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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代价:《性书大亨》

浮士德  · 公众号  · 自媒体  · 2017-06-10 11:12

正文



《People vs. Larry Flynt》


关于《People vs. Larry Flynt》(国内也译为《性书大亨》)的一篇旧影评,不要联想。


拉里·弗林是一家惨淡经营的脱衣舞俱乐部的老板。为了打响俱乐部的名号,商业嗅觉敏锐的拉里决定将脱衣舞女郎的裸体照片印刷结集,出版发行。在制作过程中,他逐渐发现《Playboy》等传统的色情杂志存在诸多局限。于是,尺度更大的《皮条客》杂志就此诞生。


在刊登了第一夫人的裸照之后,杂志一炮而红,行销大江南北,拉里也发家致富。但随着出版业帝国的扩张,各方卫道士开始对他进行轮番打击。在经历了暗杀、牢狱之灾、妻子过世等一系列打击后,双腿瘫痪的拉里依然执著地从事他认为正确的色情杂志行业。



伍迪·哈里森塑造的色情业巨头拉里·弗林有着复杂的性格:暴躁、易怒、狂妄,但却时刻不忘将爱国挂在嘴边。 他总是说,如果宪法能够保护他这样最低劣的人,那宪法就能保护所有的人。 他有着精明的商业头脑,白手起家从一个小俱乐部的老板跻身于富豪之林;他的妻子是脱衣舞女郎,但与他相爱甚深,一生不离不弃,至死不渝。


憎恨他的人到处都是,卫道士们觉得他的杂志使得民族精神败落,恨不得让在监狱里度过余生,但也有人认为他的作为无可厚非并一直支持他,比如他的律师艾希曼和一些公共媒体。他挣扎在金钱与肉欲的深渊里,却也漂浮在自由和理想的云端上。


电影改编于真实事件,所有法律争议也均有历史依据。主角原型、真正的拉里·弗林还在电影的庭审中客串扮演了一个令人生厌的法官。



虽然整部影片充斥着叛逆的思维和晦暗的色调,但却认真地关注了表达自由的保护这一议题。 全片两场法庭戏均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中心,讨论的问题包括是否应当允许对淫秽出版物进行审查,以及宪法在何种程度上保护攻击公众人物的表达。


自由的代价


拉里因为发行淫秽出版物而被控有组织犯罪。虽然陪审团最后裁定拉里有罪,但辩护律师艾希曼的陈词却掷地有声: “我不想说服你们去喜欢拉里先生所做的那些事,事实上我也不喜欢。但我喜欢的是,我们生活在一个人们可以做出自由选择的国家,一个可以买到《皮条客》这样的杂志,想读可以读,不想读可以把它扔掉,抑或根本不去买的国家,我所喜欢的是这种自由选择的权利。自由有时候是要付出代价的,那就是我们不得不忍受我们不喜欢的东西。如果为了阻挡某些人认为是淫秽的事物就建起高墙,也许我们某天早上醒来,会发现各处充斥着我们建起的高墙。”



可以看出,律师的辩护重点并不是出版色情书这一行为本身的好或坏和其对于社会风气所带来的影响。相反,他坦言自己也对毫无羞耻心的色情杂志感到厌恶。但问题是,一旦建立起出版物的审查制度,整个社会的自由就将受到威胁。尽管当局可能会将这种制度用来审查色情杂志,但只要被赋予了这种权力,就不能保证他们不会用来钳制其他的表达。


不得不承认,缺乏足够管控的出版市场将会诞生一些不会对社会产生有益影响甚至会产生负面影响的刊物,但就像托克维尔所告诫的一样: “为了能够享用出版自由提供的莫大好处,必须忍受他所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痛苦。” 因为如果将决定内容有益无益和有害无害的权力交给行政当局的话,就等于给予了行政机关恣意封杀刊物的权力。事实上,判断内容是否超越了社会容忍度的任务完全可以由民众自己来完成。


公众人物的忍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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