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书·食货志》所载“手实”、
“乡帐(计帐)”关系考
张荣强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原刊于《史学史研究》2009年第4期】
摘 要:
《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有“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一语,学术界对此处“乡帐”是指计帐还是户籍有着不同理解,由此也引发了计帐是依据手实还是户籍编制的争论。从目前所见吐鲁番出土的有关文书看,唐代手实是一年一造,这和计帐的编制年限相同,而与户籍的三年一造差异较大;《新唐书·食货志》所说“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的编造过程,也明显说的是计帐而非户籍。计帐统计的一些重要名目,不见于民户初报的手实,但可以在貌定后的手实上看到。在手实、计帐与户籍三者编造的时间顺序上,无疑是手实最早,计帐次之,户籍最晚,由此也只能得出计帐是依据手实编造的结论。
关键词:
《新唐书·食货志》;手实;计帐;户籍
探讨唐代的籍帐制度,不可避免会涉及到手实、户籍与计帐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近些年,随着敦煌吐鲁番文书的不断公布,学者对唐代手实的形式、内容有了深入了解,对其作为户籍编制的基础这一性质已无疑义。但由于史籍记载的阙略,加之对所出计帐类文书的具体性质存在争议,学界对计帐究竟是本之于手实还是户籍的问题仍有不同看法。国内学者中,朱雷先生认为计帐是基于手实编造;宋家钰先生则主张户籍是计帐编制的依据。两位先生的根本分歧出在对《新唐书·食货志》一段话的理解上。
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又有计帐,具来岁课役以报度支。
这
段话系杂揉《唐六典》卷三、《通典》卷六而成,但意思很不清楚。
朱先生认为这段话主要讲计帐,“唐代有计帐、乡帐之制,一年一造”,作为乡帐最基本依据的手实“因而也是一年一造”。
宋先生提出“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一语中的“乡帐”实际是指“户籍”,从句式结构上看,这段话前面部分是谈手实与户籍的关系;
后面“又有计帐”部分才是讲计帐。
按宋先生的理解,这段话并不能证明手实与计帐的关系。
仔细分析朱、宋两位先生的争论,大致可以集中在以下两点。
1.手实的编造年限问题。我们知道,唐代的计帐是每年编造,户籍是三年一造,所以弄清手实的编造年限就成为讨论计帐是依何种文书编制的关键所在。针对朱先生手实是一年一造的说法,宋先生提出质疑,认为手实仅在三年造籍之时编造。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手实文书目前可以确定的有九件,其中属于唐前期而又注明了民户申报时间的仅有《唐贞观十四年(640)西州高昌县李石住等户手实》和《武周载初元年(690)西州高昌县宁和才等手实》两件。前件文书是唐朝灭掉高昌之后不久,为对高昌旧境民户实行有效管辖而进行的人口统计,背景比较特殊。剩下可供讨论的就只有《宁和才等手实》了。朱、宋两位先生的争论也是围绕这件文书展开的。我们注意到,该手实未尾署明的申报时间为:
