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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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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党内问责条例
》
的适用对象是党的领导干部。
对于党外干部,应适用
《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等进行问责。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2009年6月30日,中办国办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问责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问责与处分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的衔接】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问责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追究】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
【问责方式】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
第八条
【从重问责】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
从重问责
:
第九条
【从轻问责】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
从轻问责
:
第十条
【问责影响】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
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
一年内
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
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
【管理权限】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问责程序】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提出问责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听取陈述和申辩】
作出问责决定前,
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
,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调查】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
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