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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汤兰兰案舆情如沸,看五大连池官方如何扬汤止沸?

新石扉客栈  · 公众号  · 时评  · 2018-02-02 23:52

正文


这几天持续出差,看到汤兰兰案在票圈沸沸扬扬,澎湃和新京报这两家熟悉的媒体被各种狂骂,但一直没工夫细看争议各方所持的观点与依据内容。


最早跃入眼帘的,反倒是孙案事发地黑龙江五大连池市政府新闻办的官方公众号上,以五大连池市委政法委名义发布的一则回应:


2008年,五大连池市兴安乡龙山村发生了一起系列轮奸案。几年间,被害人汤某秋(有网文称“汤兰兰”,时不满14周岁)先后多次遭到了十余个亲属和村民强奸(以下简称:汤案)。

一、案件办理情况

2008年10月27日五大连池市公安局接到举报,于10月28日立案。经过近两年的依法侦查,查清汤案全部违法犯罪事实,将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归案,移送审查起诉,交付审判。

2010年10月22日黑河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决了汤案,审判机关分别以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汤某海无期徒刑,判处万某玲、刘某海、纪某才、梁某权、王某军、李某才、刘某友、徐某生、陈某付、于某军10人5--15年有期徒刑不等。

黑河中院判决后,汤案犯罪嫌疑人以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为由,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0月26日省高院经审理,依法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二、刑满后个别涉案人员违法情况

2017年6月29日汤某秋的母亲万某玲释放后,相互串联陈某付、于某军等以不同的方式开始连续到非指定场所上访,并且借助少数媒体肆意炒作,向当地政法部门施压,企图翻案。

2018年1月28日,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在开展的打击“黄赌毒”专项行动中,在龙镇抓获了四名卖淫嫖娼人员,其中,两名嫖娼人员正是汤案涉案人员。

五大连池市政法机关提醒广大网友,不要听信、传播网络上别有用心之人断章取义,混淆视听的不实炒作, 同时我们将支持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诉,并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诉求。

五大连池市委政法委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舆论反响比较大的案件,及时回应总归是对的。


对汤案这样年代久远的申诉案件,公检法等各部门都已走完程序,政法委作为宏观统管的职能部门站出来应对,这也是比较妥贴的做法,没毛病。


考虑到一审是在黑河中院,二审是黑龙江高院,这事由黑河方面来回应会更加权威。但由案发地的县级市五大连池来回应也没啥问题,进退皆有据,也没毛病。


我是想说说这个回应的内容与语态。


前半段都是案件办理情况的简要回顾,这个自然是严谨第一,必得法言法语,说清楚为主,也没毛病。


毛病出在第二部分和结尾。


题为“刑满后个别涉案人员违法情况”的第二部分,完全多余。


汤案舆情,由当事人汤兰兰之母和其他涉案人员一起上访,以及向媒体报料引发,这个当无疑问。


都是一个案子里的当事人,人家牢也坐了,刑满释放,对判决不服,互相联系沟通情况,这是十分正常的做法。在当下,上访(某种语境下,申诉其实也是上访)是最重要的维权途径,找媒体报料也是符合逻辑之举。前述这些,都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实在想不出有啥可苛责的。


公民自觉有冤屈,仍然对体制合法性和现行政策与法律抱持坚定信心,才会走上访和申诉之路。


这样做,总归比制造极端事件要来得让人宽慰吧? 2011年的江西抚州钱明奇爆炸案、2013年的厦门BRT陈水总纵火案以及同年的首都机场冀中星爆炸案,殷鉴不远。 不怕冤民,也不怕访民,就怕暴民——站在体制的角度,五大连池难道不该这么想吗?


至于以该案当事人近期有卖淫嫖娼行为而列入情况回应,更觉不妥。


无论刑满后涉案人员有什么状况,哪怕TA后来又因杀人放火等再度入狱,也不应成为支持前案一定无疑点的凭证。众所周知的法理是,坏人也有人权,坏人也有权申诉,何况TA还未必是坏人。


这个打击黄赌毒专项行动的时间也令人存疑,相关当事人上访申诉在前,舆情汹涌之际,地方政府行此指向明确的专项打击在后,公众难免对这个举动有是否旨在抹黑与消声该案当事人的疑虑。


写到这里,不由人不想起重庆打黑时期的李庄案,公诉人法庭上抛出来的所谓品格证据李庄嫖娼说,早已成为臭名昭著的笑柄。


总之一句话,在类似这种事件中,政府部门发声,一定要慎用品格证据。分寸稍过,即难辞别有用心之责。


最后一段以提醒广大网友为名,要求大家不信“网络上别有用心之人断章取义、混淆视听的不实炒作”,又属完全画蛇添足之举。


还好这次总算没往敌对势力与境外反华势力上靠。但 “炒作”这个词,既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用语,也是一个难以准确界定的概念。


什么叫炒作?什么叫不炒作?十个网友关注和两家媒体报道,叫不叫炒作?一百个网友关注和十家媒体关注叫不叫炒作?什么样的情况叫别有用心?又凭什么说人家混淆视听呢?


这里不可能有量化标准,只有事实和证据是否存在,合理怀疑的逻辑是否成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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