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在孵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专业孵化器还应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方向应专注于某一特色细分产业。
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与我市优势或特色紧密结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
②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内,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
200万元
。
③在孵时一般不超过
48个月
,租用孵化场地面积应低于
1000平方米
(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除外)。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达
10000平方米
以上(近郊区县达
8000平方米
以上,远郊市县达
5000平方米
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
8000平方米
(近郊区县达
5000平方米
以上,远郊市县达
3000平方米
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
75%
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近郊区县达
30家
以上,远郊市县达
20家
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应达
30家
以上(近郊区县、远郊市县达
20家
以上),且其主营业务应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
(4)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专业孵化器还应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服务内容、运行模式上实现专业化服务,并提供公共技术平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