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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审理中国mRNA专利纠纷背后,是创新环境、是人才吸引、更是国家技术安全

企业专利观察  · 公众号  ·  · 2024-12-04 23:59

正文

作者: 吴征



2024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主持公开开庭审理药物发明专利权属案 当庭一揽子化解系列纠纷 》,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审理了深圳两家从事mRNA研发的创业公司之间的发明专利权权属纠纷。
该案核心在于一件mRNA发明专利权的归属。
根据报道,除此之外,双方之间还有两起关联诉讼: 一是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二是 合同纠纷。且两案都在审理之中。
最终,合议庭促成了双方达成全面和解。
最高院在宣传中认为,此案所代表的mRNA技术被认为是新质生产力的代表,也是生物医药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前沿高新技术。因此本案及关联诉讼纠纷涉及到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商业秘密保护、高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等多方面法律问题,具有典型性。
实际上,对于这起案件,企业专利观察(PRIP)在2023年12月7日曾经专门报道过两家当事企业之间的专利纠纷,结果是两家公司各有一件专利在同一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理由是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基于此所引发的思考《 中国专利局撤销两个mRNA专利权,均因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
文章中对两家公司之间的历史和渊源做过初步分析。
主要涉及的是原告 深圳市臻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简称“臻质医疗 ”),被告是 深圳市瑞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简称“瑞吉生物 )及其创始人 胡勇
臻质医疗 成立于2018年,是一家应用合成生物学技术开发再生医学产品及治疗方法的公司。不过早在2016年,该团队就在美国组建了, 核心成员来自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中国科学院,以及麻省总医院等国际知名研究机构。
臻质医疗的创始人 于寅 曾在美国爱荷华大学、哈佛大学求学,其联合创立的生物科技公司在2015年被辉瑞收购。
瑞吉生物 创立于2019年,是一家致力于开发基于mRNA疫苗及治疗药物的公司。
瑞吉生物的 创始人 胡勇 早年从武汉大学毕业后,赴美国哈佛大学开展博士后工作,并在美国国家工程院院士Martin Yarmush实验室开始了mRNA治疗药物的开发和研究。2018年,胡勇回国加入了中科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然后第二年就创办了瑞吉生物。
2023年1月,瑞吉生物完成亿元Pre-B轮融资,包括红杉中国等继续跟投。
值得注意的是,在臻质医疗的股权结构和列出的四个核心人员中, 于寅 以48.59%的股份位列第一大股东,瑞吉生物的创始人 胡勇 以10.79%的股份也位列 臻质医疗第三大股东及 监事。

来源:企查查

这一情况,与最高院官方微信中描述的事实基本一致:
“原告臻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是于某、王某、胡某等3位归国创业人员共同创立的高科技公司,旨在推动mRNA技术在生物医药领域的研发和转化。2019年9月,胡某创立瑞某公司。涉案专利由瑞某公司于2021年6月申请,2021年10月获得授权。原告臻某公司认为涉案专利属于胡某在臻某公司的职务发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专利归其所有。”
如果仅从专利法规定的职务发明在离职后一年内的规定来看,2021年6月申请争议专利时,胡勇应该已经离开 臻质医疗并创办了瑞吉生物了 。因此可以推测这起案件的复杂程度远非目前公开信息能看清楚的。
不过,从最终结果来看,最高院能够如此重视本案,推动 实现一揽子解决方案,其背后的意义远非双方当事人和解这么简单。
总结下来,有以下五点积极的意义:
一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对关键技术的创新赋能作用。
中、美竞争的关键,核心就是技术的竞争、科技的竞争和创新的竞争。正如 国智库对中美两国在十大关键技术上的对比 ,发现在机器人、化工、核能、电动汽车和电池、生物技术、半导体、人工智能、量子计算和显示技术上,两国各有优势。因此,如果在两国创建有利于这些领域的技术发展和创新环境,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案所属的mRNA技术,就属于全球生物技术的前沿,美国在这方面可以说遥遥领先。新冠之后,美国mRNA上的专利纠纷呈现出爆炸的态势,几乎所有早期参与mRNA的研究机构和创业公司,都与大型mRNA公司之间发生了专利诉讼。这说明美国在这方面的创新和专利保护确实领先。
反观中国,在这方面的专利纠纷非常有限,目前两家当事人是为数不多的中国企业之间的mRNA专利纠纷,然而是否有实力到国际上一较高下,可能还要另当别论。
试想到底是一个整天都在专利诉讼的环境有利于促进各个创新实体加紧创新,还是一个没有任何诉讼和危机感的环境有利于激发创新? 这或许也就是中国和美国在mRNA 的技术、创新和专利上的真实 差距。
而缩小这种差距的方法或许就是创造一个良好的创新环境,激励更多的创新者参与到这项技术的研发之中,并让研发的成果能真正体现出价值。
在这一过程中,司法裁判体现出了非常重要的“技术择优”和“奖励创新”的作用。公正的司法一定会促进技术的优选,给予真正创新者以合理回报。
二是充分彰显司法系统对初创企业知识产权诉求的重视。
中国初创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一直处于劣势地位,是不争的事实。从以往的诸多案例中,都能看到整个司法体系更倾向于保护知名的、大型的、纳税的、提供就业的等这类企业的利益诉求。广大中小创新实体,甚至是独立发明人的利益长期以来是被压 制的。
最典型的例证就是,在过去几十年,有没有人能说出来一家中国初创企业,是仅依靠核心技术或专利而由小变大,成为行业领导者和国际化公司的?
不过,从此次由大法官组成五人合议庭来审理的仅仅是两家初创企业的专利纠纷来看,而且是两家对于公众而言并不知名的企业,能够看到整个系统在对待初创企业的重视程度正在发生变化。
实际上,无数的实践表明,广大中小创新实体,才是颠覆性技术的重要来源地。正如 特朗普1.0时期担任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的 安德烈·伊安库 (Andrei Iancu),在最近的文章中表示的那样:
“关注‘小人物’至关重要,因为 这是真正新颖、颠覆性创新发生的地方 爱迪生 在新泽西州的 小作坊里 发明了灯泡。 莱特兄弟 在俄亥俄州的 家庭自行车店 发明了飞机。 福特、苹果、安进 和许多其他市场颠覆者都是从众所周知的 车库 开始的。 小企业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因此,希望未来有越来越多的中小创新实体,能够在中国司法上寻找到自己的正义。本案是或许一个典型的里程碑。
三是向世界充分展示中国对于创新人才的保护和吸引力。
中、美之间的竞争,既是科技创新的竞争,也是人才的竞争。哪里有更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哪里就会吸引更多的人。而更多的人才,意味着创新成功几率的增大。
本案中,两家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均具有海外学习和从业经验,他们带着技术回国创业,当然希望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是正向的、积极的,因为他们能否取得成功,对于更多的希望带着技术回国的创新人才都是具有示范效应的。
而如果一旦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切实保护,那么将极大抑制创新人才的向我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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