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写:武汉晚报记者陶盼
“
这好像是专为我家写的。
”
今
天,最高法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作出补充规定,这给因前妻婚内赌博大额举债,离婚后背上800万巨债的王文汉(化名)一丝新的希望。
前段时间,晚报君曾报道过一批案例,详情请点击
☞ 懵了!1天之内,女子所有积蓄被扣光,负债340万!同病相怜者不少……
晚报君看到这条补充规定,赶紧把它转发给深受困扰的人们,他们纷纷表示,盼了这么久,终于有了转机。背上巨额债务后,一些人感觉人生陷入绝境,现在看到补充规定,他们又燃起了希望,生活也多了一份期盼。
| 莫名背上巨额债务 |
如今终于有转机
▼
2013年9月24日,武汉新洲人王文汉与共同生活了27年的前妻郑明明(化名)离婚。离婚前,前妻郑明明告诉王文汉,她在外借债60万,外面到处有人找她还钱,她已经无力招架,请求王文汉救她。看在夫妻一场的份上,秉承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信条,王文汉向家人朋友借了58万元现金,交给了前妻。
在离婚后3天,他关闭了自己经营了一生的心血——医疗诊所,净身出户,来到湖南,准备开始新生活。
不料,噩梦仍未过去,2014年11月,原来的邻居带着借条找上门来,前妻白纸黑字签署的借条摆在他面前,看着上面赫然显现的“96万”大字,之后陆续有各种讨债人上门,王文汉初步计算前妻在外借债高达800万。
但因为前妻是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下简称24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举之债,法律上先推定为共同债务。所以即使两人已经离婚,王文汉仍要为前妻还赌债。
“我已经54岁了,就是不眠不休干到死,也还不了这么多钱,更何况,这都是前妻的赌债,是她背着我借的,也没有用于婚姻共同生活,凭什么要我还呢?”拿着法院的判决书,虽然王文汉很不服,但仍然被强制执行了名下所有的财产以及每月5000元的工资。
详情请点击
☞ 前妻豪赌欠债800万元,男子净身出户被追债,离婚后法院仍判他替前妻还赌债
武汉晚报陶刚 | 制图
| 婚姻法第24条 |
作出补充规定
▼
今天早上,最高法出台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补充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看到这一规定出台,王文汉喜出望外,当即联系了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他开始着手准备资料,准备上诉。“不管最终结果如何,至少让我看到了希望。”
| 对于补充规定 |
各方都有自己的看法
▼
几家欢笑几家愁。因“24条”无辜替前配偶还债的一位当事人表示,“最高院的补充规定对他而言,还是没有多少意义,完全没有限制家事代理权,还是举证责任倒置。非法律专业人士和一般的普通社会大众,会以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其实既没有保证翻案、避免催生新的冤假错案,也没有确认止损性质的有限责任原则。”
但也有当事人认为,这是个好的信号,“首先,修法路径是完全正确的,无须赘述;其次,从这个补充规定看出,虽然最高院既没有吸收废止的呼声,也没有采纳有限责任的观点。但至少有发声,只要继续前行,肯定会越来越完善。”
对于该规定的出台,不少专业人士认为,“补充”得还不够彻底。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高人合伙吴杰臻律师认为:最高法增加的两款规定,只是强调非法债务、虚假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跟以前的法律规定是一样的,没有过多实质意义的修改。
同时,仍然回避了两个问题,一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合法债务,既没用于家庭生活,也没用于经营投资,那么这个债务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如何?二是所谓的非法债务、虚假债务、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投资经营,都是举证责任的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就永远无法解决债权人的保护与家庭稳定之间的平衡。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张付坚则认为,补充的第二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作为配偶的另一方就得举证举债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在司法实践中,该举证难度太大,对未举债一方保护力度不够大,退一步讲,若没有该司法解释,若未举债一方能够举证证明举债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该债务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补充的第三款:“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款司法解释也面临同样的举证问题,未举债方要证明该债务为“赌债”、“毒债”的力度也是很难的,因为债权人不会告诉未举债方其债权的形成缘由是“赌债”、“毒债”,该款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未举债方的利益,在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若未举债方能够举证证明债务为“赌债”、“毒债”,只要债权人不知情,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该债务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解释出台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
至于夫妻共同债务,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来确定是很片面的,目前司法实践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若举债方向第三人借款,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般来讲,该债务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至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由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来确定该债务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即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算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该债务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因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务由举债方个人承担,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人)。
对于补充规定,你怎么看?
欢迎在下方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