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近代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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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平 | 中国近代金融史研究对象刍议

近代史研究  · 公众号  ·  · 2019-10-28 10:30

正文

作者吴景平为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

原文载《近代史研究》2019年第5期,注释从略


中国近代金融史研究对象刍议

吴景平


内容提要

中国金融有着悠久的发展演变历史,近代以来中国金融在货币、专业性机构和市场等基本领域,均出现了全新的内容,中国近代金融史成为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近代中国专史之一。本文通过梳理和比较多种中国近代经济史、财政史和金融史的通贯性著作和其他史料文献,结合近代中国各该领域的制度安排与实际运作的史实,揭示中国近代金融史与经济史、财政史在体系构建和主要内容方面的区别与联系,对中国近代金融史的研究对象这一学科基本问题进行探索,指出中国近代金融史的研究中需要处理好分期和各主要金融领域之间的关系,需要重视学科交互的视野和把握金融变迁所处的制度环境。


关键词

近代中国;金融史;经济史;财政史;研究对象



货币制度和与货币直接相关的融通信用活动均属于金融的范畴 ,在中国,虽然“金融”一词是近代才出现的,有关货币和信用的经济活动早已有之,中国金融有着悠久的发展演变历史和丰富的内容。中国近代金融史,顾名思义,可以理解为中国金融史的近代部分,这一方面指所处时代的特殊性,“中国近代金融史……是研究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金融的发生、发展和崩溃,以及新民主主义金融诞生和发展的规律” ;另一方面意味着近代中国金融在货币、专业性机构和市场等基本领域,均出现了全新的内容,与古代金融有着根本性的区别,中国近代金融史有着与古代金融史不同的研究对象。中国金融史研究以1840年鸦片战争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近代时期,已经成为共识。

中国近代金融史还可以视为近代中国专史之一。中国近代史与某一中国近代专史的关系,可以视为对于同一历史过程的通贯性与专门性之间的关系。中国近代金融史与近代中国的政治、军事、社会、思想文化、外交等专史之间,应属于针对不同领域的并列关系。但是,如果与中国近代经济史、财政史相比,中国近代金融史的学科地位和研究对象有什么不同呢?

在近二三十年来的国内财经专业、金融专业的金融史教材中,金融史通常被称为中国经济史的分支学科或边缘学科:“金融史作为一门科学,是以金融学和经济史学为基础,是它们的分支学科或边缘学科” ;或更明确地被视作经济史的组成部分:“金融史是经济史的一个分支,也是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史不等于经济史,由于金融史与财政、货币、信用、金融机构关系密切,所以金融史必须涉及这些领域。” 但是,金融史与中国经济史的其他分支、其他部分,究竟是什么关系呢?金融史与财政史又是什么关系呢?

不仅有关教材的表述,在涉及多领域的史料文献集中,也存在如何看待金融与相关领域的关系问题。如在中国近代史研究中具有重要地位的《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在第三辑“北洋军阀”中,按10个不同专题编有17册:政治(2册)、军事(4册)、外交(1册)、财政(2册)、金融(2册)、农商(2册)、工矿(1册)、教育(1册)、文化(1册)、民众运动(1册)。可以认为,在该辑中,金融被视为与财政、农商、工矿并列的领域。

但是,分为三编的《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南京国民政府”,各编之内都是按政治、军事、外交、教育、文化和财政经济六个方面分为若干册的。其中每一编的“财政经济”又都包括财政税收、金融、工矿、农业、商业、交通邮电等专题分册。在编者看来,“财政”与“经济”可以是并列关系,广义的“财政经济”包括金融,但是金融究竟属于财政,还是属于经济,或者财政与经济都包含有金融呢?编者并没有给出说明。另一方面,相对独立各分册的实际内容显示,财政、金融又可以和具体的经济领域并列。

笔者从事中国近代经济史、财政史和金融史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在讲课或著述中,也使用过包含金融在内的“财政经济”“财经”等词。但是,近代中国的金融与经济、财政之间有着复杂而丰富的内在联系,不是简单使用“分支”或“并列”等词就可以概括的。本文是在阅读各种著述和史料文献过程中,对中国近代金融史的研究对象及相关问题的若干思考,希望得到学者同仁赐教指正。




一、经济史视野下的近代金融



无论就学理还是就实际而言,经济与金融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问世的几种中国近代经济史著作中,已有较多属于金融史范畴的内容。

1970年代中期问世的高校文科教材《中国近代经济史》,有关金融的部分甚少,在总共13章的标题中,均未出现“金融”“钱庄”“银行”“货币”“通货膨胀”等可划入金融范畴的字词;在总共41节的标题中,仅有一节的标题与金融直接有关且相对独立,即第6章第4节“中国银行业的兴起与发展”,在后续的关于整个民国时期的各章节标题中,再也没有出现“银行业”一词;涉及金融的另外两节分别为第10章第3节“工商业的发展和财政金融制度的建立”和第13章第3节“工商业的发展与财政金融战线上的斗争”,均非对金融史相关问题的单独叙事。可见,在该教材体系中,金融史的内容极少,缺乏相对独立的篇幅和前后接续的安排。

20世纪90年代陆续出版的中国近代经济史著作中,有关金融史的部分明显增加。如《民国社会经济史》谈到“关于民国社会经济史的研究对象”时,明确把金融业与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并列为研究的范围。并且在全书按照重大时段划分的四编(即1912—1927年、1928—1937年、1937—1945年、1945—1949年)中,金融史的内容均有较显著的安排,见于“章”标题的就有第一编中的第3章“北京政府的财政与金融”,第二编中的第9章“金融与币制改革”,第三编中的第16章“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财政与金融”;在第四编“南京国民政府经济的总崩溃”共四章的标题中没有直接关于金融的内容,但每章之下都有关于金融的节或目。就笔者所见各种中国近代(含民国时期)经济史著作而言,该书中关于金融史的部分所占篇幅较多,也较为突出,且有前后接续和呼应的考虑,尽管仍居从属的地位。

