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诗性正义
徐昕 教授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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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有臣案 | 恳请河南高院改判死缓,留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

诗性正义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13 08:37

正文

徐昕按:河南许有臣案,很早就有一些朋友请我参与救援,也邀请我辩护。我给家属和律师提过不少建议,但没有受到足够重视。虽未接受委托,但我认真研究过案件,客观地说,我认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案证据也未做到确实充分,违法截访是事件发生的起因,政府方面有明显的过错和违法,依法不应该判死刑立即执行。


但由于死者是一位警察,案件就变得复杂得多了。任何生命的逝去,都令人悲伤。所以,我一直建议律师做许有臣的工作,一定要真诚地悔罪和道歉,也希望家属真诚地道歉,并尽力赔偿,适当时可以向社会求助。


此案对于死者一家是悲剧,对于许有臣、张小玉一家也是悲剧,两个家庭的悲剧根源于不合理的信访制度,特别是截访的做法。但这不是撇清许有臣的责任,他必须为一个生命的逝去受到严厉的惩罚和道德的遣责,但不是非要以命相抵。为贯彻尊重生命、慎用死刑的原则,应当不杀;或者说,至少可以不杀。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缓,留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彰显法治的仁慈。



引导政府守法的判决才是伟大的判决


刘金滨  律师

转自《法网》


导读:12月30日,许有臣故意杀人案在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人许有臣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三门峡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以及群众旁听了案件审理。


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许有臣及其妻子张某某因在京非法上访,被当地公安机关训诫。经劝解,许有臣、张某某于7月17日返回焦作。


当日下午,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社区警务大队一中队民警对其进行调查处理,许有臣对此心怀不满并意图报复,遂下车外出购买一把单刃刀后返回其乘坐的车内。经过公安民警反复劝说并采取传唤措施后,许、张二人仍拒不下车接受调查。


18时17分左右,在民警王某某等人欲将许、张二人带下车时,许有臣持刀朝王某某左胸部猛刺一刀,后又持刀捅刺民警陈某某、皇甫某某,因两人及时躲避未被刺中,后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左肾动、静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有臣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依法惩处。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被告人许有臣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适用法律问题各自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许有臣作了最后陈述。

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法庭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合并审理。该案将择日宣判。

 

许有臣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就许有臣被控故意杀人一案,根据庭审调查情况,结合全案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庭审辩论基础上补充发表以下意见,请参考采纳。


一、关于案件事实和定性


当许有臣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的时候,本案事实就变得相对简单了。

 

(一)事实


1、许有臣在庭审开始,对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主要事实表示认可。

2、许有臣回答审判长关于“王某某是否拿过刀子?”的问题时,回答:“没有”。这表明,许有臣在庭审中坦白承认了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


(二)定性


在本案的定性上,可能会有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三种观点。


1、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都证据不足。


其被从北京截访回到焦作后,从派出所出去到街上去的原因,其辩解一是因家中干活需要买胶带,二是牙齿不好,回家吃水果需要买水果刀。这两个辩解理由在除2014年7月20日之外其他所有的笔录中都贯穿始终。

结合实际状况看,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如果要定故意杀人,必须认定其买水果刀时的主观动机就是杀人,但这是不客观的。庭审中,许有臣否认其有置人于死地的杀人动机。


那么,只有靠法官的主观推测。而从警察与他的拉扯等活动发生的过程看,只有很短暂的几秒钟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中,许有臣的主观想法不排除是看到自己妻子的挎包两次被王某某拉拽,以及自己也被拉扯,为了保护妻子和她的挎包而失手刺伤了王某某。


一把水果刀,刺到身体上,可能会导致轻伤、重伤、也可能会导致死亡。但我们注意到,许有臣发现刀子刺进了王某某的身体后,马上帮他拔了出来,没有刺第二刀或第三刀、第四刀、第五刀,这说明许有臣故意杀死王某某的动机不明显。如果许有臣本来就有致王某某于死地的目的,就可能不会匆忙中只刺这一刀。


结合其拿着刀挥舞比划陈小斌和黄浦亮亮(均为民警)的情况看,其主观上进行自卫和吓唬的意图更多一些。而且在陈小斌和黄埔亮亮躲闪后退后,他并没有再跟着跳下车追逐他们主动进攻,而是把车门关上,把刀插进了车窗缝中。这些动作,说明他的主观上故意杀人、取他人性命的意图和动机十分不明显,不明确。


其次,在案发前,张小玉因上访曾经被公安机关劳教过,行政拘留过,被蹲黑监狱10天,许有臣张小玉夫妇的家还被警察非法搜查过,被非法绑架和限制人身自由过,多次报警均被中站公安分局拒之门外。

 

如果许有臣故意行凶报复,他出派出所到市场上买刀,可以不买水果刀,而买攻击性和杀伤力更大的大砍刀、长尖刀、菜刀。他可以进派出所见人就砍,可以像上海杨佳那样去伤害更多的警察,但是他并没有这样做。只是买了把水果刀,说明他主观上并无故意杀害警察的故意,自卫和吓唬警察的成分可能更大一些。


