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民办培训机构不应参照民办学校(教育机构)执行,但理想很丰满,现实相当骨感:
据初步整理,已有23个省市发布了民办教育配套规则,其中14个省市涉及民办培训机构需办理办学许可的内容,而6个省市涉及要求素质培训机构办理办学许可。
但如果公司寻求上市,由相关案例窥见,经咨询主管机关意见后需要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比例可能会更高。此外,虽然天津、陕西、上海、广东等省市已经开始受理办学许可申请,更多省市的规定尚未落地,办理办学许可证不具有可操作性。
与让人头疼的办学许可证相关联,经营范围也在民办培训机构论证业务合规时造成了不小的麻烦。
现行规定下,工商部门明确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系法律明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且不论其是否妥当,从我们经办的项目来看,全国各地无法在经营范围里登记“培训”、“教育”的情况不在少数。稍好一些的地方,可以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登记“其他未列明的教育(不含须经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文化艺术咨询”、“教育咨询”等字样,或是采用“文化艺术交流”这种擦边球。而擦边球都打不上,无论哪种培训都必须注册民办学校的地方也不在少数。
如实施条例正式出台并采纳送审稿意见,办学许可证和经营范围登记问题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但按照目前送审稿,民办培训机构如何进行法人登记可能成为新困扰。
送审稿发布后,并未更新民办培训机构的审批权限。虽然成人培训机构、素质培训机构仍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但送审稿将其明确归类在“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概念下,民办培训教育机构需满足“场地、设施设备、办学经费、管理能力、课程资源、相应资质的教学人员” 等一系列要求。
那么,通过什么样的程序、提交哪些资料、由哪个部门来确认民办培训机构符合要求?——“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让人担心的是,按照各省市的民办教育配套规则,
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可能很难收回“伸出去的手”。
以上海为例,根据其现行配套规定和我们项目实践,民办培训机构需要在取得教育部门办学许可后,向工商申请设立登记。按照送审稿,其必须取消主管机关的前置审批,将权限交还给工商部门。
那么工商部门怎么办?我们认为合理合法的做法是,如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公司),除常规程序和资料外,工商部门可以要求提供额外资料,证明民办培训机构符合场地、设备、人员等要求;且工商部门对于这些资料仅做程序性审查,不进行实质性判断,以避免实质上增设审批,违反实施条例规定。
即使“各方势力”都能管住自己的手,证明民办培训机构符合相关要求本身也非常繁琐,同样以上海为例,设立民办培训机构需额外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