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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永元的“王炸”,华谊已经倒下,华策影视要得起吗?

进门财经  · 公众号  ·  · 2018-06-08 18:07

正文

概要:5月29日崔永元在微博指责演员借用“阴阳合同”逃税,国税总局已介入调查。那么“阴阳合同”究竟是什么?为什么明星会选择签订“阴阳合同”?透过此次“丑闻”我们得以看到以华策影视为代表的影视剧龙头所真正依赖的核心竞争优势是什么。


1.1 阴阳合同究竟是什么?

所谓“阴阳合同”,就是指“表面的合同金额与实际不符”。在实践中,影视娱乐行业的“阴阳合同”往往是这样签署的:

明星或明星工作室与制作方签署多份合同,这些合同可以采取多种名目(演出费、宣传费、顾问费 等);其中,全部或一部分合同金额支付给明星名下的避税或免税法人实体,从而回避公司所得税;最后,通过各种手段将沉淀在法人实体中的资金返还给明星个人,这些手段可能完全合法,也可能是灰色的。

1.2 “阴阳合同”存在的意义是什么?明星究竟为什么要签“阴阳合同”?——避税与回避“限薪令”。

1.2.1 避税

首先当然是避税。按照中国税法,明星的演艺收入属于“劳务费”,单次劳务费超过 20000 元的部分将被课以累进税。由于税法并未对“单次劳务”进行准确定义,明星当然有动力将一份大型演出合同拆分成多份小型合同。这种避税行为虽然合法,但是效率很低;一线明星的片酬动辄几千万甚至上亿,显然无法通过简单的拆分来避税,必须寻找更高效的避税方法。

一般而言,明星的大型演出合同不是签署到人,而是签署到明星名下的法人单位(公司),面临的不是个人所得税,而是公司所得税。明星至少有两种方式为自己名下的公司避税:

第一,将公司注册在有税收减免政策的地区(例如霍尔果斯,以及各省设立的影视产业基地);

第二,注册个人独资或合伙制企业,这样公司层面的利润将不被课税。


1.2.2 回避“限薪令”

2017 年以来,“阴阳合同”还承担了第二重职能:回避监管部门的限薪令。 对于影视明星的片酬,目前有两份有约束力的规范文件:

第一份是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电视剧繁荣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第二份是中国电 视剧制作产业协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联合发布的《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

后者明确规定:演员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成本的 40%,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 70%。

在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机构严格限制明星片酬的情况下,明星只能与制作公司签署多份合同,将部分收入划到片酬之外。假设一部电视剧的制作成本为2亿元,理论上主要演员的片酬不得超过 5600 万元 ( 40% * 70% = 28% ),但是制作单位可以以“宣传费”“商业演出费”等名目,向主要演员提供更多报酬,从而绕过监管部门的审查。这一行为并不违法,但是肯定违反了广电总局等五部委的政策精神。


1.3 签订“阴阳合同”的演员真的触犯了刑法吗?

这个问题需要通过三个维度来回答:

明星与制作公司签署的合同金额有无遗漏?

明星名下的法人单位有无复杂的关联交易?

地税局对此是否知情、是否理解?


可以肯定的是:签订“阴阳合同”本身不构成偷税行为。


合同金额有无遗漏:正式签署的合同,都是可追溯、可课税的,关键在于有无合同之外的现金交易。如果明星通过本人或亲属控制的账户,直接接收来自制作方或投资方的现金,就很可能涉嫌偷税。目前,尚无证据证明有明星通过这种方式隐瞒了应税收入。


有无复杂关联交易:明星名下的公司,是否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输出了利益,从而达到避税目的?例如,明星将个人开支登记为名下公司开支,或者与名下公司进行资产交易,都可能规避个人所得税。这种模式可能构成合理避税,也可能构成偷税,要看具体实施方法。


地税局是否知情: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和部分企业所得税(主要是服务业企业)归属地税部门,各地的政策执行标准不是完全统一的。一种避税手段属于“合理避税”还是“偷税”,地税部门具备较强的解释权。如果地税局对明星的避税手段知情且许可,就不太可能判定为偷税。

即便明星的避税行为被认定为偷税,距离触犯刑法也还有相当距离。我国刑法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10% 以上,即触犯逃税罪;但是,对于初犯者,若能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则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若当事人没有主观故意的逃税行为,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明星及其关联人如果是初次被税务机关判断为逃税,基本只会被施加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处罚。


1.4 为什么我国的影视业会出现“阴阳合同”?

