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光科】关于与武汉烽火锐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基本情况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工光科”或“公司”)拟与武汉烽火锐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锐拓”)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建设”)签订《销售合同》,为烽火锐拓光纤预制棒项目(一期)消防工程项目提供消防系统产品,合同总金额为1442.02万元。
2、审议情况
2018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本次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7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关于与武汉烽火锐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公司与烽火锐拓均为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本次对外投资金额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烽火锐拓
1、名称:武汉烽火锐拓科技有限公司
7、经营范围:光纤、光棒、光电材料及通信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及销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东: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烽火锐拓100%股权
9、与公司关联关系:实际控制人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
10、2017年度烽火锐拓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证通电子】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一、合同签署概况
IDC及云计算业务是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通电子”或“公司”)业务发展的重要领域之一,公司一直在积极寻找优质客户及合作伙伴。2018年11月22日,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沙移动”)在长沙市签署了《2018年IDC机房租赁服务框架合同(深圳证通)》(以下简称“合同”),服务内容为IDC机房建设、租赁及运维服务,即公司将按照长沙移动要求进行IDC机房建设,建设完成后出租给长沙移动使用,并按要求进行运行维护和机房管理,合同总金额上限约为人民币711,178,221.6元(含税),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十年有效。
公司与长沙移动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合同签订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合同签署为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行为,根据《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本合同签订及执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手方情况介绍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成立日期:2002年02月06日
经营范围:移动通信网络的建设和投资;经营移动通信业务(包括话音、数据、多媒体等);IP电话业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及基于移动通信业务的各类增值业务;经营与移动通信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漫游结算清算、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移动通信设备的维修、安装、工程 施工;出售、出租移动电话终端设备及零配件并提供售后服务。(不含前置审批和许可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2、相关业务介绍:长沙移动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资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许可开展数据机房相关业务。
3、长沙移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与公司不存在类似业务的交易。
4、履约能力分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移动”)为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与公司签署合同的主体是湖南移动下属的长沙分公司。湖南移动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移动通信、IP电话和互联网等网络的建设和投资等业务,是湖南省内重要的基础网络运营商和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企业综合实力雄厚,信誉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证通电子与长沙移动签署的《2018年IDC机房租赁服务框架合同(深圳证通)》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1、项目服务的主要内容:
本框架合同约定的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房屋及其它租赁物的具体地址及位置为: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西塘村与东马社区交界区;建筑面积94459.8平方米;该房屋附着设施及房地产权证号【望国用(2016)第023号】。
甲方在上述房屋内按照乙方要求进行IDC机房建设,建设完成后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上述房屋用于IDC机房建设,建设移动通信发射塔及机房,放置移动通信设备使用。
甲方按照《机柜规格技术规范》、《IDC机房租赁项目技术规范书》规格和技术要求出租IDC机房给乙方使用,甲方应按照《IDC机房设备维护界面及工作要求》和《核心机楼动力配套维护考核细则V1》的要求进行维护和机房管理,乙方将按照要求对甲方进行考核。
本框架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甲方须完成机房及1,500个机架的建设。
2、交易金额:本框架合同含税上限金额为人民币711,178,221.6元。
3、合同生效时间及有效期:本框架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或框架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自本框架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
4、协议履行期限:甲方为乙方提供房屋租赁及服务的期限为本框架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乙方通过下订单的方式租赁甲方机架,甲方与乙方签署采购订单的时间必须为自本框架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0年。
5、结算方式:
乙方按照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1)机架租赁服务费:本框架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按时间进度每3个月已签署并交付验收通过采购订单结合甲方违约、考核情况按实结算付款。本框架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后,如按时间进度每3个月已签署并交付验收通过采购订单项下机架数量在300个及以下(含本数),则按照300个机架数量乘以单价结合甲方违约、考核情况付款;本框架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后,如按时间进度每3个月已签署并交付验收通过采购订单项下机架数量在300个以上(不含本数),则结合甲方违约、考核情况按实结算付款。
(2)电费: 按时间进度每3个月已签署并服务完成采购订单结合甲方违约、考核情况按实结算付款。
6、违约责任:
(1)本框架合同项下,甲方提供的IDC机房房屋及所属设施存在质量问题的或因甲方隐瞒部分真实情况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致使乙方另行租用房屋的,甲方应采取补救措施,乙方有权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本框架合同上限金额1%至10%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同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框架合同。
(2)在租赁期限内,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中途擅自解除本租赁框架合同的,甲方应按本框架合同上限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乙方原因迟延付款,乙方应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付款的违约金。
四、对公司的影响
在IDC及云计算行业大发展的背景之下,公司于2015年开始布局IDC数据中心业务,业务的战略定位是“IDC+生态”,以数据为核心驱动,做智慧城市、智慧园区运营商。目前该业务实现了机架租赁、带宽共享、拥有可信云云服务认证的证通云计算服务、智慧城市建设和运营等商业服务模式,公司在广州、长沙、东莞、深圳自建的五大分布式数据中心处于粤港澳大湾区和中部地区,区位优势明显,且相连省份布局,区域联动性强,规模、建设等级上对比大多数其他第三方IDC企业有优势。公司数据中心已为百度、腾讯、京东、平安集团等大型互联网客户及金融客户提供优质数据机房租赁、托管及运维服务,因此公司拥有专业的运维团队和优质的运维人才,在暖通、强电、弱电、网络等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运维及管理经验,公司现有的资金、人员、技术均能充分满足本合同的需求。
本项目所在实施地是公司位于长沙市望城区的长沙云谷数据中心园区内,本次公司与长沙移动签订该合同,有利于公司抓住湖南省大数据产业蓬勃兴起的发展机遇,开拓公司在湖南省“IDC+生态”业务,进一步提升公司在IDC+业务领域的综合实力,扩大公司的市场空间,完善公司业务的战略布局。本项目是公司在IDC定制化机房、数据中心综合运维、管理及云计算业务领域综合实力的体现。
本框架合同总金额上限约为人民币7.11亿元,该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公司须完成机房及1,500个机架的建设,合同服务期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10年有效,本合同的实施将对公司IDC及云计算业务发展和公司2019年至2028年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公司会按照相关披露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合同履行情况。
本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也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长沙移动形成依赖。
【立昂技术】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立昂技术拟通过向沃驰科技和大一互联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沃驰科技100%股权和大一互联100%股权。
同时拟采用询价发行的方式向不超过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规模预计不超过53,986.0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广纸云数据中心项目及相关中介费用。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概况
本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金泼、开尔新材、萱汐投资、上海泰卧等共计21名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沃驰科技100.00%的股权,交易作价119,800.00万元。
本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钱炽峰、荣隆咨询、欣聚沙投资、唯心信息共计4名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大一互联100.00%的股权,交易作价45,000.00万元。
2、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经各方协商,本次发行价格确定为3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3、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为:
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现金支付对价)/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价格。根据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测算,本次交易向交易对方共发行股份约42,973,916股(各交易对方获得的股份数量如计算后出现尾数,则去掉尾数直接取整),占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9.54%。
【新纶科技】关于预计2019年度公司对下属企业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公告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19 年度公司对下属企 业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具体如下: 为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保证控股子、孙公司业务运营的资金需求,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 制度》有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 2019 年度拟为下属控股子公司苏州依格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格斯”)、成都新晨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晨新材”)、深圳鹏阔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鹏阔精密”),以及下属控股孙公司拓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丞股份”)、 新纶科技(韩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国新纶”)、新纶科技(日本)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日本新纶”)提供总额不超过 41,070 万元(本文中币种除特别说 明外均为人民币)财务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