿之事发生抓打。接警后,时任坡贡镇派出所副所长的被告人张磊带领协警王道胜赶到现场制止。
在处警过程中,张磊、王道胜遭到郭永华、郭永文抓扯,被制止后,郭永志加入进来,与郭永华一道抓扯张磊,将张磊推到路边沟里。张磊起来后往后退让并掏出手枪朝天鸣枪示警,但郭永华、郭永志继续扑向张磊,张磊边退边再次朝天鸣枪示警。随后,张磊在抓扯中连续击发三枪,致郭永华、郭永志中弹死亡。
2014年5月15日,因经济纠纷,云南镇雄男子方九书开货车堵住镇政府的门。
2014年5月15号14时许,方九书被当地警方开枪击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当地警方通令表彰了“果断依法开枪击毙犯罪嫌疑人的民警”。但警方的出警处置在目击群众中引发了争议。
上百目击群众写联名信称,该男子“没有危害群众安全”、“警方公布的情况不属实”、“警方不应该在此情况下开枪打人”。19日,镇雄官方表示已了解到部分群众反映当时情况并不危险、没必要打死该男子的意见,但警方当时开枪是否合适,具体结论要以当地检察院的调查报告为准。
2015年5月2日黑龙江庆安火车站发生一中年男子抗拒警察执法、警察开枪致该男子死亡事件。该男子与执法警察发生冲突,有抢夺警械行为和其他激动表现,当时有他的老母和三个孩子在场。
5月14日,哈尔滨铁路公安局调查组公布庆安枪击案调查结果。调查认为,民警李乐斌开枪是正当履行职务行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规定“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如此规定显然过于简单,既让某些警察使用武器时容易陷入“开不开枪”的困扰,也不利于最大化保障公民生命安全。
那么其它国家和地区是怎样对警察使用枪支做出规定的呢?
有宽松的、也有严厉的。
以美国等为代表。
美国对于枪支使用的规定
一是警员本人或者他人面临紧迫的死亡或者严重伤害的危险;
二是严重犯罪的嫌疑人正在脱逃,在脱逃中或者脱逃后可能造成伤害。
同时警员还需确保开枪不会对无辜人员造成伤害。
加拿大:
1.防卫自己和他人的生命
2.执行拘捕危险分子的过程中
3.击毙危险的动物,或者对严重受伤的动物施以“人道毁灭”
4.出于重要的目的,发出警报或呼叫支援
5.在确信不会伤害无辜人员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局势发展到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受伤,对某人发出警告。
英国:1.除非绝对必要,且已经没有其他方法,才被允许开枪
2.尽量不要鸣枪示警,以免造成意外伤亡
3.只要开枪,哪怕是鸣枪示警,事后也必须递交情况说明。
德国:1.开枪前必须表明身份
2.在拒捕或者警察受到生命威胁时才可以开枪
3.只能打非致命部位(有人质时不得开枪不打致命部位)
4.在对方没有武器、已缴械投降,或者有人质时不得开枪 。
另外,日本法律对警察用枪的规定比较详细,首先要避免因使用枪支进一步刺激犯罪分子;其次用枪指向犯罪分子起不到威慑作用时,可向天空等安全方向开枪;再次开枪时,要警告对方“我要开枪了”。
不难发现,许多国家对于武器使用的法律规定还是相当严格的。至少有两点值得我们借鉴:一是警察使用武器时有较为详细的程序性规定;二是最大化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另外,多国相关法律还有一个共同特点,即警察一旦开枪,就要对上级部门提交详细报告,包括对口头警告情况、开枪理由、目标距离等做出认定与分析。也就是说,即使警察可使用武器的情形再多,也不能随便开枪,更不能把警察可使用武器等同于可以击毙。
△资料图:特警进行警械使用培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说,武器使用情况在实践中非常复杂,也出现了一些滥用武器的问题,所以需要法律明确规定和授权。修订草案稿对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进行了授权,当用则用,在应当使用武器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使用、大胆使用。
网友@赵宏校认为:“警察的安全若无保证,普通老百姓安全更无从谈起,支持警察正当、大胆使用枪械。”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认为,规定遵循了两个基本原则,首先是必要性原则,使用武器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当与执法时面临的危险程度以及紧迫性相符合。其次是遵循最小侵害原则,在使用武器的时候应尽可能减少伤害,这充分体现了对保障公民生命权、人身权的高度重视。
网友@罗克认为,中国民间禁枪,警察在现场办案时,遇到的风险往往比美国等国家小,这样以来,警察用枪,更应当克制。在合理范围内,尽量使用其他非致命强制力量制服嫌犯,开枪只是万不得已的最后手段。
有专家指出,在修订草案稿征求意见之后,必须对中国民众广泛宣传枪的危险性。这并不可笑,而且极为必要。因为只有当人们真正意识到枪支的危险以及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警察在使用枪支时,才能达到既维护法律、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又不至“滥用”的最优状态。
来源:新京报、南方周末、羊城晚报等
编辑:周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