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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行政处罚快讯-最新

今日农信人  · 公众号  ·  · 2024-01-22 08:55

正文

培训学习推荐: 2024年1月25-27日 2024年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策略、方式的调整及处置技巧暨需要重点关注的132个热点疑难法律问题专题研修班

导读:

2024年1月19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针对金融业共公布了42份行政处罚信息,分别由江苏监管局、宁波监管局、四川监管局、连云港监管分局、四平监管分局、江津监管分局、两江监管分局、景德镇监管分局、定西监管分局和忻州监管分局作出,处罚对象为保险公司、银行和负有责任的个人。
处罚事由

银行:
一、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管理不审慎
二、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采用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催收处置严重不审慎
三、房地产业务管理不审慎
四、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五、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员工违规为民间融资牵线搭桥
六、遗失金融许可证
七、违规异地经营;贷款“三查”不尽职
八、通过信托计划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
九、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十、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
十一、 重大关联交易未按相关程序审批,贷款管理不规范,转嫁成本
保险 公司

一、 跨省经营保险业务

二、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擅自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三、为不具备资质的车商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四、欺骗投保人

五、虚列费用、给予投保人额外利益

六、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七、未妥善保管保险许可证,导致许可证遗失

36 个当事人被处以警告、7当事人 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1当事人 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 、1当事人 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 、4 2 份罚单共计罚款人民币 518万 具体如下:

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当事人

违法违规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苏金罚决字〔2024〕1号

陈远智(泛华联兴保险销售股份公司江苏分公司助理总经理)

对泛华联兴保险销售股份公司江苏分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负有责任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九十四条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苏金罚决字〔2024〕2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跨省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九条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苏金罚决字〔2024〕3号

蒋双平(泛华联兴保险销售股份公司江苏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对泛华联兴保险销售股份公司江苏分公司擅自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警告并处罚款3.5万元

苏金罚决字〔2024〕4号

泛华联兴保险销售股份公司江苏分公司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擅自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九十四条

警告并处罚款4.5万元

宁波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当事人

违法违规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甬金罚决字〔2024〕27号

黄波涛(时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银行卡部总经理)

对所在机构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管理不审慎问题负直接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警告

甬金罚决字〔2024〕26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管理不审慎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罚款35万元

甬金罚决字〔2024〕25号

张琴英(时任盛世大联在线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对所在机构为不具备资质的车商机构谋取不当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七万元

甬金罚决字〔2024〕24号

盛世大联在线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为不具备资质的车商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罚款30 万元

甬金罚决字〔2024〕23号

邓菲菲(时任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客户经理)

对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采用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负有直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警告

甬金罚决字〔2024〕22号

叶峥嵘(时任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部总经理)

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负有直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警告

甬金罚决字〔2024〕21号

俞安君(时任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

对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采用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负有直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警告

甬金罚决字〔2024〕20号

杜爱民(时任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客户经理)

对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采用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负有直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甬金罚决字〔2024〕19号

励旦文(时任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丹城信用社主任、营业部总经理)

对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采用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负有直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甬金罚决字〔2024〕18号

练慧(时任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客户经理)

对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采用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负有直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甬金罚决字〔2024〕17号

陆波(时任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信贷主管)

对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采用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负有直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甬金罚决字〔2024〕16号

余良愉(时任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丹城信用社客户经理)

对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采用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负有直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警告

甬金罚决字〔2024〕15号

吴慧萍(时任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总经理)

对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采用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负有直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甬金罚决字〔2024〕14号

郑仲华(时任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

对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采用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催收处置严重不审慎负有直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甬金罚决字〔2024〕13号

谢语诚(时任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对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采用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催收处置严重不审慎负有直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甬金罚决字〔2024〕12号

张维(时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公司业务九部公司业务部经理)

对所在机构房地产业务管理不审慎问题负直接经办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警告

甬金罚决字〔2024〕11号

李鹏程(时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公司业务三部公司业务部经理)

对所在机构房地产业务管理不审慎问题负直接经办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警告

甬金罚决字〔2024〕10号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房地产业务管理不审慎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罚款50万元

四川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当事人

违法违规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川金监罚决字〔2024〕4号 杨麒(时任平安成都电销中心销售副总经理) 对平安成都电销中心存在欺骗投保人的事项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警告并处罚款8万元
监罚决字〔 202 4 〕3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电话销售中心 欺骗投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一条 罚款25万元
监罚决字〔 202 4 〕2 刘志保(时任平安成都电销中心销售副总经理) 对平安成都电销中心存在欺骗投保人的事项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监罚决字〔 202 4 〕1 蒋晶(时任平安成都电销中心销售副总经理) 对平安成都电销中心存在欺骗投保人的事项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连云港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当事人

违法违规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连金罚决字〔2024〕1号 周乃林(时任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内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
四平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当事人

违法违规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四金罚决字〔2024〕9号 王进(时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给予投保人额外利益事项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四金罚决字〔2024〕8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平中心支公司

虚列费用、给予投保人额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罚款18万元
江津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当事人

违法违规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江津金管罚决字〔2024〕3号

一、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

二、张义(时任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双福支行行长)

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员工违规为民间融资牵线搭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40号)第二十条

一、对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行罚款40万元

二、对张义警告

江津金管罚决字〔2024〕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遗失金融许可证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3号)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江津金管罚决字〔2024〕1号

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支公司

二、王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支公司签单岗)

三、袁睿(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支公司客户经理)

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津区支公司罚款20万元

二、对王丽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三、对袁睿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两江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当事人

违法违规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两江金管罚决字〔2024〕1号

一、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二、张鹏(分别时任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绿梦广场分理处主管、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两路支行行长、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营业二部总经理)

三、吴崇辉(分别时任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龙塔支行行长、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龙溪支行行长)

四、石明磊(时任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人和支行行长)

违规异地经营;贷款“三查”不尽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一、对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罚款50万元

二、对张鹏警告

三、对吴崇辉警告

四、对石明磊警告

景德镇监管分局 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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