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似乎与事实有所吻合,但仔细推理,也不准确。


从2014年7月20日对许有臣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结合笔录对比看,一些关键语句许有臣在录像中并没有说,但是笔录中却有记载。譬如那句,“如果司机在场,也要把司机杀死”的笔录。


通过录像反复看,许有臣根本没有说这句话,但是笔录中却记载了。这说明侦查人员在做笔录时,有意把笔录往故意杀人的方向上靠,说明侦查人员所做有罪笔录在一些关键细节上可能有虚假。


在双方互相拉扯的过程中,在面包车这个狭小的空间内,许有臣挥舞刀具虽然有伤害他人的事实,但其真实想法,应是拒绝民警对其非法执法时本能的一种反抗动作。其主观想法可能是要吓退民警,但在慌乱中,刀子插进了民警的身体,不排除有意外的可能。


3、许有臣对中站区政府、对派出所都有怨言,埋怨他们不作为、乱作为,言而无信。


许有臣当时明知自己使用和挥舞刀具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对他人的伤害,严重者也可能死亡,但是其当时为了自卫而放任了这种伤害他人或致他人死亡这种后果的发生,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心理状态。其庭审中也是如此辩解,辩护人认为其辩解有道理。

 

二、关于量刑


(一)应当注意的是:不管案件定性如何,只是对许有臣当时主观意识或心理状态评价的不同。


即使许有臣对定性的认识与审判机关最后的定性有所不同,审判人员也应注意许有臣对案件事实的态度的明显变化。即,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其拒绝承认受害人的死是其刀伤所为,并且均做无罪辩解,而在审判阶段,其主动认可了这一事实,并表示认罪悔罪。


不管定性如何,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是应当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我充分地注意到,许有臣当庭认为,自己和王某某都是上访维稳制度的受害人。


除此之外,许有臣当庭表示即使砸锅卖铁也想办法尽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两次当庭向受害人家属、亲朋和同事表示诚挚的歉意。这都是认罪悔罪的具体表现。


(二) 审判机关在对许有臣量刑时,应综合考虑案发之前政府方面的过错因素。


1、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2014年7月15日--17日在北京马家楼,受中站区委指示,中站区委政法委副书记李某某(女)、中站区委驻京负责人王某某、中站公安分局驻京民警韩某某一起给许友臣张小玉夫妇做工作沟通让其回家。


许夫妇因怕问题解决不了,不愿意回家。后他们征得了区委书记王付举的同意,答应让许夫妇回家后再定约谈的时间和地点,如实解决他们上访所反映的问题。在此前提下,许夫妇同意先回家。


但火车达到焦作后工作人员言而无信,违反约定没有送他们回家而是直接有李封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和娟安排面包车将他们送进了李封派出所非法限制自由不让走,出乎许友臣张小玉夫妇意外,使他们产生与地方政府和派出所的对立情绪。


2、审判人员应注意到:中站区政府无权限制许有臣夫妇的人身自由。


他们从焦作火车站下车后,应让许有臣夫妇自行回家或送其回家,而不是强行用面包车直接拉进派出所。政府的这种非法做法,及后来的非法传唤(先变相限制自由再予以传唤)都是引起许有臣夫妇对立情绪的主要原因。


3、从卷中我们还可以看到:中站区信访局负责人从北京携带所谓的北京公安局西城分局府佑街派出所训诫书给李封派出所作为治安拘留许有臣的证据明显是非法的。


1)中站区政府信访局人员不是侦查人员,不具有侦查权和调取证据权利;2)训诫书本身就是违法的,训诫也是虚假的。用这种卑劣的方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对法治的破坏,对人权的肆意侵犯。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对此进行客观评价。


4、中站区政府和信访局、公安局派出所对许有臣张小玉夫妇2014年7月17日下午拟采取的治安拘留措施,是基于河南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的规定,但审判机关应当注意到,该意见在本案证据或执法司法依据中始终没有出现过。


办案机关应当知道该意见违反宪法、违反立法法,超越了河南省公检法司的职权。作为处理本案的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有责任以法治的精神和原则,通过判决书,客观地评价许有臣夫妇的行为,客观评价政府的行为,引导政府依法行政,引导公民依法、理性维权。


(三)量刑时,也应考虑侦查机关的违法。


1、许有臣张小玉在案发后,多次遭到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殴打,伤痕累累。案卷中有充分证据证实。


2、中站区公安分局是受害人王某某的工作单位,该分局办案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录像中可以看出,许有臣长时间、多次要求他们回避并记录在案,但是公安机关无视刑诉法规定,一直没有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辩护人也多次要求他们回避,他们也未依法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3、侦查机关和焦作市公安局看守所从2014年7月28日开始,持续数月违法拒绝多名律师会见,粗暴侵犯了律师的会见权利。


公安机关执法犯法,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形,必须通过法院的公正判决予以否定性评价,以此制约公权滥用,推进依法行政。


