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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研讨会专家发言

悄悄法律人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7-28 07:19

正文



【导语】 只有真正实现繁简分流,让90%的认罪认罚案件分流简化,才能让10%不认罪、疑难复杂案件彻底全面实现审判中心主要要求的证据裁判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100%的案件实行全面彻底审判中心主义,100%证人出庭直接言词和证据裁判原则。英美90%的实行诉辩交易的案件证据裁判和直接言词可以例外,大陆法系认罪协商的大量简易审中证据裁判和直接言词可以例外,甚至还有书面审理。因此,这项改革的意义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大。让繁的更繁,简的更简。

7月20日,由南京市检察院和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共同举办的认罪认罚“一步到庭”办案模式研讨会成功举办。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蒋永良 、中共南京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孙小忠、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潘科明 等领导出席会议。会议由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于刚主持。建邺区公、检、法、司相关人员、专家学者及媒体代表60余人参加会议。

会议围绕建邺区探索速裁程序总结出的“一步到庭”模式进行了深入研讨。来自建邺区检察院和法院的四名同志进行主题发言,来自 清华大学的张建伟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的吴宏耀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的董坤副研究员、南京大学的秦宗文教授 围绕主题进行点评讨论。

今天重磅推出专家点评发言:



来自 南京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

中国政法大学和清华大学

四位学界大咖 组成专家联盟

围绕 “一步到庭” 办案模式作了精彩点评


现加以整理,以飨各位同仁。



南京大学教授  秦宗文

我非常荣幸能够参与到这次改革之中,在市院的余红处长和黄志坚副处长领导下,我可以说深度参与了本次改革。对于建邺的改革,本人与两位处长讨论中,认为其是很具有特色,从全国范围来看,也具有很多独到之处。听过刚刚几位的报告,本人有几点启发。


一、当前认罪认罚改革

有进一步类型化处理案件的必要性

以我个人看法,目前司法改革有两个基本方向,一个是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强调程序的正当化,适用对象为被告人不认罪的重大案件,沿用传统对抗制的思路进行改革,通过程序正当化保障实体的正确性。

另一个方向即为认罪认罚的改革。实际上我们的司法改革在沿着两个方向前进,通过类型化的方式进行改革。在类型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认罪认罚能否进一步进行类型化改革,建邺区院在这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建邺法院案件量不大,但是比如危险驾驶这类犯罪比较多,所以采用一步到庭的方式进行类型化处理的做法,为我们未来提供了方向。在认罪认罚类型化的大背景下,进行更进一步的类型化处理,不同类型案件不同办法处理,我认为这是很可取的。


二、我认为“一步到庭”这样的改革

在未来一定会具有生命力

过去我们司法改革往往无疾而终的很大原因,就是没有让我们的司法人员真正感受到好处。而此次一步到庭的改革则抓住了这一点,减轻了司法人员的工作量,进而吸引我们的司法人员利用此程序。

在与同事交流过程中,我很深的体会是我们传统的一些程序性的东西,比如文书之类,已经显得没有必要。比如刚才提到的案件审查报告,其主要有两个作用,一是让承办人员整理思路,二是我们过往司法不强调司法人员的办案独立性,强调层层审批,三级负责制,这样审查报告就是为了让领导人员能够快速审查案件信息。

但在强调司法人员独立性的改革下,这些冗长的审查报告就没有必要性了。类似的一些步骤在一步到庭改革中进行了很多的简化,这是非常必要的,也是未来改革应该推广的。


三、认罪认罚改革证明标准要分化

目前我们的刑诉法规定的证明标准分为两个层面,主观层面为排除合理怀疑,客观方面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何去把握主客观两个标准?我个人认为是它们是可以分化的。

我们需要对主客观方面重新进行分化整合。认罪认罚改革中不能盲目降低主观证明标准。比如检察官进行起诉时,要确信起诉对象是有罪的。过去我们对客观层面的标准,往往过分强调印证,对细节性的东西强调过多了。

比如对危险驾驶的案件,除了需要当事人口供、血液鉴定、驾驶证和行驶证,还需要调查与谁喝的酒,获得证人证言,调查酒的种类名称和量的多少等一系列事项。这些过多的细节性要求往往就加重了办案人员的负担,也就导致了过去简易程序快不起来。

