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长沙某物业管理公司系经依法批准成立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合法的物业管理资质。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招投标确认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及物业公司均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应认真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即原告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的具体管理要求实施物业管理服务,业主陈某应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另,物业服务具有即时性、持续性的特点,业主陈某自2012年10月起拒交物业服务费,应当对其拒交物业费理由的正当性、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陈某辩称其无钱交物管费、物业公司使用其的杂物间应予补偿,房屋客厅、餐厅的主梁不正等问题,不属本案审理范畴,陈某可另行处理,但不能作为其拒交物业服务的理由。
陈某提出其车位经常被占用、车辆刮花,财物被盗,物业公司拒绝为其购水,他人家的油烟经常从厨房烟道中进入等维修、养护、管理、维护方面存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物业服务的问题,但从其提交的证据来看,照片仅能证明其居住小区在照片拍摄时存在的部分问题如保洁不到位及部分业主违规侵占公共绿地、堵塞消防通道等,不能证明其所辩称的原告物业服务存在的全部问题,照片上的画面也仅能反映出拍摄当时的状态,并不能足以证明原告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存在根本违约或者严重瑕疵的情形,故对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纳。业主陈某应按照约定缴纳物业费及违约金。
此案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