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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1104报表识别银行不当同业业务

金融监管研究院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4-14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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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副院长 刘诚燃 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近期,银监会连续发布了一大波强监管、补短板的文件,外加“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专项治理工作。本文从1104报表角度出发,看看这些不当同业投资交易会在报表中留下哪些蛛丝马迹。


一、同业投资业务方面

1

是否对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实施了穿透管理至基础资产,是否存在多层嵌套难以穿透到基础资产的情况?


2016年,《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对SPV投资要实施穿透原则,各类投资产品最终投向的业务类型。“最终投向”的判别标准在于资金的投向主体是否承担最终的偿付责任,如果“是”则为最终投向,如果“不是”则需要继续进行穿透处理。而多层嵌套的产品往往难以穿透到基础资产,尤其是穿透到货币市场工具和公募基金,再实施穿透难度变大,可以根据“最终投向类型”的上限来进行识别,如果是非标资产比例为0-100%,那么均要视为信贷类资产。很多银行说“难以穿透”,实质是不想穿透。看看《G31投资业务情况表》中,购买SPV最终投向类型有多少是其他就大约知道有多少不当交易了。


2

是否进行了严格的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

对SPV管理人要建立白名单制,对于其投资的行业和领域也要穿透识别,如是否借助SPV最终投向了房地产和“两高一剩”行业领域,是否通过同业非标投资、理财投资等方式,继续对“僵尸企业”以及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落后企业提供授信。是否违反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关要求,通过产业基金、委托贷款等方式提供融资放大政府性债务,通过产业基金等进行非标资产投资等。一家银行如果想投资上述行业,可能让另一家银行发行一款非保本理财产品,而非保本理财再投资其他资管产品,最终底层资产可能是政策法规限控行业。看看《G31投资业务情况表》中,购买SPV有多少对应的是房地产业,有多少对应的是基础设施建设(多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然后要求银行提供底层清单,再判断是否为16个热点城市房地产开发和未纳入财政预算的融资平台贷款。

3

是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足额计提资本和拨备?


SPV穿透的实质是识别底层资产对应风险权重,准确计量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防止资本漏提,造成银行抵御非预期损失能力下降。现实中,按照交易对手25%填报风险权重的现象仍然存在,但也有一部分银行难以穿透统一按照100%计提风险权重,但这种做法也未必完全合规,比如底层资产是ABS劣后级,风险权重1250%;如果是抵债资产,风险权重是400%或1250%;如果是次级债、混合资本工具,原则上还要在资本净额中门槛扣除或全额扣除(本行发行的)。

绝大部分银行将SPV投资作为持有至到期的投资或其他应收款投资,五级分类列入正常类,未识别底层资产足额计提拨备。42号文第7条要求“非信贷资产分类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行穿透式管理,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合理确定风险类别。应按照风险分类结果,结合非信贷资产的性质,通过计提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等方式,增强风险抵补能力”。

4

是否将穿透后的基础资产纳入对应最终债务人的统一授信管理和集中度管理?


42号文第1条明确“改进统一授信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其中,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对于spv项下的最终债务人实施统一授信,防止银行借通道规避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15%集中度管理的要求,从而放大信用风险。如果《G31投资业务情况表》SPV投资项下信贷类投资特别大,就要看看《G14_I最大十家集团客户授信情况表》中,是否只是表内授信,注意SPV项下的信贷客户是否与表内较大的客户有集团关系,再判断是否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

二、 同业融资业务方面

1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金融资产是否符合规定?

根据五部委《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4〕127号),“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可以根据《G01资产负债项目表》买入返售资产和卖出回购款项的子项其他项金额是否特别大,来判断是否违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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