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武文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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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思
新公司法溯及力问题的梳理与思考
判断新公司法具体条文有无溯及力,须以明确的判断标准为前提。尽管学理和实践中就此形成了一些通用的原则、规则和概念,但具体内涵和外延并不明晰,甚至原则、规则适用的基础,即法律事实的理解尚存争议。为了确保在同一话语体系及原则、规则的指引下探讨具体条文有无溯及力,特别有必要首先明确界定相关原则、规则、概念的具体含义。
一、溯及力规则确定的理据
学理上总结了很多溯及力判断的原则和规则,既往司法解释中个别条款也确认了一些原则及其含义,但均不体系化,亦未形成含义精准的通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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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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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系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时间效力的专门司法解释,且颁布至今仅三年有余,未见其在施行过程中有不明显合理之处,故应当主要据此及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出版的理解与适用一书确定相关溯及力原则、规则、概念。
二、
溯及力原则、规则、概念的界定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确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及如下五个规则:
1.
跨法溯及;
2.
有利溯及;
3.
空白溯及;
4.
完善不溯及;
5.
既判力优先。
这些原则适用的基础为法律事实。
(一)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包括人的行为和人的行为以外的其他事实。前者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合法行为典型如订立合同行为,违法行为典型如侵权行为。后者包括自然事件和自然状态,自然事件如地震,自然状态如时效期间。
(二)
法不溯及既往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指新法对施行前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不适用。
(三)
跨法溯及
跨法溯及规则也称即时溯及规则,是指持续性法律事实跨越新法施行时间,由此引发的纠纷适用新法。
特别需要注意:
1.
持续性法律事实也包括同一法律事实不同要件与两个或多个法律事实共同引起同一纠纷情形。
前者典型如行为发生和损害后果发生共同引起侵权行为;后者典型如认缴行为和到期未缴行为组成未按期出资行为。
2.
跨法溯及有例外情形。持续性法律事实如独立可分,则不适用跨法溯及原则,
典型如分期认缴出资,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经到期的认缴出资纠纷适用旧公司法,新公司法实行后到期的认缴出资纠纷适用新公司法。
(四)
有利溯及
有利溯及规则,是指新法改变了旧法的规定,如果适用新法符合“三个有利于”,即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适用新法。
特别需要注意:
1.
有利溯及的适用的前提是旧法有明确规定。
2.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指对各方当事人有利,而非一方当事人。
3.民事主体不包括国家、集体。典型如侄甥代位继承适用新法。
4.
一般情形下第一个“有利于”具有一票否决权,后两个标准不可单独适用。
后两个标准单独适用应极其例外,基本前提是不损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典型如格式条款效力规定。
(五)
空白溯及
空白溯及规则,是指旧法没有规定而新法有规定,如果不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利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适用新法。
特别需要注意:
1.
旧法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不包括地方法规、规章等。
2.
空白溯及适用旧法存在“法律漏洞”及“法律留白”。
“法律漏洞”是指本应作出规定但因疏忽未作出规定,典型如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事项表决权规则究竟是全体股东表决权过半数还是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法律留白”是指立法者已经注意到但因争议过大没有规定,典型如股东知情权范围是否包括会计凭证。
3.
判断旧法就没有规定重在实质而非形式。
从形式上看新法的规定在旧法中没有出现,但属于加重责任的条款、对封闭性规则体系进行修改等,应当认为是更改条款,而非新增条款,不适用空白溯及规则,转向有利溯及规则考量。典型如破坏生态惩罚性赔偿规定、打印遗嘱的效力规定。
4.
新增侵权行为主体及其责任的规定,因其本身就是非法行为应该承担责任,不背离其合理预期,应适用新法。
典型例证如,新增监事勤勉忠实义务,适用空白溯及规则。
(六)
完善不溯及
完善不溯及规则,是指旧法有原则性规定,而新法对其进行完事细化,适用纠纷,但可以新法规定作为说理理由。典型例证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
(七)
既判力优先
既判力优先规则,是指新法溯及适用的情形不适用已经终审的案件。
另:完善不溯及规则与空白溯及规则适用的效果无差别,从实用主义立场出发,将其纳入空白溯及规则未尝不可,但有违溯及力规则基本法理,且破坏了《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确定的溯及力规则体系,不建议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