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建设项目如申请把再生水作为取水水源,但把地表水作为备用水源的情景,是否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可
证?
答:
需要。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建设项目以地表水作为
备用水源,需要占有常年足够的水量,具有一定的保证率,
并建设可靠的取水设施。因此,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并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问:某海水养殖厂在海边建集水井取用海水,井深未到潜水层,不取用淡水,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答:
不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水户在海边建设集水井取用海水的行为不属于取水许可管理范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同时,由于近海地区海水养殖可能会引起或加剧海水入侵,建议在沿海地区的海水利用过程中,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确保不发生海水入侵或海水入侵面积不增加。
问:工业企业消防用水取用河水,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答:《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情形,
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但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如果该企业因消防应急需要临时取用河水,可按上述规定办理。
问:项目环评批复要求设置的地下水监测水井、地下水调查和修复需要凿井采样,是否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进行水资源论证?
答:不需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于施工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置地下水监测水井、地下水调查和修复的凿井属于条例第四条规定“(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情形。因此,
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进行水资源论证,但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问:企业及商铺利用地下水进行生活、洗刷,年取水量较小,是否为少量取水?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少量取水的限额标准是多少?
答:《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是指
以家庭为主体
少量取水的行为,不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商铺取水,也
不包括经营性
畜禽养殖取水。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问:某企业从附近水厂取水作为生产生活用水,该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答:
不需要。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企业从附近水厂取水作为生产生活用水,不属于需要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但其
取水水量、取水用途都应该满足该水厂取水许可证上载明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
问:A企业非供水区企业,A企业办理取水许可后,取水用途是否可以包括供水用途,是否可以向其他企业供水?取水用途没有供水的话,是否可以申请变更取水用途?
答: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取水量和取水用途等内容;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如A企业的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用途未包含供水,则A企业不能向其他企业供水。A企业要向其他企业供水,
需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具体请咨询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问:由城镇供水管网(自来水厂)或其他供水单位供水的用水户是否应该办理取水许可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答:
不需要。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对需申领取水许可证的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对于由城镇供水管网(自来水厂)或其他供水单位供水的用水户,不属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范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和进行水资源论证。但从水库、引调水工程取水的单位除外。
问:水库管理单位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从水库取水的单位是否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答:
需要。
水库管理单位作为水库工程取水单位,按水资源配置类取水、依水库取水用途申领取水许可证。
从水库取水的其他取水单位按工程取水类型和各自取水用途申领取水许可证,
如引调水工程取水类型为水资源配置,灌区和自来水厂取水类型为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等。
问:A企业生产用水已办理取水许可证,另有3家水产品加工企业计划从A企业引水管线上设置取水口,并与A企业签署了用水协议书,这三家水产品加工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答: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税)。
三家水产品加工企业用水由A企业供应,
不属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的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A企业与水产品加工企业签署协议向相关企业供水,属于取水水量、取水用途发生改变,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经取水许可批准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同时,根据《城市供水条例》规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问:企业已正常运行,不需使用新水,如企业运行中设备出现故障,需对设备进行维修。为保障企业正常运行,需临时取用水,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可?
答: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企业维修临时用水不属于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答: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税);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根据以上规定,
纳入取水许可范围的建设项目,都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