再看看几部篇幅较大的中国近代经济史专著的情况。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的《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明确把近代中国的金融资本作为与工业资本、商业资本并列的资本形态,把金融业作为有别于工矿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的独立的经济行业。与此相应,该书第二卷《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国资本主义》第2章“甲午战争后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和中国自然经济的分解”的第3节“外资企业的建立”,其第一目就是“金融业”,然后才分别是“商业和航运业”“工业”。第4章“甲午战争后资本主义的发展”的第2节“外国资本的扩张”,第一目亦为“金融业”,其下分别是贸易、运输、工矿、房地产等;第3节“洋务企业的变化”的第4目为“银行业”。在有关中国本国资本主义在甲午战争后和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发展演变的章节中,“银行业”也都有着与其他经济行业并列的安排。而在该书第三卷《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国资本主义》的主要各章节目录中,多处出现“金融垄断资本”“国家金融垄断”“金融业国家垄断资本”“金融业资本”。在该书体系中,“银行业”“金融业”与其他各具体经济行业并列,而在对资本属性的历史定位上,金融资本要比工业资本、商业资本得到更多更高的关切。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主持编撰的《中国近代经济史》按照大的历史时段分卷,各卷均有涉及金融史的内容,但详略和在框架体系中的安排差别较大。其中严中平主编的《中国近代经济史(1840—1894)》一卷按时序设5章共36节,各节以下再设目、子目,只有1节和2个子目的标题属于金融史的内容,即第1章第10节第4目“华商资本对外商企业的附股活动”之下的子目“银行保险业”,第2章第3节第2目“(清政府)搜刮民财的筹饷措施”之下的子目“发行票钞和大钱”,第4章第3节“外国银行对中国金融市场的控制及其对华资本输出”和第5章第9节第2目“近代企业的业务活动”之下的子目“近代企业在资本周转上对外国金融势力的依赖”。至于1840至1894年期间始终存在的票号和钱庄,并没有出现在全书框架体系中,虽然在数处具体行文中谈到了上海、镇江、宁波、汉口、重庆等地的钱庄、票号的情况。该书中金融史的内容甚少,在整个框架体系中处于边缘和从属的地位;即便提到的部分,也只是为了论证中国近代经济史乃至更为宏观层面的问题,而非以相关金融史内容为出发点。这也反映了中国经济早期近代化进程中金融的实际地位。

汪敬虞主编的《中国近代经济史(1895—1927)》一卷共16章,有关金融史的内容集中于两个专章,即第1篇“帝国主义在中国经济势力的扩张和对中国经济领域的渗透”第2章“外国在华金融活动”,介绍日、俄、美、英、法、德银行在华金融活动并分析相应的特点;第3篇“中国资本主义在各产业部门中的发展状况”在“工矿企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和“商业”各章之后,设第16章“(本国)金融业”,其下的第1节“金融业的发展和变化”所设各目包括了清末钱庄与票号、清末华资银行、北洋时期的银钱业和票号、地方银行、主要华资银行;第2节“华资银行的内外关系”分目介绍华资银行与政府、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洋行与买办、在华外国银行与钱庄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华资银行业的内部关系。此外,第1篇第3章述及外债问题时,有一目是“国际银团与善后借款”;第2篇“中国传统封建经济主体地位的延续和推移”第10章第4节第2目“北洋时期的内债”下,有子目“银行短期借款”。该卷框架体系中,外国在华金融业和本国金融业均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和有所展开的框架层次,在本国金融业中又突出了华资银行的地位。

《中国近代经济史(1927—1937)》一卷的体系构建,不再首先按时段或较为宏大的主题划分若干篇,而是直接根据行业门类的不同设章,分别为:一、新式工矿业,二、农业与农村经济,三、手工业,四、交通运输和邮电通信业,五、对外贸易、外国投资和国际收支,六、商业流通和国内市场,七、金融业的发展和变化,八、财政和内债,九、革命根据地经济。其中关于金融业的第7章下设5节,分别介绍了外国在华金融势力、国民政府的金融政策和币制改革、本国银行业、旧式金融机构和证券市场,各节内设若干目。与前两卷相比,《中国近代经济史(1927—1937)》的框架中,金融业不仅更明确地被视作有别于各实体经济行业之外的独立行业,而且货币制度、旧式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也有着与银行业大体并列的地位,对金融史相关内容体系的考虑较为全面。

在梳理与思考近代经济史与金融史关系时,应注意金融在近代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南京国民政府实业部曾依据1932年—1933年上半年的调查统计数据,编就《中国经济年鉴》。这部被称为“中国经济全志”且“系学术著作性质” 的年鉴共分17章,各章的题名依次为:经济行政、地理、人口、财政、金融、农业、租佃制度、林垦、渔牧、矿业、工业、交通、商业、国际贸易、劳工、灾荒、华侨经济。在这一广义的经济体系中,金融与经济行政、经济地理、人口、财政等领域,被视为与农、矿、工、商、交通等经济行业的维系运作直接相关的经济环境和条件;第5章“金融”之下所设各节依序为“货币”“银行”“钱庄”“信托公司”“邮政储金”“中外储蓄会”“保险”和“个人借贷”。各节内均分设目、子目,如第1节“货币”下设“我国币制”“造币厂”和“改两为元之进行”3目;第2节“银行”下设5目,分述银行种类、业务、1932年各银行资产负债表、沪津的联合准备机构和1933年上半年各银行业务报告表。这一节还附有至1932年为止的全国华资银行一览表、在华外商银行一览表。第3节“钱庄”下设3目,分别介绍钱业的历史演变概况、钱庄业务和上海钱业联合准备库,附有江苏境内38地(包括上海)的钱庄概况,包括所在地点、家数、资本总额和营业总额。就当时国民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而言,金融业系由财政部而非实业部管理,但实业部系把金融各业作为广义的经济事业之一进行调查,并把相关资讯编入首部《中国经济年鉴》。这部经济年鉴的编排,可以视为1930年代初国民经济体系的基本框架,以及币制和金融业的基本状况,对于思考中国近代经济史的体系构建和金融在该体系中的地位,不无借鉴意义。

