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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注意,你的房租可能要降啦!

上海头条  · 公众号  · 上海  · 2017-05-27 20:48

正文


上海有2400多万常住人口,

其中有近乎一半都是外地来上海打拼的。

在头条菌看来,

对于其中的大部分人来说,

在上海最大的苦恼应该就是在 房子的支出上 了~



想到每个月的工资近一半都支出在房租上,

顿时觉得生活充满了悲伤。

魔都这么多好吃的好玩的,

没钱还让人怎么过?



没钱也就算了,

很多人还会遇到下面这些让人飙泪的情况~

↓↓↓

房租“看心情”上涨


不得不说,

房租上涨的速度比工资可快多啦!

好不容易熬了一年加了几百块工资,

结果还来不及高兴就 全部给房租涨掉了,

甚至还不够。

有时候遇到无良中介、二房东,

一年内“看心情”能给你涨个几次~



找房“买家秀”和“卖家秀”


找房子也是一把说不完的辛酸泪好伐!

无论是买还是租, 事实证明,

买家秀和卖家秀并不仅仅只存在淘宝上。

看着网上挂着的房源物美价廉,

结果打电话去问时,得到的回答

百分之百都是已经租(卖)掉了,

然后给你介绍其他房源,

还有各种附加条件,

好不容易找到个不错的房子,

结果遇到不讲信用的还会跳价……



房东“突袭”检查


这点就像在大学宿舍一样,

说不定哪天就会遇到辅导员(房东)突袭检查,

什么招呼也没有,

忽然就把你的门打开了,

看看柜子,瞅瞅冰箱……

虽然要求房客爱护家具什么的无可厚非,

但是这种“突然袭击”真的让人有些无语啊,

万一人家光着身子咋办……



找各种理由扣押金


本来押金这种东西只是种约束,

但是有些房东在房客到期时,

以各种理由克扣押金,

这种事情往往牵扯不清,

便只能吃亏忍下了。

所以这里头条菌也要提醒大家,

租房的时候一定要和房东盘点好室内的所有东西,

然后拍照“留念”。



这些见怪不怪的情况 说多了都是泪啊。

以至于连国家都看不下去要出来干预了!

没错,

这才是头条菌今天要说的重点~



就在前几天,

为了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规范住房租赁和销售行为,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

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了

《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说了些什么呢?

头条菌来给你们划下重点~


重点一 重点保障租户的各项权益



非常贴心的是,

本次条例更多地增加了关于 住房租赁 相关的内容,

对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的界定,

并且对承租人权利进行了保护。

具体条例如下~

↓↓↓

1、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


2、合同中没有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 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3、对于租金和租赁期限,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租人应当按月支付租金;


4、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5、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分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6、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 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当地政府应给与相关政策支持。



这里有三个方面值得注意:


第一: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也就是说

除非签署合同的时候大家约定好了,

否则房东是不允许随意涨房租的。

不但如此,

意见稿还明确提出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

要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

定期公布分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以引导当事人合理确定租金价格。



第二: 房东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


租出去的房子, 使用权在租客,

未经租客同意,

房东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

更不能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驱逐租客。

大大地保障了租客的权利。



第三: 二房东是否合法?


租房过程中,除了房东和租客外,

常常还有一个“二房东”,

这中间一旦出现问题, 常常会让租客难以维权。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

承租人可以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住房,

未约定的,应当征得出租人的 书面同意,

而自然人转租住房达到一定规模的

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重点二 多项住房销售“不可为”



除了租房,

针对当前住房销售中存在的问题 也有明确的规定,

取得预售许可证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0日内,

在房产管理部门网站和销售现场

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住房以及每套住房价格,

并对外销售。

不但如此, 还对以下12条行为 明令禁止

↓↓↓

1、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 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不符合住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4、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5、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6、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7、将已作为住房销售合同标的的住房再销售给他人;


8、 为买受人垫付首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


9、分割拆零销售住房;


10、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住房;


11、以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住房;


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销售行为。




这里面头条菌觉得最大快人心的就是第一条,

不仅是卖房,

在租赁上也应该如此!

对于出现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企业

《条例》还明确了各项处罚措施:


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网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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