朱先生指出,载初元年为690年,干支为庚寅,此年既非定户之年,亦非造籍之年,故并非三年造籍之时才造手实。而宋先生根据武则天《改元载初敕》,认为这里的载初元年一月实际上应是正月,也就是永昌元年的十一月;而永昌元年干支为己丑,正是造籍之年,《宁和才等手实》也是为了当年造籍所报。我们必须指出,唐代初期的造籍日期也是在正月至三月;既使如宋先生理解该手实为十一月所报,也早已错过了当年的造籍时间,只能为下一年(非造籍年)造籍帐作准备。更何况,《宁和才等手实》绝不会是永昌元年十一月申报。我们不妨看一下《唐大诏令集》卷四《改元载初敕》原文:
宜以永昌元年十有一月为载初元年正月,十有二月改腊月,来年正月改为一月。
《旧唐书·则天皇后纪》记载,永昌元年(689)十一月“依周制建子月为正月,改永昌元年十一月为载初元年正月”云云。我们知道周历以十一月为岁正,武则天依周制,所以改永昌元年十一月为载初元年正月。史籍记载得很清楚,载初元年正月(690年1月)和载初元年一月(690年3月)并不是同一个月。值得注意的是,武则天颁布诏令的具体时间是在永昌元年十一月一日,诏令从东都洛阳传达至西州高昌至少需要一个月的时间,当地官府奉诏改元至少也是十二月亦即载初元年腊月(690年2月)之后的事。所以《宁和才等手实》所署的载初元年一月,只能是诏令中所说的“来年正月”,不会是永昌元年十一月。根据目前所见敦煌吐鲁番发现的户籍等文书,可以确知垂拱二年(686)、天授三年(692)已造过籍;按照唐代三年一造籍,造籍以丑、辰、未、戌的规定,永昌元年无疑也造过籍。据2004年吐鲁番阿斯塔那出土的《武周天授三年(692)户籍稿》:
1堂兄进君年贰拾叁岁白丁永昌元年帐后死
2堂兄进逖年拾壹岁小男永昌元年帐后死
3堂
曹贞年贰拾伍岁丁妇永昌元年帐后死
4右件人籍后身死
5弟伏行年伍岁小男载初元年括附
6右件人见漏籍
这件文书的“右件人籍后身死”、“右件人见漏籍”两行,皆用红笔涂抹,具体地展现了从手实向户籍转变的过渡形态。铃木俊氏曾根据户籍籍注中的记载,提出凡注明“某年籍”的某年就是造籍年,而“某年帐”的某年则是非造籍年。池田温氏进一步指明这种用例仅适用于敦煌户籍,而西州籍既便是在造籍年制作,也不写“某年籍后”,而记为“某年帐后”。显然,这件文书标注的永昌元年“帐”实际上也就是永昌元年“籍”。而文书注记中出现的载初元年,正是造籍过后的第一年,既非造户等的第二年,亦非造籍的第三年。由此看来,手实一年一造的观点更有说服力。
2.“乡帐”的性质问题。根据朱雷先生的意见,乡帐是乡或以乡为单位编造的计帐类文书。宋先生则认为欧阳修这里说的“乡帐”实际是指“户籍”。但在中国的古代,帐本身有分类统计的涵义,籍则是登记人名、户口的文书。所以唐律规定:
不觉脱漏增减,无簿帐及不附籍书,宣导既是长官事,由检察遗失,故以长官为首。
日本《令集解》所载《
记》引这句话后,接着说:
“以此案之,簿帐与籍书不可同之故,答:
律意,计帐为簿帐,户籍为籍书。
”唐人对“籍”、“帐”的区分还是很明确的。
对此,宋先生的解释是,欧阳修这种称呼应当是出于宋人的习惯。
事实上,既使在宋代的公文中,籍、帐也是有别的;
而除宋先生的推测外,我们在《新唐书》中再也找不到将“户籍”称之为“乡帐”的例子。
此外,宋先生将“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一句解释为“户籍是由乡编造,经县司汇总上呈于州和尚书省”,也不合乎唐代的造籍制度。
据《唐会要》卷八五《籍帐》引开元十八年(730)敕:
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一通送尚书省,州县各留一通,
宋先生认为这是开元十八年的新规定。我对此做过辨析,指出整个唐前期的造籍程序就是如此。敕文说的很清楚,唐代的户籍是由县赴州同时勘造三份,一份送尚书省,其余两份分别保留州、县。作为户口统计性质的计帐就不同了。计帐采用的是逐级编制的方法:先是县据各乡呈报的乡帐,编制成县计帐;再由州汇总诸县计帐,编制成州计帐;最后户部总合成全国计帐。上引文所谓“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的编造过程,明显说的是计帐而非户籍。
