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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公交司机突然发病失去意识致多人伤亡事件评析

璞琳说法  · 公众号  ·  · 2024-06-28 07: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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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公交司机突然发病失去意识致多人伤亡事件评析

黄璞琳

【事件】

2024年4月8日11时42分许,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胜利路口至子固路口段,公交车赣AM0902由东向西先后与多名行人发生碰撞,造成一起交通事故,3人当场死亡、7人受伤送医。经查,驾驶员李某驾驶车辆行至叠山路胜利路口时突发心脏不适失去意识。

【评析】

又是一起悲剧,也是一起企业劳动管理方面的责任事故。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涉事的公交车驾驶员李某,是在驾驶公交车行至南昌市区一繁华路口时突发心脏不适失去意识,导致公交车失去控制并先后与多名行人发生碰撞,造成3人当场死亡、7人受伤送医。

心脏突发不适并失去意识,是公交车驾驶员李某主观上不想、客观上没有意料的意外事件。如果确实如此,那么,身为劳动者的李某,对于这一突发意外事件导致的交通事故,有什么过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个人觉得,在李某与其所在公交公司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上,李某是受害方而非过错方,对其突发疾病造成交通事故伤害他人一事,李某不存在劳动法律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错,无需对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被追偿。在治安管理与道路交通管理行政法律关系上,李某也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关“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李某既不能予以行政处罚,更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对于无辜遇难受伤的行人,该由谁承担法律责任?那当然是公交公司!相关法律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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