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系抚养费纠纷,抚养费是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生活需要的重要物质保障,父母给付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抚养费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黄婷深知,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查明孙先生的财务状况,判断他的实际支付能力。
黄婷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仔细审查,深入了解了双方的实际情况。经过一番抽丝剥茧的调查,黄婷发现了诸多疑点。
“孙先生虽然提交了股份代持协议,但并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且所谓的实际持股人与孙先生存在利害关系,不能证实公司与他无关。”
“孙先生声称月薪4000元,但其作为这家公司的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可自行决定给自己发放工资的数额。”
“孙先生所陈述的个人收入与其开支情况严重不相符。”
“公司有贷款或个人有贷款并不意味着公司或个人经济困难,银行审批贷款时会对借款人的还贷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只有具备相应的还款能力,银行才会发放贷款,可见孙先生虽然声称多家公司存在严重亏损,但与贷款事实不符。”
通过层层推理、论证,黄婷识破了孙先生的“障眼法”。
综合考虑小星的成长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法院判决孙先生每月向张女士支付抚养费2200元,至小星年满十八周岁止。
宣判后,黄婷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提示双方应当肩负起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无论感情如何变化,都有责任和义务给予未成年子女最温暖的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