前引《新唐书·食货志》谈到手实与计帐间的关系,我们也可以从后代的史籍得到印证。金泰和六年(1206)曾“从唐制”,实行户籍管理之法,据《金史》卷四六《食货志》记载:
凡户口计帐,三年一籍。自正月初,州县以里正、主首……诣编户家责手实,具男女老幼年与姓名,生者增之,死者除之。正月二十日以实数报县,二月二十日申州,以三月二十日达上司,无远近皆以四月二十日到部呈省。
金朝似乎连计帐也是三年一造,这点和唐代有所不同。这段话没有提到金代户籍的编造日期,后面述及的这种依次经县、州直至户部申报的户口统计只能是计帐。唐代计帐进京的时间如下所述,是在五月底之前;金代则是在四月二十日,较诸前者提前了一个月。这段引文与前述《新唐书·食货志》对比,就会发现两者的叙事顺序基本一致;而从《金史·食货志》正月初“责手实”,“正月二十日以实数报县”的表述推断,唐代的计帐也应当是依据手实而非户籍编制的。
但宋先生也提出了对“手实说”的不利证据。宋先生注意到计帐统计的一些重要名目如课、不课户以及见输、见不输等,都是手实上没有的;“民户转年入丁、中、老、疾等……也是初报的手实上所没有的”,所以“根据初报的民户手实”,造不出类似吐鲁番出土的乡户口帐,“自然也更造不出州县计帐”。宋先生主要是就民户初报手实的内容提出了质疑。有学者研究过手实的编制程序与形式,提出唐代的手实有“民户手实”、“里手实”、“县手实”以及“州手实”等四种类型。这种分类是否准确,有待讨论;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县司赴州造籍所携的手实绝对不会是民户初报的手实。据《唐会要》卷八五引武周延载元年(694)八月敕:
诸户口计年将入丁、老、疾,应免课役及给侍者,皆县亲貌形状,以为定簿。一定以后,不得更貌,疑有奸欺者,听随事貌定,以付手实。
朱先生提出“以为定簿”,就是指制定“貌定簿”。宋先生否认唐代有专门的“貌定簿”的说法,认为“定簿”就是指团貌的结果注定于籍帐。宋先生的这一理解是对的。参诸下文所说的“听随事貌定,以付手实”一语看,这里所定的“簿”可以明确就是指手实。敕文中提到县司要貌阅“入丁、老、疾”,《唐六典》记载县令的职掌说的更清楚些,“若五九(谓十九、四十九、五十九、七十九、八十九)、三疾(谓残疾、废疾、笃疾)”等“皆亲自注定”。前举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手实中,《宁和才等手实》为十一户连贴,背面骑缝押有高昌县印,其第1片第4行所列“户主王隆海年伍拾壹”之下更有“笃疾”的注记,可以明确这就是县司貌阅后的手实。而民户自行申报的手实中,尤其是涉及到课役身分转变如入“丁”、“老”、“疾”“给侍”等方面的内容,也只有经过县司貌阅核实后,才能成为编制户籍的依据。
我们认为,编造计帐依据的也必须是貌定后的手实。限于目前的出土实物,我们还不能全部掌握貌定后手实的注记情况;仅是从前举《宁和才等手实》、《武周天授三年(692)户籍稿》中看出,每名家庭成员之后通常都标有“白丁”、“丁妇”、“小男”等课役身分。根据《唐六典》的记载,作为县令的职责还要亲自注定户等簿,日本《令集解》引唐令也说:
所谓“九等定簿”也就是唐代的户等簿。从吐鲁番阿斯塔那509号墓出土的《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蒲昌县定户等案卷》中,我们大致可以了解户等簿的内容和性质。该文书现存四户下上户,不妨摘取其中的两户:
22.户范小义年廿三五品孙弟思权年十九婢柳叶年七十老宅一区
23.