归根结底,明星的片酬是由市场需求决定的,市场需求又是由观众决定的。由于中国影视内容的工业化程度不够、缺乏创新能力,现阶段最能吸引观众的仍然是明星,投资人也乐意为明星买单。


无论“阴阳合同事件”如何收场,明星的高片酬都会成为众矢之的,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影视剧演员成本的审查。那么,影视行业会受到怎样的影响?


透过“阴阳合同事件”我们能看到的

2.1 影视剧行业的“爆款”商业逻辑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影视产业的商业模式十分依赖产生“爆款”的能力, 目前的电视剧产业已经形成了“头部大剧 = 大 IP + 大明星”的定律。 通过对 2016-2017 年国产电视剧和电影 TOP10 的分析发现,“大 IP + 明星 + 制作”在大部分情况下都能产生爆款电视剧。

2.2 短期内,头部大剧的生产将受到一定的影响

如果“限薪令”被严格执行、避税漏洞被堵上, 短期内,明星将从影视剧涌向薪酬监管更加宽松,并且制作周期更短的综艺节目。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综艺节目演员成本的规范文件;虽然 2017 年五部委出台的《通知》规定“综艺节目参照电视剧标准执行”,但是并未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理论上,无论是电视综艺还是网络综艺,都不需要限制明星片酬的比例。


准头部剧、腰部剧、网剧受到的影响要小很多,因为它们更多地使用二线明星、新星,而不是一线巨星。至于电影行业受到的影响就更小了,因为近年来的事实证明电影对明星的依赖正在缩小。


2.3 长期来看,市场终将消化此次事件的影响

无论本次“阴阳合同事件”的影响有多大,市场终将缓慢恢复平衡。即便明星的片酬充分透明化,税收成本也会被明星与影视公司共同承担,或者明星采用“以投代薪”的方式入股。


2.4 影视剧行业真正的核心竞争力绝不是明星

比起天价艺人,真正决定行业竞争力的是“工业化水平”,对影视剧公司来说,更重要的是IP变现能力。


所谓影视剧“工业生产”本质为要素的聚拢和整合,将内容制作的核心环节把控在公司手中,并对每个环节严格把控质量。IP、艺人、编剧、导演等核心要素聚拢和整合将成为平台和头部内容公司的核心竞争壁垒,没有核心要素,搏几率、中爆款的剧集成功机会将会越来越少。


内容端的唯一出路是真正回归内容,将各环节核心竞争力留在公司,基于单部超级大剧做更精细化的制作,探索更丰富的盈利空间以及开发系列化 IP 剧是内容公司的重中之重。 目前具备做超级大剧能力的上市公司当属华策影视,公司在数据支撑和业务支撑均属业界顶级。


电视剧行业绝对龙头——华策影视

3.1 自上而下全产业链布局

公司从 2012 年开始布局艺人经纪业务,2016 年投资喜天文化,旗下有著名艺人资源吴秀波、海清等,子公司华凡星之通过一系列小成本网剧打造了流量小花梁洁、吴倩。 艺人经纪业务的发展不仅有利于减少公司影视剧制作成本,而且还能增加经纪业务收入。


在中游内容端,公司分别布局了电视剧、 电影、综艺。 电视剧制作一直是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收入占比高达 70%。自 2011 年开始,产能高达 600 集,13 年收购精品剧制作公司克顿传媒,增强了公司的制作能力和对流行文化的把控能力。15 年开始实行 SIP 战略, 通过“大 IP+大制作”迅速提升头部内容市占率,成为头部剧市场龙头。


在下游渠道端,公司迅速对院线、衍生品开发、品牌营销和华剧场 OTT 播放展开布局。 公司从产业上中下游的提前布局奠定了公司围绕 SIP战略多层次开发的基础,是公司业务的核心竞力。

3.2 核心优势—— IP 变现

华策影视早年以便宜的价格买了大量 IP 的改编权,有的甚至同时拿到了电影、电视剧和游戏的多重改编权,成功实现了 IP 变现的“剪刀差”。 例如华策的《微微一笑很倾城》成功实现了影剧联动。

华策影视的 IP 战略布局主要从两个方向进行:内生+外延。内生IP 战略即影视公司通过购买知名的文学或动漫 IP 的影视剧改编权,进行影视剧的创作;外延 IP 战略即通过投资具有知名 IP 或 IP 创作能力的公司或工作室,进行 IP 的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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