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以下内容:
1.(成本法)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其中:
控制:
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详见第19章)
2.(权益法)投资方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且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享有权利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其中:
①共同控制:
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②相关活动:
是指对某项安排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某项安排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③在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
首先判断是否由所有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集体控制该安排;
其次再判断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策是否必须经过这些参与方一致同意。
【特别提示】
a.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
即,共同控制合营安排的参与方组合是唯一的。
b.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参与方不享有共同控制。
【内容拓展】合营安排
合营安排:
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
合营安排的分类
3.(权益法)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其中:
重大影响:
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为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通过在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
投资方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特别提示】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
(2个方面)
①考虑投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股份;
②考虑投资方及其他方持有的当期可执行潜在表决权在假定转换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后产生的影响,如被投资单位发行的当期可转换的认股权证、股票期权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