中国近代经济各行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进程中,金融都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

近代厂矿企业的兴办都涉及厂房、加工设备、原材料、生产技术等多种经济要素,而各种经济要素又都涉及资本问题,包括资本的数量和来源,以及不同来源的资本对于企业的影响。以股份公司制企业而言,虽然都有股本金,但企业日常运作的维系难免需要贷款融资,这就涉及金融问题,尤其是中外金融机构的角色。

在近代工矿企业的运作中,因资金需要往往与银行发生抵押借款,如镇江造纸公司曾因购置机器设备之需向上海信义银行贷款,即以相关机器及厂房等作抵。嗣后信义银行因放款过多,周转不灵,所发钞票遭挤兑,不得不将受抵之造纸公司机器、房屋、财产等,转向上海商会押银74500两,用以兑收钞票。上海商会之所以同意接受转押借,系“为维持华商钞票,免致震动市面起见”。但是,信义银行同时还遇到了储蓄存户的提存压力,半年之后,在商会索款和提存兑现等压力之下,信义银行仍然倒闭。作为借入者的企业和贷放者的银行,都会受到借款关系的制约和影响。

在中国近代工矿业和航运业的初期发展中,亦不乏由外商银行担任贷款人的案例。如于1885年开办的山东平度金矿,其开办和运营资金除了各商股本银21万两和淮军银钱所6万两之外,还先后息借汇丰银行银18万两。同年,轮船招商局向汇丰银行借款30万镑。湖北织布局1890年两次向英商汇丰银行借款10万两和6万两。又如汉冶萍公司自1908年成立到1911年,6次向日商横滨正金银行借款共达1600万日元,折合库平银12764210两。这些案例固然可以从政治或外交的角度进行解读,但也体现了相关公司运营对于融资的依赖,以及外商银行所起到的作用和影响。

铁路为近代肇始的新式交通事业,毫无“前近代”的基础,且清政府财政支绌,主要靠借款筑路,“逊清末叶,路权分割,除京张铁路纯由吾国自行建筑外,其余各路,多系借款兴办,或归外人承办”。且不说借贷关系作为资金融通属于金融范畴,晚清铁路外债的直接承借人和经理方主要是外商银行或金融公司,如在借款兴建的津芦铁路工程经费中,就有汇丰银行3次借款共90万两、麦加利银行和道胜银行各借款20万两,且有行平银、库平银与英镑之间的折算。此后至辛亥前先后达成的关内外铁路、芦汉铁路、粤汉铁路、正太铁路、汴洛铁路、沪宁铁路、京汉铁路、道清铁路、广九铁路、津浦铁路、沪杭甬铁路等借款,涉及英、美、俄、比、德等多国的银行、金融公司。虽然在统计资料中的直接“贷款人”可能不是银行或金融公司,但必定有外商银行承担相应的汇兑业务,如1905年湖广总督张之洞与香港政府达成的粤汉铁路赎路借款110万英镑,汇丰银行便承担了国际汇款业务。

进入民国,工业企业虽多为股份制公司,但日常营运中常有“股本不敷支配”的情况,不得不向行庄借款;或有备用金与盈余款,需要存储于金融业。华商上海水泥公司于1922年11月18日与安康钱庄签订借款合同,借九八规元35万两,既有水泥公司机器、厂房、地皮等全部财产(另附龙华厂基地皮清单一纸)作为抵押品,还有持有的道契作为担保,兼负保息、保赎的责任。言明以6个月为限期,利息按月1分算。另一民营企业南通大生第一纺织公司1930年代各年度的资产负债表里,都有与“银行钱庄往来”的记载,如1931年6月30日第一纺织公司一厂和副厂的负债栏中,分别记有948134.912两规银和268441.48两规银 ;1932年7月至1933年6月第一纺织公司一厂和副厂的负债栏中,分别记有193215.14两规银和203855.178两规银。而在该公司1927年11月—1928年6月以及1928年7月—1929年6月的两届账略中,还分别记有“存上海银行”规银350169.97两和300000两。上海水泥公司创始人刘鸿生曾说过:一个企业的资金,总是有时多、有时少,多的时候存在银行里给别人用,少时向银行借款又要支付利息。这恐怕是大部分工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通常须在财务问题上与金融业打交道的最基本原因。

毋庸赘言,正是中国经济的近代性进程,直接呼唤和催生了近代意义的金融市场,促成了旧式金融机构的转型和新式金融业的形成;而货币融通和与之相应的金融机构的经营,在近代中国的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主要经济领域和各经济行业的运行中,起着日趋重要的作用,这应当是中国近代经济史与古代经济史的本质性区别。近二三十年来,在中国近代经济史的研究对象中,已不仅仅限于工矿业、农业和商贸、交通运输、通讯等行业,还包括了金融业;在近代经济史通贯性著作中,金融史部分逐步有了相对稳定的篇幅,金融史被视为中国近代经济史体系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部分,这也是中国近代经济史学科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

在现有的中国近代经济史通贯性著作中,金融史的内容大多散见于部分章节,主要是服务于说明经济史意义上的观点,无法构建起较为完整和连续的独立体系。如讲到外国银行时,主要是叙述外国银行对中国金融市场的控制及其对华资本输出情况,通常较少涉及(甚至完全不涉及)外商银行的资本构成、组织制度,特别是业务运作和经营管理。在讲到华资金融机构(钱庄、票号和银行)时,着重说明这些机构与工矿业、农业、贸易、运输通讯等行业的关系,很少有以金融机构自身为出发点的系统叙事。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当经济部门运作需要来自银行业的贷款时,主要在意贷款的数额与偿付条件,而不会去关切银行资力各部分组成的实际情况和运作全况;经济史著作讲到货币发行和流通方面问题时,也往往意在论证政府经济政策和社会经济状况,通常不会提到钞券设计、印制、运送等方面的情况对于发行银行的意义,更不会述及发钞行与领券行庄之间的关系。至于保险、证券、信托、外汇、票据等近代中国金融市场的情况,虽已为越来越多的通贯性经济史著作述及,但往往缺乏较为系统完整的叙事。作为多种近代专史之一,中国近代金融史研究对象的思考既离不开经济史的视野,也需要通过其他相关学科的视野来拓展深化。




二、财政史视野下的近代金融



近代财政主要指晚清和民国时期政府的收支行为,在近代财政史的视野下,金融又是居于什么样的地位呢?

