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到威胁和人身伤害的事件屡见不鲜。有学者对近10余年间相关案例的分析显示,涉众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代理律师,最容易成为侵害对象。
在巨大的利益纠纷前更是如此,某建工领域律师,经手的主要是大标的的执行案件,经常遇到有人来收买,如果不合作,就受到各种威胁。
“被打也是常有的事。”他说,因为他们最常做的是,代表施工单位或银行执行房产,而房产又被卖给了小业主,小业主会认为这是抢他们的房子,开庭或施工时,真的会动手。“
小业主在法庭上打人,当地法院有时候管不了,法官最多告诉你,从法院后门走。
”
2023年11月,浙江桐乡市一名女律师在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遭到对方当事人尾随、榔头袭击,造成头部多处骨折。好在周围市民见义勇为,伤者均无生命危险。
更严重的是2021年,发生的多起对律师的伤害案件中,有两位律师分别在辽宁抚顺和湖北武汉遇害身亡,事发仅相隔1个月。一位为执业多年的女律师,因自己当事人的不满而遭到刺伤;一位为年仅30岁的青年律师,因对方当事人怀恨在心,而受到枪击。
2021年8月,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董萃在工作中不幸遇害。犯罪嫌疑人是她的委托人,因对其民事案件代理服务不满,持刀将董萃刺伤。董萃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据当地律协讣告,董萃执业10年,从事法律工作20余年,
一个月后,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薛伟幸,被对方当事人雷俊用猎枪袭击,送医救治无效后死亡。
2023年,雷俊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被判处死刑。有关媒体的报道对此案的经过做了较为详细的披露。
雷俊生于1975年,是武汉鲲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鲲翔公司”)的法人,因在民事诉讼中财产被冻结查封,对原告代理律师薛伟幸心生不满,在薛伟幸的办公室将其枪杀。
诉讼的起因是,2011年,雷俊做土方工程,欠下张学武等4人120万元左右工程款。据他供述,2020年,张学武等4人到法院对他和他的公司提起诉讼,并聘请了在法院对面办公的薛伟幸代理。
雷俊说,开庭前,薛伟幸申请对他的财产进行保全,法院对他的对公账户、个人账户、房产、车辆以及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全部进行了冻结。
之后他对薛伟幸的当事人打电话说,他们不打招呼就这么做,没有好果子吃。
2020年8月,法院主持民事调解的结果是,鲲翔公司分期偿还债务,雷俊负连带责任。雷俊要求将他的对公账户和车辆解封,以开展工作并接收工程款。法院同意。
他认为,解冻工作应由薛伟幸去申请,但薛伟幸要他去,他自己跑了一周没办成,就“蛮烦”。后来公司账户一直没得到解冻。因为工程款结不回来,形成恶性循环,他越来越恨薛伟幸。
此外,雷俊称,他的房子被冻结后,起拍价只有206万,但楼上的房子卖了300多万,因为这个他也恨薛伟幸。
薛伟幸的同事证明,因雷俊没按调解约定的期限履行,原告要求对查封的房产强制执行,雷俊的房产进入了司法评估阶段。
2021年1月,雷俊通过微信给薛伟幸发了一些威胁的语言和图片。
雷俊供述,案发前,没房子住他只能住父母家。
案发当天早上,他向母亲要200元去法院,没要到反被骂了,当时还喝了4两酒,在心怀不满的情况下,就想去用枪攻击薛伟幸。
枪是雷俊几年前所买,“
这个枪买来就是怕做工程的时候别人扯皮拿枪搞。
”
“
把他打伤打残,如果打死了就该他倒霉。
”为了打斗起来能够脱身,雷俊还带了一把折叠刀。
之后,命案发生。警方鉴定结果显示,薛伟幸系被散弹枪射出的金属弹丸击中头面部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死亡。
对公诉的犯罪事实,雷俊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但辩称,雷俊只开一枪,对被害人的死亡是一种放任态度,系间接故意杀人;被害人和办案法院在对财产进行保全和执行中,有过错等。
武汉中院认为,从雷俊作案用的猎枪、开枪距离、射伤部位及后果等考虑,认定其有直接杀人故意。且无证据证实,被害人或人民法院存在过错。这些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一审宣判后,雷俊提出上诉。
与律师相关的伤害事件始终存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在《律师执业中人身安全保障问题研究》中,收集了2011年到2023年国内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遭受伤害的38个案例。
这些案例中,涉众型案件律师较多受到伤害,如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涉黑等案件中,行凶者多持“法不责众”心态。另外,民事案件的代理律师更容易成为侵害对象,如离婚案件、冻结财产案件等,这类型案件在调研案例中占79%。
实施侵害的人有三类:对方当事人及其雇佣人员、本方当事人、法院的法警。
一方当事人会将诉讼的结果或生活窘境归因于律师,出于报复、泄愤进行伤害。法院法警殴打律师,则集中在立案环节和庭审之前。
还有身份不明的行凶者、民事案件第三人、刑事案件受害人家属、旁听人员等,均存在对律师的伤害行为。在伤害后果上,轻微伤、轻伤占绝大多数,少数为重伤、死亡。
韩旭分析,律师受到伤害的原因多样,其基础是社会公众对律师执业存在误解
,如武汉薛伟幸律师被害后,有不少评论称“律师一定有问题”,质疑受害律师。
很多人认为律师是“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讼客”,没有职业底线和良知。
其次,诉讼律师往往处于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风口浪尖上,置身于各种重大利益的争夺中,因此极易成为报复的对象。来自本方当事人的伤害,多是因对判决结果不满,未达到自己的预期,而迁怒于律师。法警则是不够尊重、重视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
全球范围内,律师因执业遭受暴力侵害也十分普遍。韩旭写道,美国、英国、印度等国家律师遭受袭击事件均呈增长趋势。刑事辩护领域和婚姻家事等民事领域容易使当事人失控,成为暴力侵害律师的高发领域。
据苏格兰律师协会统计资料显示:12%的律师经历过暴力,约70%的刑事辩护律师、54%的家事律师是威胁行为的受害者,且几乎所有的事件都发生在律师办公室或法院。
婚姻家事律师孙韬(国浩南京律师事务所)也说,
如果案件结果与预想不同,或进展不顺利,当事人有时受情绪影响,事后索赔、投诉,或在律师费结算上产生争议的情况,在婚姻家事领域特别高发。
在较为严重的侵害行为发生后,地方或全国律协会发布相关声明。例如湖北薛伟幸遇害后,全国律协发布声明称,受司法部领导委派,已派负责同志赴湖北慰问被害律师家属,并协助处理相关善后事宜。
辽宁律师董萃遇害后,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发表声明,表示对此高度关注,受司法部领导委派,派负责同志赴辽宁慰问被害律师家属,并处理相关善后事宜。
制度层面,2015年5部门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明确,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律师法》中对此规定较模糊,仅称“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韩旭说,“谁来保护?如何保护?均语焉不详。”对比新修改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均增设了“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一章,并规定“对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他建议,应参照此,及上述2015年的规定,将相关内容在修订《律师法》时吸收。此外,律师还应对意外和风险有足够的警惕,注意避免激怒对方当事人,提高服务质量,对本方当事人做好安慰解释工作。律师事务所应设立门禁系统,法院也应加强对律师人身安全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