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它对判断案件事实往往起着重要作用。由于受鉴定人的专业
知识水平、鉴定条件、仪器设备等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合法性、可靠性、关联性有时会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刑事辩护律师
应当
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在程序正义的前提下保障鉴定意见的中立性,进而实现实体正义。鉴于此,
【守静讲堂|46期】
,由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月新主讲
《刑事辩护中的鉴定意见如何质证》。
一、鉴定意见的重要性
鉴定意见往往左右案件事实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50起涉嫌杀人罪的刑事错案,包括黑龙江石东玉案、河南秦艳红案、安徽刘明河案、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等。经过分析,鉴定结论错误的8起,占16%;鉴定缺陷的20起,占40%。其中,佘祥林杀妻案和赵作海杀人案尸体检验草率,杜培武杀人案盲目采信刑事技术侦查的结论性意见。以上案例充分说明,无论是涉及被告人生死的司法精神病鉴定,还是确定被害人身份及其伤残程度评定等鉴定,对案件的定性与处理无疑具有决定性意义,以致鉴定意见相对其他证据在案件事实认定中凸显其重要的位置。
鉴定意见是某些物品或者痕迹发挥证据作用的必要条件。案件现场发现和提取的指纹、血迹等只有经过鉴定,作出同一性认定,并结合案情才能在诉讼中起到证明案件某一事实的作用。否则,不经鉴定,则不能确定此指纹、血迹等与案件的关系,这一物证痕迹就是孤立的,在案件中则不能起到证明作用。
鉴定意见是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真伪的重要手段。鉴定意见是某一方面的专家,根据科学原理,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分析判断后所得出的意见,它往往可以用来审查言词证据、物证、书证等的真伪。如借款纠纷案件中,被告否认借条上的签名系其亲笔书写,但经过笔迹鉴定确定,借条上的签名字迹是被告所书写,从而否定了被告的辩解。
二、鉴定意见的常见“病症”
由于鉴定意见除了具备证据法学上各种证据形式都具有的基本特征和意义之外,还具有科技法律、科技理论和技术等专门知识,以至于单从纯法学和纯科学技术角度都很难审查。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司法人员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存有一些错误的认识和盲目依赖的倾向,认为鉴定意见是各领域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依据科学知识、依靠科学手段、从科学角度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出的分析、鉴别和判断意见。而这些鉴定人一般都经过了该学科的教育或者从实践经验中获得了特别知识,并且通过取得职称证书、鉴定资格证书和鉴定执业证书等过程和方式确认了他们的专业技术能力,其可靠性和准确性是难以质疑的。因此,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大多只是审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而对其能否正确证明待证事实、在多大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过多考虑。
但是,在刑事辩护律师看来,鉴定意见往往问题重重,需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质证。比如,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往往存在以下常见问题:
1.
未附鉴定人、鉴定机构资质;2.缺少鉴定专用章、印章使用不规范。鉴定文书的专用章和使用方法都有专业的制式规范,从目前办案实践看,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用印较为规范,盖有钢印及司法鉴定专用章,其他如毒品鉴定、价格鉴定等缺乏印章的规范使用;3.鉴定人信息未列明执业证号、缺少授权签字人、代签名问题(避免鉴定人代为签名或者未手写签字)等。
三、鉴定意见质证分类解析
(一)价格鉴定常见问题
实践中有些案件,在犯罪具体日期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对鉴定基准日的确定较为随意,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犯罪事实认定的基本原则进行确定,造成鉴定意见在法庭上受到质疑。
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及时调取买入或者销售凭证,或者充分挖掘其他能够体现犯罪具体时间的关联证据。在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应当选择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方法,在价格鉴定方面体现为认定犯罪时间段内的最低值。可以综合考虑案发时涉案财物价格波动的情况,指定案发时间段内价格较低的某一天作为价格基准日,由鉴定机构根据指定的基准日作出价格鉴定。
(二)文书检验常见问题
司法实践中,文书类的检材、样本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提取,并依法制作相应的提取笔录,确保用于鉴定的检材、样本来源清楚、合法,有证据证明。
因此,辩护律师在审查时,要审慎筛查是否使用原件等检材。如果在某些特殊或者例外的情况下,不得不用复印件或照片进行鉴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对原件进行多种方式的复制,比如复制件或者照片,多种反映方式要相互对照、对比,综合利用。
(2)对送检的照片,特别是放大或经图像处理的照片一定要与原件进行对比,核对无误后方可用于鉴定。
(三)同一性鉴定常见问题
关于同一性鉴定问题,主要讲一下司法实践中整体分离痕迹同一认定方法。实践中,辩护律师需要审慎寻找凸起点与凹陷点,并进行对应拼接,吻合则说明可能是同一张纸裁切分离形成的,不吻合则肯定是不同纸。
除此之外,同一性鉴定的科学基础除了依据检材外在特征吻合外,辩护律师应当找更多的客观性、特异性更强的对比特征,并在鉴定的论证部分详细说明作出结论的依据,或者要求鉴定人出具情况说明对比鉴定的科学基础、论证过程予以解释。
(以上为授课内容截取)
主讲人:李月新律师
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吉林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曾供职于深圳市检察、法院系统工作多年,法学素养深厚,理论联系实践能力突出;熟悉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流程,擅长并热衷于各类职务犯罪及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辩护。在多年的司法实务中,形成了独特的办案风格——善于把握全局,从控、辩、审三方不同的角色定位出发,换位思考,促使不同的诉讼主体形成理性和谐的关系,进而最大限度地维护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参与办理某世界五百强企业跨国走私案、某港人特大贩毒案、某厅级官员受贿案、某知名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等、某知名人士诈骗案等,从业以来经办的百余起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业界的尊重。
执业理念:海岳尚可倾,口诺终不移。
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由资深刑辩律师发起,本所专注于刑事法律服务领域,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刑事辩护及刑事代理,为公民、企事业单位防范刑事法律风险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咨询电话:0755—83882288.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卓越城二期B座2401、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