粟拾硕
24.户张君政年
七卫士男小钦年廿一白丁赁房坐
粟伍硕
诸户所列家口除注明“丁”、“中”等课役名目外,也可以见到诸如“五品孙”、“卫士”之类的职资、兵役身分。上举《宁和才等手实》残片中也有类似注记。而户等簿的这些注记显然都是来自于手实。朱雷先生曾根据吐鲁番出土的乡户口帐,总结了唐代的“乡帐式”:
1.××乡
2.合当乡去年帐后已来新旧户若干
3.户若干旧
4.户若干新
5.合当乡去年帐后已来新旧口若干
6.若干口旧
7.若干口新(云新附)
8.若干杂任卫士及职资侍丁老小三疾等
9.若干白丁见输
10.若干老寡丁妻黄小女
11.若干贱
12.若干奴若干(若干)旧(新)
13.若干婢若干(若干)旧(新)
14.……
唐长孺先生曾指出,这批户口帐是为计帐提供可以依据的资料,甚至可以说就是计帐的主要组成部分。朱雷先生则直接称这批户口帐为乡帐。上举“乡帐式”中第8行、10行统计的要素已见诸手实。第5、6及第12、13行统计的分别是良人、贱口的新旧数,从民户呈报手实中主要条列“右件人籍后死”、“右件人籍后新附”以及手实末尾的保证词“牒件通当户新旧口”等,可以看出“新旧口数”正是手实申报的重点。第9行统计的是白丁见输,也就是丁男中扣除那些标注有“杂任”、“卫士”、“职资”、“侍丁”等“见不输”身分的人。由此可见,“乡帐式”统计的各项要素都可以依据手实计算出来。
宋先生对计帐“户籍说”并没有予以充分论证。但从户籍、计帐各自的编造时间看,宋先生的说法很难有说服力。史籍中没有记载计帐的编造时间我们通常据《唐六典》卷一左右司郎中员外郎条:
凡天下制敕、计奏之数,省符、宣告之节,率以岁终为断。京师诸司,皆以四月一日纳于都省。其天下诸州,则本司推校以授勾官,勾官审之,连署封印,附计帐使纳于都省。常以六月一日都事集诸司令史对覆,若有隐漏、不同,皆附于考课焉。
从每年六月一日计帐使集中在尚书省对核的情况看,诸州计帐进京的时间至少在五月底之前。大津透氏拼接复原的吐鲁番文书《仪凤三年度支奏抄、四年金部旨符》,其A’24-32行:
这件文书残泐严重,我们只能大致看出:诸州计帐上报户部后,户部据此推算丁数、租庸调数,七月申到度支。文书第29行规定计帐上报户部的时间,据大津透氏介绍,“日”前第三及第二字,依稀可识为“五月”。《旧唐书》卷八《玄宗记上》也记载,开元十四年(726)户部进计帐的时间是在五月癸卯,即此月的26日。这些都可以视作计帐五月进京的证据。考虑到赴京路上花费大量时日,边远州郡的计帐最晚也要在四月底之前造完。而据上引《唐会要》,户籍是在造籍年的三月底完成;若计帐是依据户籍编造的话,当年的计帐经乡、县再到州全部的编制工作就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唐会要》说“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明确提到造籍时要依据计帐。这里的计帐,我们也可以理解为是指上一年而非当年的计帐;但据日本的养老令规定,造户籍在造籍年的十一月上旬开始,计帐则在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进行,《令集解》卷九《户令》引明法家解释说:
问:最元造籍年,尚必以十一月上旬可造初乎,何者?先造计帐,后可造籍故。答:《古记》云,问依式勘造,未知式并责手实不?答:依式,谓造户籍样,又以计帐造,更不责手实;一云,更合责手实也。
明法家从法律制度设计的层面,明确指出了先造计帐、后造籍这一事实。这种规定显然是出于造籍时要参考当年计帐的考虑。由此看来,唐令规定造籍时所责计帐也只能是当年的计帐。反过来也就是说,计帐至少是县计帐的编制必须要赶在县赴州造籍之前完成。吐鲁番阿斯塔那5号墓所出的高宗乾封二年(667)户口帐,其具体申报的时间是在十二月,从时间上正好符合造籍的要求。在手实、计帐与户籍三者编造的时间顺序上,无疑是手实最早,计帐次之,户籍最晚,由此也只能得出计帐是依据手实编造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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