1985年出版的杨荫溥遗稿《民国财政史》分4章介绍各时期的财政状况,在章节标题中出现有关于银行和货币的题目,如第1章“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财政(1912—1927年)”的第4节“专靠内外债和银行借款为弥补手段的财政”,其中提及各借债国及借款名称,但在行文中没有提到具体的外国银行;在内债方面,提及向金融业的直接短期借贷,包括盐余借款、银行短期借款和垫款,对于相关的华资银行,提到名称的也只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盐业银行和“其他十七行庄”。此外,该书第2章有第6节“为进一步掠夺人民做好准备的法币政策”,第3章有第5节“进一步向全民掠夺的通货膨胀政策”,第4章有第3节“一贯坚持外靠美援、内靠通货膨胀的财政路线”。杨著《民国财政史》涉及金融的部分,仅限于北洋政府向中外银行的借款和南京国民政府的通货膨胀,也并非把银行业与货币流通作为直接研究对象。

在杨著《民国财政史》问世20年后出版的两种近代财政史著作的框架体系中,依然没有关于金融的单独安排。如作为南开大学重点规划教材的《中国近现代财政简史》,共10章38节,其中1949年之前的部分共7章28节,但所有章节的标题都未提及金融领域(无论币制还是银行等)。而在《中国财政通史》清代卷中,第10编“清代前期的财政”共有5章19节,其中仅第4章“财政管理”第4节“仓库、漕运、货币管理”,涉及币制领域;而在第11编“清代后期的财政”的5章18节中,所有标题名称均未谈及金融。在《中国财政通史》民国卷共6章23节的标题中,与金融相关的只有第3章“民国财政收入”的第5节“货币发行收入”。在高校财经专业学科划分明晰的情况下,财政归财政,金融归金融,在上述近代财政史的通贯性著作中,金融领域、金融问题基本上未被列入视野。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近代中国的财政主体——国家或政府在建构财政体系、处理财政收支事项时,可以不考虑或少考虑金融问题呢?

在民国时期出版的两部通贯性财政史著作,即贾士毅编《民国财政史》《民国续财政史》的框架体系中,金融史的内容有着显著的地位并自成相对独立的体系。

《民国财政史》成稿于1916年,全书共6编,除第1编“总论”外,其余5编依次为“岁入”“岁出”“国债”“会计”“泉币”。“总论”编第3章“财政方针之变迁”中,依次介绍了周学熙、熊希龄和陈锦涛三任财政总长任内的相关内容,设有“币制之统一”“银行之计划”“整顿金融”“确定货币政策”“整理金融机关”等子目,并扼要阐释了币制、银行对于财政的意义:“币制为财政之总枢,与国计民生最有关系”;“银行者,全国金融之机关也。一国之内,无一巩固完备之银行,即无一活动之金融机关,而财政与经济俱受其害”。该书进一步指出:“金融为财政及国民生计之枢纽,而币制实与之相维。我国币制紊乱,全球共所患苦,自前清之季,已盛言改革,而筑室道谋,弗底于成。近则各省滥发纸币,价格低落,市面恐慌,人民咨怨,其直接影响及于财政者,则缘纸币紊乱之故”;“岁入岁出之金银计算,公债证书之价格上落,均与货币政策有密切关系,言财政者,以改革货币入手,洵为至论。” 在第6编“泉币”之下设3章,标题分别为“概论”“银行”“货币”。其中第2章“银行”下设5节,分别为“中央银行”(指中国银行)“特种银行”(交通银行、兴华汇业银行、殖边银行、盐业银行)“实业银行”“银行通则”“地方银行”;第3章“货币”分为“实币”“纸币”两节。整体看来,《民国财政史》中与岁入、岁出、国债、会计并列于同一体系中的“泉币”,实际即为“金融”,其中“银行”一节提到的华资银行数量甚少,体现了民国初年本国银行业尚欠发展的实际状况,但完全未提及钱庄和在华外商银行,未能呈现当时整个金融业的体系。

贾士毅在民初北洋政府中先后担任会计司、库藏司和赋税司司长。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取代北洋政府之后,贾士毅被留任赋税司司长。他先于当年6月下旬以财政部机关税务部门代表的身份出任全国经济会议委员,并担任经济会议税务股秘书主任 ;7月上旬,贾士毅以赋税司司长的身份出席全国财政会议,排名在同时出席会议的泉币司、会计司、公债司的司长之前。1932年起,贾士毅编撰的《民国续财政史》陆续问世。这部《民国续财政史》分为“总论”“岁入”“岁出”“公债”“会计”“泉币”“地方财政”7编,按编独立成书出版。《民国续财政史》《总论》编中,第一章“近代财政思潮之变迁”下设“银行政策之厉行分业”专目,首先指出:“银行政策恒与财政金融息息相关,不明定系统,而以注重分业为原则,则不能收银行业务之功用,可无疑也。”另设“币制方针之逐渐改进”专目,开宗明义谈到:“币制握财政之枢机,其关系于国民经济也亦甚巨。”在第4章“近代财政之方针”之下,分设“续筹中央银行”“设立金融监理局”“确定币制方针”“发展银行业务”等专目。在第六编“泉币”之下,分设“银行”“信托公司与交易所”“货币”各章,比《民国财政史》的“泉币”编增加了“信托公司与交易所”一章。值得注意的,是在第2章“银行”之下分设9节,即“国家银行”(中央银行)“汇兑银行”(中国银行)“实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实业银行)“农工银行”“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地方银行”“中外合办银行”“外国银行”;并在“商业银行”之下,分设“银行组织”(北四行南三行)和“钱庄组织”(上海、汉口、天津)两项。在第四章“货币”之下,除了“实币”与“纸币”之外,比《民国财政史》新增加了两节,即第1节“币制本位问题”和第4节“废两改元问题”。与《民国财政史》一样,《民国续财政史》十分重视金融,突出的是与政府财政有着更直接更密切关系的货币(包括币制和货币政策)和本国银行,强调由财政当局统驭币制和本国银行事务。从整体上看,相对独立的金融史体系构建也较为全面。