证明标准不调整,效率很难提高。降低证明标准不能降低主观标准,但是客观方面的印证问题,的确需要调整。我个人认为,在这些类型的案件当中,在保证自愿性的条件下承认口供的价值,在承认口供价值的条件下降低补强要求。


四、我们的司法改革确实需要科技的支撑

比如上次到建邺谈到的南京公安卷宗电子化,快速转移。我认为这对节约办案时间非常有帮助。如果南京做到这一点,南京的司法改革在全国都是遥遥领先的。实际上,很多改革失败,不是因为理想不够完美,而是因为细节没有跟上。

我曾到江苏另外一个地方进行关于庭前会议的调研,就被告人要不要到庭产生了讨论。理论界一般都认为应该到庭,以便其提出意见。但是律师们说实际当中被告人基本没有到庭的。问题主要出在法警这里。法院多次要求被告人庭前会议到庭后,法警提意见反对,理由是并非开庭,法警不愿意反复多次跑看守所。

这让我很吃惊,这些细节是我们在学院里了解不到的。有时我们的改革就是失败与一些细节性的东西。所以我认为科技推动司法效率的提高是非常有必要的。


五、律师帮助的问题

我认为律师帮助是认罪认罚制度改革的核心,非常重要。在认罪案件里面,我们应承认口供是核心,前提是口供一定是自愿的。对于如何保证当事人口供自愿,就需要律师的帮助。

我们南京在推动在检察院进行值班律师制度,这一点的确有必要,因为认罪认罚案件的结果在将来应该是在庭前就已经定下,到法院只是走一个形式。在庭前如何保证认罪的自愿性,律师应该起到核心的作用。如何保证律师帮助的有效性还需要继续探讨。


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副研究员  董坤

谢谢各位!谢谢建邺检察院给我这个机会就认罪认罚制度改革进行研讨。建邺区检察院作为试点单位,包括一步到庭等制度的改革确实很有创见性,有在试点单位的前列。我简单谈一谈个人的感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关于值班律师权利保障问题

按照试点的工作规划,值班律师其实是放在看守所和法院当中的。但是检察院承担了大量审前的定罪量刑的处断权,而法院主要负责是自愿性的审查,及对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处断。而看守所里面很少有需要逮捕的案件,因为实践中这类案件大部分都进行了取保候审。所以律师在法院和看守所的作用不是很大,反而律师在检察院这个环节给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帮助是最多的。

据我了解,北京朝阳区检察院也在进行值班律师的试点,每周律师在法院值班两天,在检察院值班四天。若想值班律师提供有效性的帮助,就需要为其提供适当的激励。有些地区的律师在争取获得辩护人的身份,以便能够进行阅卷等行为,更好的帮助当事人,同时也能够获得更高的报酬。这样的确有助于提高律师积极性,进而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在审前赋予律师阅卷权,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有好处。


二、关于证明标准差异化的问题

以前在朝阳区检察院调研时也同样发现了这个问题。证明标准的层次性,随着诉讼的推进,证明标准应该越来越高。

朝阳区检察院举了一个很明显的案例,即克隆出租车的案例,定罪的话只能定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与以前相比,现在省去了寻找出卖证件的人的环节,所以现在证据的种类与数量是在减少的。所以这种证明标准的差异化,在很多时候法院检察院不说,但在实际中是在做的。

在文件中也能够体现,比如客观方面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非确实充分,因为认为证据的确实性可以在开庭以后得到验证。在速裁程序中,庭审的质证、辩论环节甚至是可以省略的,确实性通过自认解决了。我主要认为证明标准的差异化主要通过庭审程序的简化来体现出来。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注意职能分工问题

在认罪认罚制度当中,法院主要是负责自愿性审查的工作以及定罪量刑的处断,更多的工作交给了检察院。

但是对于不认罪的案件,还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下的精细化的处理,所以最高法的工作意见当中,要求进行案件的分流,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处理了很多简单的案件,那么是否侵蚀了法院的审判权?我认为还是没有的。律师的职能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以前律师只能为与检察院进行对抗,工作可能更多是在审判环节,但是随着认罪认罚制度深入,律师工作从审判阶段移到了审前,从以前的对抗到与检察官进行协商。所以审前阶段更应该提高律师辩护的权利与职能。所以应该赋予律师包括阅卷权在内的一些权利,以便在审前阶段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吴宏耀

