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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3日从哈市民政局获悉,日前,哈市出台《哈尔滨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哈市将5大类9种人员全面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预计将有30万困难群众从中受益。
看病贵、看病难,
有啥别有病,病了治不起……
现如今,"救命钱"三个字真是无比沉重,
但今天可有个好消息
哈市医疗救助新政,
来啦!
据哈市民政局救灾与社会救助处处长刘凤阁介绍,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为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分5大类9种人员,其中办法新增了5种医疗救助对象:
一、资助参保参合 最高全额资助
●全额资助
全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定额补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重病患者及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定额补助。
二、基本医疗救助 恶性病开展门诊救助
A:住院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10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2、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
(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种商业保险报销后给予救助)
B:门诊救助
1、对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和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门诊治疗的,参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凭门诊医疗费结算票据、本人医保卡给予门诊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
2、救助对象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参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凭门诊医疗费结算票据、本人医保卡给予门诊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1000元。
(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种商业保险报销后给予救助)
三、重特大疾病救助 年度封顶线最高5万
人员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基本医疗救助后(以下简称“经各项保险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按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比例100%,年度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2、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经各项保险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比例50%,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3、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经各项保险救助后”,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比例40%,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4、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经各项保险救助后”,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比例30%,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四、慈善救助
先心病等最高一次性援助5000元
救助对象:对患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先天性心脏病、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流行性出血热等病种,经医疗救助后,再援助一定资金即可治愈的医疗救助对象实施援助。
申请材料:持低保证、低保金领取存折、特困供养证、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市慈善总会申请慈善医疗援助。
救助额度:慈善医疗援助由市慈善总会审批,视情按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援助,最高限额5000元。
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审批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医疗救助审核、审批时限应当不超过30个工作日。
1、救助对象在已开通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窗口与救助对象进行即时结算,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资金。
2、救助对象在未开通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由本人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审核后,提交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发放。
真心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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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于海霞
□来源:黑龙江晨报
□责编:王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