继《民国续财政史》之后,1935年9月民国时期第一部《财政年鉴》问世。《财政年鉴》设15篇,除了“财政概况”“财政行政”和“会计”三篇外,分设“关税”“盐税”“统税”“印花税”“烟酒费税及牌照税”“其他税费”“官产官业”“国债”“金融”“地方财政”各篇,在更全面、具体的财政体系构建中,依然包含了金融;“金融”篇下设“货币”“银行”“特种金融”三章,这与《民国续财政史》第六编“泉币”的构成,本质上是一样的;“金融”篇的第2章“银行”之下,除了第1节“沿革”外,其余各节分别为“国家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发展全国实业银行”“商业银行”(附银号钱局庄)“储蓄银行”“农民银行”(附农工垦业殖业)“全国注册各银行表”等节;第3章“特种金融”,包括“沿革”“银公司”“储蓄会”“邮政储蓄”“信托公司”“交易所”各节。如果说《民国财政史》《民国续财政史》属于个人著述的话,那么由财政部编纂的《财政年鉴》,则表明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已经把货币领域和包括钱庄与中外银行在内的整个金融业,纳入政府财政体系之中。

《民国财政史》《民国续财政史》和《财政年鉴》所体现出的财政与金融的关系,与民初以来财政体制的安排和当局对金融所具财政意义的重视,有一致之处。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际公布的《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中规定:“财政部长管理会计、库币、赋税、公债、钱币、银行、官产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及府县与公共之会之财产。” 南京临时政府财政部明确指出过:“币制为财政之总枢,关系国计民生最为重要。民国肇兴,百务待理。建设伟业,要以整新币制为刻不容缓之谋。” 又指出:“军兴以来,财政竭蹶。若不速图救济,恐民国虽建,而民力已疲。则救济之策,抉本探源,尤在疏通金融,维持实业。此商业银行之组织,所以万不容缓也。” 在1912年3月的10来天里,南京临时政府财政部分别拟订了商业银行、海外汇业银行、兴农、殖边、农业银行、中华惠工银行、储蓄银行、庶民银行等多个银行则例,呈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转交临时参议院议决。在南京临时政府存在的3个月里,除了批准原大清银行商股联名提议的中国银行得以成立开业之外,无论在币制整理还是在新设本国银行方面,都乏善可陈,但财政当局对于“疏通金融”尤其是构建完整银行体系的认识,则毋庸置疑。

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财政部官制,除了在第一条规定“货币”“储金保管物及银行事务”属于财政总长管辖范围,另规定财政部之下设5司,其中泉币司掌管的事务包括10个方面,即整理币制、调查货币、货币计算、金银货币及金银输出入、监督造币厂、监督银行、发行纸币、稽核准备金、国内外金融和其他关于币制及银行一切事务。1914年公布修正财政部官制,相关规定基本没有变化,仅把泉币司掌管事务中的“金银货币及金银输出入”,微调为“金属货币及生金银出入事项”。而在1927年公布的财政部官制中,关于泉币司掌管中事务的内容完全没变。另一方面,整个北洋政府时期财政状况窘迫,收不敷支,对于财政的整理几乎处于常态,在不同时期的整理财政方案中,金融一直有着重要地位。如1912年12月的财政部整理财政总计划书中,分析了当时财政枯竭四方面的原因:(1)岁出频增,收入短绌;(2)币制未统一,银钱比价随时涨落,对外镑亏愈重;(3)银行未发达;(4)产业未发达。与此相应,该方案列出较详细的整理方案,其中“关于币制之统一”的第一期计划包括13方面的内容,第二期计划有3方面内容;在“关于银行之计划”中,分为“立中央银行之基础”“筹商业银行之发达”和“图国际银行之推行”三个方面。而在1925年2月临时政府财政部整理财政事项草案中,在“统一国库整理币制”之下,包括设立国有国家银行,或就中国银行改组国家银行;特设总金库;为统一国库之根本,整理纸币,以整理硬币为整理币制之先导,尤以统一造币厂为入手办法,并设立国际汇兑银行。而从实际进展来看,1914年颁布《国币则例》和嗣后“袁头”国币银元的开铸流通,以及以“北四行”“南三行”为代表的华资商业银行得以开业并长足发展,与政府当局对金融领域的重视和相关制度安排不无关系,尽管其中的财政取向是主要动因。

