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退库(付)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非税收入缴款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非税收入资金退还渠道,按退库和退付办理。退库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及辖内分支机构国库部门(以下简称“人行国库部门”)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退还应退非税收入;退付是指通过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向申请人退还应退非税收入。
第三条
非税收入退库(付)原则上退还币种为人民币,通过银行转账办理。
第四条
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非税收入退库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执收单位负责审核申请人提出的退库(付)申请材料,负责收集并审核需办理退库(付)的汇缴非税收入项目退库(付)申请材料,审核退库(付)业务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资金上缴国家金库或财政专户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向财政部门申请退库(付)。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完整性和资金上缴国家金库或缴入财政专户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审批意见。
第八条
人行国库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有关政策办理资金退库,反馈办理结果。
第九条
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负责根据财政部门指令办理资金退付,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条
非税收入退库(付)应由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记载的缴款人提供申请材料发起申请,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记载的缴款人由于登记变更、灭失等原因导致申请人与缴款人名称不一致,或账户注销等原因导致的收款账户名称与缴款人名称不一致的情况,申请人需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电子退库(付)业务流程
(一)申请人从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平台的“电子退付网上申报”或财政部门提供的其他网络渠道核验拟申请退还资金对应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录入需要退库(付)的具体情况、收款账户信息及证明材料,申请退库(付)。
(二)执收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同意退库(付)的,应明确表示意见并选择同意退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后提交财政部门;不同意退库(付)的,应注明原因退回申请人;需补正材料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补正后重新审核办理。
(三)财政部门收到执收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同意退库的,生成退库报文发送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申请资料一并报送;同意退付的,生成退付报文发送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不同意退库(付)的,应注明原因退回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将意见反馈申请人;需补正材料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执收单位,待补正后重新提交财政部门办理。
(四)人行国库部门收到电子退库相关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将资金划转至申请人提供的账户;审核不通过的,退回财政部门并告知原因。财政部门将人行国库部门意见反馈执收单位。
(五)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收到退付报文当日(超过营业时间的,于下一个工作日)将资金划转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退库(付)涉及的电子报文应当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的接口报文规范。
第十三条
手工退库(付)业务流程
使用纸质票据收缴入库的非税收入,采取手工方式办理退库(付)。
(一)申请人填写《云南省政府非税收入退库(付)申报表》,提供原缴款证明及相关资料向执收单位申请退库(付)。
确实无法提供原缴款证明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原缴款情况的材料,并由执收单位进行确认。
(二)执收单位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同意退库(付)的,应在完成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以公文形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不同意退库(付)的,应在完成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执收单位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同意退库的,应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云南省财政收入退还书》送人行国库部门,相关申请资料一并报送;同意退付的,书面通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不同意退库(付)的,书面告知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补正或通知申请人补正,待补正后重新提交财政部门办理。
(四)人行国库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门出具的《云南省财政收入退还书》及相关申请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将资金划转至申请人账户;审核不通过的,及时告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通知执收单位。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在收到财政部门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退付。
第十四条
人行国库部门按照非税收入项目分成比例分级入库的,由各相关财政部门逐级审批同意后,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将资金从收款国家金库统一退库。各相关财政部门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不同意退库(付)的,本次退库(付)业务结束。需要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因收款账户有误导致退库(付)失败的,由人行国库部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退回财政部门,财政部门通知执收单位,执收单位通知申请人更正收款账户后重新提交办理。
第十六条
缴款时间较长或缴款情况复杂的退库(付)申请,需要延期办理的,应当经本单位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自收到申请材料后最长不得超过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