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一轮的司法改革中,人员分类改革是重头戏。按照《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的设计,法院人员可以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三类,这几类人员大多具有公务员的身份,但是审判辅助人员中的书记员却存在例外。
法院内部的书记员主要分为委任制和聘任制两大类,前者具有公务员身份,后者没有公务员身份。本文主要讨论的就是聘任制书记员的问题。
1.法官助理兼书记员工作。
虽然法官助理的定位是法官的后备人员,但是大多数法院招录的法官助理,一开始进入法院的工作都是从事一些辅助性的事项,比如送达法律文书、装订卷宗、接待当事人等等,这种培养模式在各地法院都十分普遍。
2.委任制书记员。
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这类人员较少。
3.聘用制书记员。
限于公务员编制等原因,法院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向社会聘任的书记员。
4.实习生,主要是各高校的在校学生。
某些法院通过和高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学生每逢寒暑假期(或者在校时间)便被分配至各合作法院进行专业实习。囿于专业知识和时间等因素的考量,这些主要由学生组成的实习队伍承担了大量书记员的工作。
1.流动性极大。
聘任制书记员大多将这个工作作为考取公务员等工作的一个过渡选择,大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甚至到期前)便另谋出路。而像学生这类实习生属于候鸟式实习,期间较短。在实践中,书记员的流动性极大。
2.培养成本高。
聘任制书记员和实习生等,每一次上岗都需要重新对其进行岗位培训。这类书记员的流动性比较大,业务刚上手便有可能辞职,书记员的培养费时费力,效率较低,且成本较高。
3.需求大于供给。
限于编制等原因,法院通过公务员招录的书记员数量不可能满足司法改革要求的人员配置比例。如果通过社会聘任的方式解决书记员的问题,短期也不易解决。书记员的需求缺口在未来会进一步加大,书记员的供给不能满足实践中的需求。
1.书记员工作难度较低。
实事求是的讲,书记员的工作虽然繁琐但是并不复杂,法学专业上的要求较低。即使是不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的求职者,在进行一定期限的培训之后,完全可以胜任书记员的工作,书记员的准入门槛是较低的。
2.市场稳定。
根据各地司法人员改革的要求,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例如上海公布的人员改革方案中要求基层法院独任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配备比例不低于1:1:1(过渡期内独任法官与书记员或法官助理的比例不低于1:1),中级法院合议庭中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配备比例不低于3:2:1或3:1:2(过渡期不低于3:1:1)。司法改革之后,各地法院对书记员的需求会更加旺盛,当前书记员市场仍是一个蓝海市场。
3.符合政策。
《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提到“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探索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向法院提供服务的方式符合政策。同时,大多数地方政府都有职业培训的配套经费,争取这一经费可以降低劳务派遣公司的职业培训成本。
4.有其他类似做法。
在高校、医院等单位存在大量的劳务派遣员工,劳务派遣员工和有编制的职工的数量不相上下。虽然劳务派遣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在实践中这个规定早已被突破。
1.从法院的角度看。
法院可以直接从劳务派遣公司选人、用人,签订派遣合同之后,被派遣的员工可以马上开展工作。法院不需要再对这些员工进行培训,而且可以将内部的成本外部化。同时,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人员要求,书记员的专业质量和人员的持续性有保障。
2.从员工的角度看。
被派遣的员工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有保障。同时,法院不能随意解聘员工,工作较为稳定,员工的积极性得以维持。
3.从劳务派遣公司的角度看。
法院购买公司服务,市场有保障。同时考虑到全国法院书记员人数的缺口,这个市场足够大。在政策上有根据,市场环境好。
1.前期准备:
成立一个劳务派遣公司,取得开展劳务派遣的资质;与各地法院(最好是高院一级)进行沟通协调,争取获得其支持;与各地政府沟通协调,通过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就业补贴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对书记员工作内容进行提炼,准备职业培训的师资;等等。
2.后期运营
:加强与各级法院、检察院的联系,及时反馈用户需求,提高用户粘性;加大宣传,提升公司知名度;与高职院校合作,延长产业环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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