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落实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乘员
头盔质量安全责任的提醒告诫书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隐患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现就电动自行车及摩托车乘员头盔在生产、销售等方面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行业自律,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依法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认证),严禁无证、冒用认证标志或伪造认证证书,禁止生产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乘员头盔。
三、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GB 811-2022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乘员头盔。头盔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在头盔佩戴装置强度性能、吸收碰撞能量性能、护目镜、耐穿透性能、标志等方面规范生产流程及出厂检验,切实从源头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
四、生产企业要严格把控原材料采购,对原材料质量严格把关和检验,禁止在使用的原材料中掺杂掺假。
五、不得在线上、线下通过对头盔的性能、功能、质量等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依法明码标价,不得价外加价、捆绑销售商品,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七、头盔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提醒告诫书》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格自律,自觉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
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