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2017年,我区31个国贫旗县全部纳入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治区试点范围,956所中小学校的23.7万名学生在营养膳食补助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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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治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从2017年开始,我区扩大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治区试点范围,在国家对我区8个集中连片特困旗县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基础上,自治区将其它23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旗县纳入计划试点范围。试点范围的扩大,正在进一步改善全区贫困地区学生营养状况,提高了我区农村牧区学生健康水平。
自治区试点将覆盖我区除8个国家试点旗县(市),即兴安盟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扎赉特旗、突泉县,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商都县、兴和县以外的23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旗县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生(不含旗县政府驻地镇就读学生),为共计956所中小学校(包括教学点)、236805名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呼和浩特市:
武川县
呼伦贝尔市: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鄂伦春自治旗
通辽市:
科尔沁左翼中旗
科尔沁左翼后旗
库伦旗
奈曼旗
赤峰市:
阿鲁科尔沁旗
巴林左旗
巴林右旗
林西县
翁牛特旗
喀喇沁旗
宁城县
敖汉旗
锡林郭勒盟:
苏尼特右旗
太仆寺旗
正镶白旗
乌兰察布市:
卓资县
察哈尔右翼前旗
察哈尔右翼中旗
察哈尔右翼后旗
四子王旗
自治区试点营养餐补助标准参照国家试点标准执行,每生每天4元,按每年供餐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800元。
1.自治区试点所需营养餐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和地方财政实行分级负担机制,自治区和盟市按照5:5分担。自治区财政将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待中央财政拨付我区营养餐奖补资金后,剩余由地方承担部分,自治区和盟市的分担比例不变。
2.自治区试点所需营养餐补助资金,按试点学校实名制学生人数进行动态拨付和管理。
3.自治区试点营养餐补助资金用于向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
自治区试点旗县根据地方特点,因地制宜确定合适的供餐内容,可突出地方口味特色。选择供餐模式的原则为:安全、卫生,营养、便捷。选择供餐机构原则为:优先选择具有成型供餐模式的相对成熟的企业,要求供餐服务以公益性为主,价格合理。
1.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确保食品原料新鲜洁净。供餐食品特别是加餐应以提供肉、蛋、奶、蔬菜、水果等食物为主,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替代。食品原料除外购以外,有条件的农村牧区学校可以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2.供餐食谱。各地区可参照有关青少年学生营养标准,结合学生体质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物产特点,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保证质量。
3.供餐模式。食堂设施完善的寄宿制学校可以采取由学校食堂供餐的方式,制定科学的营养食谱,通过午餐、早餐、加餐、课间餐的模式因地制宜确定供餐内容。食堂条件暂不能满足供应营养餐要求的,主要采取购买蛋、奶、水果、糕点等成型食品加餐或课间餐的企业供餐方式。
▍来源:内蒙古日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