(四)审判机关量刑时应当考虑许有臣夫妇上访的原因。


1、许有臣张小玉夫妇是上访户,但其上访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其上访的原因一是许有臣岳父承包煤矿时与村集体的经济合同案件的执行问题。


在该执行案中,焦作市中级法院院长曾有亲笔批示,“按原判决执行”,说明原来的执行和解协议不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愿,院长的批示应当得到落实但没有被落实,因此许有臣张小玉夫妇上访。


2014年7月21日,在中站区政府发布的《焦作市中站区许有臣、张小玉信访问题情况通报》,称“张志安四儿一女从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市、区两级法院及有关部门提出任何关于该案结案的异议”。


实际上,该通报情况以偏盖全,张志安四儿两女,而不是四儿一女。其中的一女就是张小玉。张小玉一直不同意该案已经结案的结论。因为其持有法院院长签字的推翻原执行和解,按原判决执行的法律文书。


2、焦作市公交总公司对许有臣的除名是其上访的另一理由。除名的原因是认定许有臣长期旷工。


但证据材料反映,许有臣当时并不是旷工,而是公司给其停职。旷工是当事人主动不上班,停职是当事人被动不上班,性质不同。许有臣对此不服,上访有一定道理。


3、在上访过程中,张小玉许有臣夫妇还有以下遭遇:


1)2012年11月8日,中站公安分局民警在北京把张小玉正在打北京110报警电话的手机抢走至今未还。


2)2012年11月,张小玉被中站区政府李封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和某从北京截访,直接拉回来非法限制自由关进了太行山里中站区龙翔办事处桑园村的的一处农院10多天后才放出来。

 

3)2013年11月8日晚20点左右,中站公安分局雇佣车辆和社会人员对许友臣张小玉夫妇住所进行监视,并有多名身份不明人员对许友臣进行绑架时被过路群众发现,后弃车逃走。许有臣夫妇将车辆车现场保护好后报警,中站公安分局不受理案件,也没有任何答复。


2013年11月9日,凌晨4时许,中站公安分局李封派出所所长靳某某带领五十多名警察、二十多辆警车在未出示任何执法证件、搜查证的情况下,闯入许有臣夫妇家中,将许夫妇及其三弟、请来帮工盖房的二姐、二姐夫共5人一起抓走。许友臣控诉,公安民警趁乱,将其放在枕头底下的三万元现金盗走。向公安分局局长王平友多次反映未果。


4)2013年4月14日,许有臣张小玉夫妇报警称被抢劫、绑架,中站分局接处警民警不予出具受案回执。向王平友局长反映后无答复。


5)2013年7月23日,许有臣张小玉夫妇再次到辖区李封派出所找民警买某某报案,买某某称,他们只管辖区居民门牌号码以及户口本,不接受居民的报警。


6)2013年7月24日下午,许有臣张小玉夫妇再次到李封派出所找所长靳某某反映,其回答与买某某一致,并将其夫妇从办公室轰了出去。


7)2014年7月17日案发前去北京上访,也主要是反映中站区公安分局局长王平友不作为、乱作为、非法搜查其住所等问题。


三、一份公正的判决应当人性化,应当引导政府依法行政,而不能加剧官民对立。


1、许有臣夫妇因上访多次遭到非法打击,其在建的房屋成了烂尾房,两个儿子在外流浪。张小玉被三门峡检察院依法不起诉后,不久又被焦作市公安局以寻衅滋事为由刑拘,之后又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公安局看守所。


对许有臣如果重判,不但让这个家庭彻底破败,还会继续增加其家人的对政府的失望和不信任,可能在心理上让他们更加仇恨党和政府,不利于治病救人和社会稳定。


2、本案各个阶段,受害人单位焦作市公安局都对案件进行了强力干扰,但河南省检察院和三门峡市检察院依法对此进行了正确处理。


三门峡市中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也体现了公正、客观、慎重、理性的姿态。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架构是司法体制的改革的主要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标,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拒绝其他机关干扰是第一步。

 

综合上述各种因素,请各位法官慎重、依法判决许有臣7年或7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量刑辩护意见,是辩护人深思熟虑的结果。因为,如果没有政府的频繁违法,频繁对被告人权利的蔑视和践踏,就不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对此,政府应当承担责任。体现在对被告人的量刑上,就是应当因此而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量刑。面对政府和公民这两个主体,法律应当赋予政府更严格的责任,因为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政府的职责就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不受侵犯。


如果政府不但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反而侵害了人民的利益,当然应当加倍承担责任。唯有如此,才能让社会公众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才能把权力关进笼子,才会让每个人,不管他是高官还是贫民,在这个社会上活得有尊严,有意义,有安全感。


只有引导政府守法的判决,才符合党中央和国务院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才符合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要求,才能算是一份伟大的判决。我们期待三门峡中院做出这样有勇气的、智慧的判决!

 

许有臣的辩护人:刘金滨律师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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