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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新规落地,商业保理彻底与P2P说byebye

新金融深度  · 公众号  ·  · 2019-10-31 18:37

正文

文/毛毛

编辑/ Aquarius


随着银保监会“205号文”即商业保理监管新规的出台,保理公司和P2P公司的“姻缘”正式走到了头。


10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向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保理企业的再融资渠道、经营模式等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通知》明确指出保理企业不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即P2P、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


《通知》将“商业保理”业务定义为: 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等服务。
据了解,此前保理公司的融资渠道主要是自有资金和股东资金,以及银行、ABS发行为主。 上述资金的成本较低,但是自有资金主要依靠股东资金实力,数量有限; 通过银行获得资金,对保理公司的股东背景要求高,且银行无法快速下款,与保理债权期限匹配度低。 通过发行保理ABS产品,则对底层资产要求较高,且有起始金额门槛,对保理公司的业务规模要求高。 许多保理公司都面临着再融资难的困境。


随着各地P2P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深圳等地的一些P2P平台与票据、融资租赁、典当、配资等其他金融产品进行融合创新。 商业保理也是其联姻的对象之一。 一个缺资产,一个缺资金,P2P公司与商业保理公司可以说是一拍即合。
据了解,转让应收账款是商业保理公司与P2P平台常见的合作模式。 即商业保理公司与P2P网贷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平台投资人,到期后商业保理公司从货物的买方或供应商处收到还款,并支付给P2P网贷平台投资人。 中间可能会引入保险公司进行担保。


和信用贷等其他资产相比,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经过保理公司的把控,资产风险低,稳定性好,因此备受P2投资人青睐,有些标的可能几个小时就被一抢而光。 通过P2P较强的融资能力,以6%—13的成本,保理公司快速实现了再融资。
不过,P2P平台与保理公司的合作,也滋生了一些行业乱象。 比如,一些保理公司设立关联公司,自营P2P平台。 还有一些产品中约定了保理公司要提前进行回购,即保理公司转让给投资人的期限短于应收账款账期。 这就存在“以债权转让之名,行融资之实”的嫌疑。
二者之间合作的风险开始引发监管的关注。 2017年 11月,商务部发函,关于要求做好商业保理风险防范有关工作,重点关注商业保理公司四大异常经营行为。 其中,第一条就点名了商业保理公司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融资,且融资规模较大的,特别是关联公司同时运营网络借贷平台。 商业保理公司从P2P平台渠道融资开始受到限制。
2018年5月14日,商务部下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划归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 在此之后,各地金融办陆续发布相关管理办法及系统上报要求等规范性文件。
比如,今年5月,上海金融办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要求商业保理公司不得通过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平台及各类地方交易场所、非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以债权(或收益权)转让、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融资。
此次《通知》的下发,是银保监会首次自行印发关于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管文件。 《通知》以列举的方式对划出了商业保理公司经营的“红线”,包括:

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

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此次通知关于此部分的规定相对于此前上海金融办的管理办法更加严格,明确保理公司不得通过P2P以任何方式融入资金,无论是否面向社会公众,均不可进行融资。
此外,文件要求商业保理企业应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以及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各金融监管局要督促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整改。 这里的违法违规经营类是指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205号文规定的企业。 违法违规情节较轻且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 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各金融监管局要依法处罚或取缔。
据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部分省市出现抢注现象,商业保理企业数量出现爆发式增长。 据排查统计,截至2019年6月末,全国已注册商业保理企业12081家,较2018、2019年初分别增加4222家和540家; 全行业注册资金8487亿元,较2018、2019年初分别增加1117亿元和457亿元。
在答记者问中,银保监会表示,目前商业保理企业数量过多且良莠不齐,当前应以消化存量、整顿乱象、规范秩序为主。 《通知》显示,商业保理企业住所地金融监管局要牵头负责跨区域经营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管。 确保2020年6月末前完成存量商业保理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并向银保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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