首先感谢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的邀请。从刑事速裁到认罪认罚制度改革,其实当中体现了一个非常明显的思路,就是我们想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就必须要减负,不可能所有的案件都按照一种严格的方式来做,所以这些改革措施都反映了如何配置刑事司法资源的问题。所以我总结为减负,即对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


一、如何有效减负

是司法改革当中应该着重关注的问题

一步到庭制度就体现了减负。我们原来谈到减负都是诉讼程序的减负,即在程序上、在法律规定层面上减负,至于内部环节,我们一直很少关注,但内部环节的减负才是真正的核心,因为如果内部的行政流转太多,可能会消耗更多的办案资源,所以对于如何减负,有很多能够探索的方面。

正如秦老师所说,科技方面是必须要强化的。在贵州推进司法改革的会议上,中央也有这样的想法。我们如今是技术的时代,技术能够带给我们很多便利。比如说,公安机关有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到检察院需要写公诉书,法院需要写判决书,其实这些在很多事实部分的描述都是一样的。

我认为我们应该有一体化思维,如何做到将公检法办案系统连接起来。案件自进入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便已知道,而非等案件移送过来才知道案件的存在。这对于时间的调整、工作节奏的调整等都会有很大帮助。刑事案件的特点是具有突发性,如果通过系统降低突发性,提高可预测性,资源就会更有效利用。


二、用科技助力减负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我们的诉讼文书一定要用传统的方法做,我们现在都在讲创新工作机制,我们这种轻微的案件当中,为什么要一件事情说三遍。这轻微的东西为什么非要重复,我刚才看了一下,我们这个格式化起诉书的样本,其实内容很简单,为什么很简单的东西要让它再做一遍。其实我觉得我们必须要有一个减负的观念,把减负的观念贯彻到底。

我一直在建议,其实我们电子化之后,完全个人化的建议,台湾在推动这个办案简易化的最大的特点就是简化不必要的诉讼文书工作,我们做老师的,也特别讨厌随便乱来一个表格就要写几行字,表格本身可能会带来工作的简化,但是让它写没有必要的字,也是一种工作浪费。那么怎么办,所以我就觉得我们我什么要重复劳动,如果这个案件事实就没有改变,我们为什么不能直接用公安机关关于事实的描述,那么基于以上事实,基于以上证据,经审查,同意起诉。

为什么不可以做背书式的?当法院不用写判决书了,那么事实没有变化、证据没有变化,为什么它就可以经过审查基于以上事实作出审判,那我就觉得我们怎么来减负,这是我要讲的一个观念,我只是在举例子,如果我们能够通过现在的技术手段把有的原来传统的办案机制真的变成一种新型的办案机制,因为现在的技术手段,我觉得可能会让我们的资源配置的更合理。所以我觉得我们要敢于用现在的技术,在我们江苏有经济能力的地区,如果我们能走出一条好路,那么对全国是有贡献的。

有些探索是只能在这种有能力而且检察院案件量还不算很大,所以可以做更精细化的地方,刚才宗文讲的观点我特别赞同。我们原来讲改革但没有问改革的使用人他愿不愿意用,如果这个改革提出来了,我们的使用人,也就是办案干警就觉得你太繁琐,那我觉得这个改革的意义就不是特别大。在工作机制上,可能是可以做进一步探索的。这是我要说结合科技,进一步推动必要的工作压力的减轻,也就是减负。


三、律师帮助权问题

我觉得在我们的三个汇报材料中都谈到了一个共同的问题,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同志都讲到了律师帮助权,两个评论人也都讲到了这个。在我们认罪认罚的案件当中,必须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如果简单从办案人员的角度,快、有效率、少时间当然是好的。但是一定要记住,涉及到一个人的定罪量刑。

前天有一个非常有趣的案件,一个大学老师酒驾,逮住之后迅速装疯卖傻,为什么装疯卖傻,因为定罪对这些人来说影响太大了,如果他是个农民,酒驾无所谓啊,关上几天就关上几天啦,对老师,这个定罪大到毁了他一辈子的程度,不仅仅是刑的问题,罪的影响太大。所以我觉得,我们办案人员必须有一个观念,确实是一个轻微的案件但不能因为轻微就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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