南京民国政府从财政需求出发,把对金融的重视推进到前所未有的阶段。1928年5月下旬,当国民革命军各军进入河北并取得对于奉军的压倒性优势之际,国民政府公布的修正财政部组织法,把钱币和银行列为财政部管理范围;财政部下设5司,其中的钱币司相当于北洋时期财政部的泉币司,执掌事务则包括7项:整理币制及调查货币、金属货币及生金银出入、监督银行及造币厂、发行纸币及准备金、国内外金融、监督交易所保险公司、其他币制及银行一切事项。与此同时发布的财政部报告更明确指出:“金融与财政关系之密切,近世稍治财政学者类能知之言之,而于战时之关系尤巨。本部有鉴于此,故特设金融监理局,使金融与财政息息相通,大之可收补助之利益,小之亦可除筹款之隔阂。”在该报告中设“金融”专章,列举了以下“重要之事”:1、监理银行;2、举办交易税;3、取缔储蓄公司、储蓄会;4、厘定一切金融法规;5、整顿币制。而在1929年3月国民党“三大”的财政部报告中,更是明确指出金融对于财政的重要性:“金融停迫,市场停滞,供求不应,用转不灵,尤为财政上重大之难关。”该报告列出了“二期北伐”结束之后关务、盐务、其他税收、银行、币制、公债几方面的重大事项,其中“关于银行事项”有设立中央银行、修正中国银行条例、修正交通银行条例、实行监督商业银行;“关于币制事项”包括整理硬币和整理纸币。随着上述与银行和币制相关工作的推进,在1932年度的中央收支报告表的“税项收入”中,已经列有“银行兑换券发行税”3085562.43元和“银行官股利息”2410000元。另外,该财政收支报告有“归还上年度终银行透支”1341652.04元。在1933年度中央收支报告表中,银行借垫款总额达395099185.51元,远超出公债库券收入80220444.62元,同时期的税项收入为689488337.15元。可见,此时在政府整个财政收入构成中,与银行直接、间接相关的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在1935年,国民政府先后实现对中国、交通两行的增资改组和推行法币政策,其国际和国内的背景甚为复杂,政府内部意见不尽相同,政商之间的博弈更是由来已久,最终国民政府都是以直接颁令的方式强制推行。对于国民政府推行法币政策的基本史实学界已经有较完整的梳理,并作出了较全面的评析。但应当指出,在作出相关决策之际,蒋介石曾有如下考虑:“中央以统制金融与统一币制为财政之命脉,此策或亦不误也。” 而在驳复汪精卫对于国民政府强行改组中国银行的疑虑时,蒋更是强调指出:“为救国家与社会计,今日财政唯有此一办法,舍此之外,皆是绝路。” 可见,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国家政权对于金融的统制,其理念和现实的起点,都可以追溯到对财政与金融关系的主张。

民国时期代表性财政史著作框架体系中明确包括金融,制度安排和实际运作中由财政当局直接管理金融,尤其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更是明确提出财政部“主管事项原为财政、金融两大端” ,并不意味着财政与金融两者之间就是简单的等同或从属关系。近代中国的财政和金融都直接涉及货币资金的运动,无论从学理还是从实际考察,两者之间的区别都是明确的,财政关系具有法定的强制性(如赋税的征收和缴纳),金融关系(如存储、贷放、汇兑等)则属于商品交换的范畴,遵守市场等价和信用的原则。但两者之间又有着本质的联系,近代中国所有财政收支都是计价的,都离不开一定的货币工具,受到货币制度规范和币值稳定度的直接影响,而且无论收入还是拨付,以及政府为直接当事方的国际汇兑,通常需要经由金融机构完成。政府当局托付金融业完成财政支付和汇兑,和非政府金融机构接单财政性金融业务,已然成为同一过程的双重属性。

尤其是进入民国之后,除了财税征收和拨付支出之外,政府与金融业还有直接的借贷关系。如发行公债库券,通常规定委托金融业代理发行和经理还本付息,规定金融业代表参与偿付基金的监督管理,并赋予债票库券可以作为银行相关业务准备金的功能。在发行条例规定之外,债票库券通常上市,在其清偿之前还具有金融市场上有价证券的基本属性。国民政府发行作为“国债”的公债库券,首先是财政行为,属于税外财政收入,其偿付属于财政支出。但任何借贷又都属于融资这一金融本义,不具备法定强制属性,同时国债发行引入金融机构、采行金融市场贷借方式,提高了效率、公开性和信用度,节省了发行和偿付的经理开支,在财政和金融双重意义上都带有现代性。至于政府与金融业之间的直接垫借,虽然可以归入债务方和债权方之间的关系,但却与金融市场上一般意义的普通贷放业务不同。贷放是近代中国银行业的基本业务,呆账、坏账的发生并不乏见,其影响限于市场层面;但政府举债无法偿付,且与债权方达不成解决方案,则超出了市场范围,导致国家信用破产,后果严重。民国时期的公债风潮,本质上是政府的财政利益和金融市场的信用原则之间冲突的结果,表明财政与金融之间并非同一或前者对后者的统驭关系。

南京国民政府提供过诸多制度性产品和重要政策,往往涉及财政与金融的关系,如1930年代先后颁行《银行兑换券发行税法》《修正银行兑换券发行税法》《财政部关于征收银条出口税令》《征收银出口税及平衡税办法》等。这些法规既涉及政府财政和金融业之间的利益博弈,也有助于提高银行兑换券发行的理性可控和防范市场的金融恐慌,故而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各方基本利益。但是,1935年国民政府推行的法币政策,由政府银行独掌发行权,取消所有商业银行的发行权,废除了银本位和纸币的兑换券属性,法币成为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尤其到了1940年代后期,财政赤字居高不下,通货膨胀彻底失控,法币及以后的金圆券应有的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职能日益式微直至丧失殆尽,已经完全沦为国民党统治后期向公众实施财政聚敛的工具,成为近代中国财政与金融关系扭曲异化最为恶劣的例证。




三、近代中国金融变迁的体系构建与基本内容



那么,以近代中国金融变迁作为直接研究对象,如何看待相应的体系构建与基本内容呢?

