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通辽市库伦旗的英某(男,17岁)通过QQ认识了刘某(女,13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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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被告人和被害人联系约好见面,当日13时许,被告人英某驾驶摩托车接上刘某后将其带到库伦旗库伦镇某旅店并开了房间,当晚20时许,被告人英某在明知刘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与刘某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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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英某在明知被害人刘某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对其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英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被告人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强奸幼女的典型案例。这种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的性侵行为,容易被忽视,但是严重影响到幼女的身心健康,因此建议学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正面引导、管理和沟通工作,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有效防止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再次发生,特别是幼女应给予更多的关爱和保护。
《科尔沁都市报》通讯员 吕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