近30余年来问世的通贯性金融史著作,通常按照中国近代史的分期来构建体系,如《中国近代金融史》下设10章,标题分别为:“半殖民地半封建金融的开始(1840—1864)”“封建经济解体下的金融(1865—1894)”“清政府崩溃时期的金融(1895—1911)”“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的金融(1912—1927)”“国民党政府金融垄断的开始(1927—1937)”“革命根据地金融的创立(1927—1937)”“国民党金融垄断的加强(1937—1945)”“抗日根据地金融的发展(1937—1945)”“半殖民地半封建金融的崩溃(1945—1949)”和“新民主主义金融的胜利(1945—1949)”。涉及金融变迁内容的关键词出现在各节、目中的标题中,如货币领域有官票、宝钞、银两、银元、铜元、纸币、关金券、法币、金圆券等;金融机构类别有官银钱号、票号、钱庄、外国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本国银行、中央与省银行、商业银行等;具体金融机构有中国通商银行、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四联总处、上海票据交换所和承兑所等;金融市场和金融政策方面有停兑风潮、白银风潮、废两改元、白银政策、法币政策、黄金市场、外汇市场等。

嗣后出版的通贯性金融史著作,也都根据中国近代史的分期进行体系安排。叶世昌、潘连贵著《中国古近代金融史》的“近代篇”各章标题分别是:“清鸦片战争后的金融”“北洋政府时期的金融”“十年内战时期的金融”“抗日战争时期的金融”“解放战争时期的金融”。洪葭管主编的高校金融类教材《中国金融史》强调:“在体系的构思方面,既要抓住金融关系中的根本性命题,又要把那些值得探索、重视和借鉴的史实加以反映,也就是多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联结上来研究金融关系。”《中国金融史》“近代金融篇”内5章标题分别为:“鸦片战争后清政府统治时期的金融”“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金融”“国民党统治时期前十年的金融”“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金融”“新民主主义金融的建立、发展和胜利”。李飞等主编《中国金融通史》共6卷,其中属于近代的有4卷:第2卷清鸦片战争时期至清末时期(张国辉著,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第3卷北洋政府时期(杜恂诚著,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4卷国民政府时期(洪葭管著,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版)、第5卷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时期(姜宏业著,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版)。《中国金融通史》这4卷的体系在整体上可以视为《中国金融史》“近代金融篇”相应各章单独成卷。以上几种著作中涉及近代金融变迁的主要内容大体都集中在金融机构,对于货币领域和金融市场也有相当的关切。

以上几种通贯性金融史著作按照中国近代史的分期来构建金融史的体系,围绕近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主要政治力量的消长和政局演变等宏大主题,来铺陈货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诸领域的基本史实,这对于把握近代中国金融所处的历史大背景和社会环境,理解金融发展演变与整个社会变迁之间的本质性关系,无疑是非常必要的;对于拓展中国近代史的研究视野也颇有助益。但这一体系安排较为突出的是近代金融史与工业史、矿业史、商业史、财政史甚至政治史等近代专史的共性,金融史的主体性和特殊性则并不明显;在把时期划分作为规范金融史体系构建的前提下,如何使货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等方面内容得以保持连续性和完整性,是需要周详考虑的。

在近代中国金融变迁的体系和基本内容方面,民国时期出版的几种金融史著作的相应安排,可以给我们启发。

一是以金融机构为本位的体系。1929年,著名银行家徐寄庼编写的增改版《最近上海金融史》问世,该书开篇即对金融机构的体系有如下概述:“自山西票号衰落之后,上海金融机关之组织,成为三角线,其一为钱庄,其二为外国银行,其三为内国银行。若信托公司、储蓄会、官银号、银公司,均得归纳于银行或钱庄之内。” 该书共14章,实际内容涵盖了晚清、北洋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初期,但全书体系并不分期。前2章均为金融机构,第1章“金融机关之组织”对开业中的各种金融机构按节进行分类,前8节为中外各类银行,第9、10两节为钱庄,第11、12节为信托公司和中外储蓄会,第13节为官银号、银号、汇兑银号及银公司。第2章“金融机关之停闭停业及收歇合并”为各类业已停业的金融机构。这两章的节以下各目,均为各独立经营的金融机构的名称,每一机构自创设以来的历史各有详略不等的专文,其中中外各银行和其他经营性金融机构,均附最近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体现各金融机构的规模、经营活动和经营效果;各钱庄名目下无资产负债情况(历来不公布),但列有牌号、地址、股东姓名和股份、资本额、经理人姓名。另外中央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还各附该行的最新条例。该书第3、4章分别为“已成之附属事业”“筹办中之附属事业”,章之下共分15节,介绍没有“归纳于银行或钱庄之内”的各种金融机构、团体和组织,如当时尚在经营中的公估局、银炉和筹建中的造币厂;又如上海银行公会和钱业公会,各自的篇幅都超过了单个金融机构,而与中央银行和中国银行的篇幅持平,并在目录中对于银行和钱庄均有“已入公会”和“未入公会”之区分;甚至对于银行公会下设的行市委员会、名词研究会,以及在金融业和工商界都有重要影响的期刊《银行周报》《钱业月报》,也设有专节。以上4章的篇幅占全书80%,突显了金融机构在全书体系中的地位。此外,《最近上海金融史》后10章为“影响于金融”的各重大问题,其中属于货币领域的有上海九八规元、银元行市的统一、国内银行发行兑换券、钱庄领用银行兑换券、银辅币券的发行、汉口集中现金、整理汉口钞票;属于公债领域的有九六公债涨落、整理公债案成立、国民政府发行债券,以及信交风潮、国民政府召开全国经济会议和财政会议,但无论货币还是公债领域,都只是若干专题性分析而非完整意义的叙事。

二是货币和金融机构并重分立体系。继徐寄庼编写的增改版《最近上海金融史》之后问世的《中国金融论》 ,分5编,依次为“绪论”“金融之实体”“金融机关”“银与金之研究”“金融市场理论”。全书虽不按历史分期构建体系,但行文中有分期意识,如“绪论”中把中国金融历史演变分为明末之前、清代和进入民国三个时期,分别称为“单纯货币金融”“票号钱庄货币金融”和“银行货币金融”;正文各编中述及各主要内容,通常先设“沿革”专目。全书以货币和金融机构为主要内容,即第2编“金融之实体”和第3编“金融机关”,篇幅各占全书的40%,这两编之下各有体系构建,如第2编“金融之实体”之下有“货币之沿革”“有价证券之研究”和“票据之研究”各章,所谓“金融之实体”显然系指广义货币即通货。“货币之沿革”章内分设硬币、纸币、币制、辅币等节,而“硬币”之节下又设“制钱”“银元”“铜元”等目,各目再设“样式与铸字”“币型”“分量与成色”等分项或分目。第3编“金融机关”包括“监理机关”“造币机关”“银行”等章,其中“银行”章下所设各节依次为“中央银行”“省银行”“商业银行”(票号及钱庄、新式商业银行)“实业银行”“外国银行”“银行公会”“票据交换所”和“银行之业务”,各节内另设目、项,如“银行之业务”下设“存款”“放款”“贴现”“汇兑”4目,“存款”和“放款”之下又各设5个目,对该两项银行基本业务作更为专业的细分说明。该书另一特点,是在货币和金融机构两大并重分立体系中均附有多个法规、条例和章程的文本,共40余件,如关于清末民初币制方面,既有一般金融史著作都会提及的《币制则例》(宣统二年)和《国币条例》(1914年),也有通常被忽略的《银币分量成色章程》(光绪三十一年奏定)和《新币分量成色章程》(光绪三十三年奏定);关于银行方面,既有清末的《试办银行章程》(光绪三十年奏准)、《大清银行则例》(光绪三十四年奏定)和《银行通行则例》(光绪三十四年制定),也有民国年间的《银行通行法》(1914年)、《中央银行条例》(1928年)和《中国银行条例》(1928年);以及关于造币厂、金融监理局、银行公会、钱业公会等机构的条例和章程。显然,该书把金融制度也列入研究的视野。

三是基于金融市场的体系。如杨荫溥的《杨著中国金融论》 从金融为通货的流通现象及其作用的“真确意义”出发,把“金融市场”作为全书体系构建的基点。全书分4编,第1编“总论”设两章“金融及金融市场”和“中国金融市场总论”,其余各编依次为“上海金融市场概要”“津汉金融市场概要”“中国之证券汇兑及金银市场”。第2编“上海金融市场概要”设7章,分别为金融组织、金融市场之资力、银两及银拆、银元及洋厘、库存增减、厘拆变动、票据及其清算。第3编“汉津金融市场概要”分章介绍两地金融市场,大体包括金融市场沿革、各类金融组织、通货及其行市、票据及其清算。第4编“中国之证券汇兑及金银市场”分章介绍了证券、国内汇兑、国外汇兑、标金和大条银等五种金融市场。根据该书的体系和相关内容,金融市场主要由金融组织及其可以调运的资力、货币与票据之间的交互作用组成,至20世纪30年代,中国金融市场包含了相对独立运行而又互相联系的各区域金融市场,即上海已经是最大的全国性金融市场,天津与汉口则是重要的区域性金融市场;另一方面,中国金融市场根据交易产品的不同,又可以区分为各专门性的金融市场。

四是基于广义金融的体系。1939年出版的由孔祥熙题签的《中国金融年鉴》 ,强调“从广义的金融定义”出发,“以整个金融之客观事实,作有系统之记述”,在该年鉴的主编兼发行人沈春雷看来,广义的金融不仅包括“货币动态”即狭义金融,还包括“以流通货币为业务之机构”,以及“在现在统制经济的国家政策之下”与货币供求关系变动密切相关的财政收支、公债、国际贸易、物价等内容。《中国金融年鉴》第1章“现阶段之我国金融业”即分目叙述“财政”“货币”“金银”“公债”“汇兑”“国际贸易”“生活指数”“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钱业”“其他(金融业)”的历史演变和现况。《中国金融年鉴》的第2章“全国金融机关调查”采分类列表的形式,即第一表《政府经营及官商合办之银行》、第二表《民营银行》、第三表《信托公司》、第四表《保险公司》、第五表《上海钱庄》、第六表《其他》,每一表内按照“名称”“简史”“资本”“负责人”“所在地”“备注”各栏,分列各金融机关的基本状况。《中国金融年鉴》的第3章“金融统计”收入货币发行流通、金银比价及输出入、国外汇兑、内外公债、证券交易、票据交换、月息日拆等重要金融行情表23份,各金融行业的基本业务统计表83份,以及71家金融机关1935、1936和1937三个年份的资产负债表。第4章“列强金融业在中国”下设“列强在华金融资本之鸟瞰”“外商金融机关调查”“外商金融统计”3节。此外,该年鉴还设第5章“金融日志”和第6章“金融法规”。与上述其他著作相比,《中国金融年鉴》的体系构建对货币、机构和市场三个基本方面都有相当的拓展,兼及金融变迁进程中宏观和微观、全局和个案、过往与当下,更体现了近代以来中国金融正走向政府统制和财政主导的特定历史阶段。

关于近代中国金融变迁不同的体系构建,均以经营性金融机构及其相关的金融行业为主要内容,尤其作为本土传统金融机构代表的钱庄、鸦片战争之后陆续来华的外国银行和19世纪末出现的本国新式银行,是近代中国金融领域的三大基本势力。其中钱庄和票号被定义为“旧式金融组织”,但“成立均远在数百年前。虽于组织上、营业上、及其他种种方面,与银行迥不相同;然树立流通之基础,养成存放往来之习惯,从而造成创设银行之适当环境,俾银行得及时产生,其功正不可没。至在华设立之外商银行,更为吾国银行业之模型”。本国新式银行虽然问世要晚得多,但进入民国之后发展迅速,“为金融界开一新纪元,足与钱庄、外国银行鼎足而三,盖以内国银行采用外国银行之组织,而又能消纳钱庄旧有之长,年来存款放款之发达,其数实可惊也。” 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钱庄业与本国银行业的地位出现显著消长变化,尤其随着南京国民政府大力扶植中央银行,并加强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农民银行的市场地位,以及相继推行废两改元和法币政策,通过金融救济整饬钱庄业,就资力、主要业务的份额、对金融行情乃至对整个金融市场的影响而言,银行成为无可争辩的主体,钱庄的地位逐步弱化,但对中小客户而言,钱庄的作用依然是不可缺少的。此外,有大量银行资本介入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交易所等专业金融机构,这些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在金融活动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各类金融机构之间力量和地位的演变,应当在金融史体系中有相应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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