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知产宝
中国第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数据服务平台 主页: www.iphouse.cn E-mail: [email protected] 电话:010-8200 4006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知产宝  ·  国庆特辑 | ... ·  1 周前  
锦缎  ·  锦波生物发难美团新氧背后 ·  6 天前  
IPRdaily  ·  涉中医针灸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  1 周前  
51好读  ›  专栏  ›  知产宝

商标燃藜·江苏高院|“聚能灶”是否侵犯“聚能”商标权?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6-12 18:31

正文


裁判要旨


涉案标识字面上具有描述商品特点、技术功能等特性,相关公众也容易理解为该含义,同时在案证据表明该词汇在相关领域的学术文章、政府机关文件、商家用语等已较为普遍使用的,可以认定该词汇客观上已实际具有描述商品特点、技术功能的显著作用。


在涉案商标文字本身具备描述商品功能、特点等客观属性,同时商标权利人又未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认知中形成该文字与其商品的唯一对应关系的,商标权利人不能阻止其他市场主体对该词汇的正当性使用。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2015)常知民初字第41号
二审案号(2016)苏民终621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合议庭

顾韬、罗伟明、史乃兴

书记员李馨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诚帝电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华盈优品厨卫用品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2017年5月5日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诚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案商标


第3676832号商标



裁判文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书


(2016)苏民终621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诚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汪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依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斌,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潘叶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函,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达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茅俊,该公司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晨辉,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华盈优品厨卫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许诚志,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镇江诚帝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帝公司)、常州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云商公司)、常州华盈优品厨卫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盈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知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诚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依星、丁斌,被上诉人华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函、XX,被上诉人苏宁云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晨辉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华盈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庭审,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诚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所有诉讼请求。主要理由:1.原审判决对涉案商标显著性的论述不当。原审判决花费了一定的篇幅对涉案商标的显著性进行了论述,但论述带有很大程度偏见和武断。“聚能”不是一固定词组,是一臆造词,具有当然的显著性。涉案商标是十几年前即由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其显著性已经满足法律要求。另外,本案的核心是华帝公司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以及与上诉人涉案商标是否相近似,至于上诉人商标的显著性问题与本案并无多大直接关联。2.原审判决对华帝公司主观状态的论述明显偏袒。华帝公司早在2011年即申请与上诉人涉案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明知被驳回的理由是与涉案商标相近似抵触,仍申请复审,力争取得商标权。之后,仍然将该申请商标用于产品宣传和包装,上述行为是一贯的,目的和动机也是明确的。其不仅具备过错,而且是恶意。如果按原审判决认定华帝公司仅是使用“聚能”文字进行技术说明,但其为何要在广告宣传和包装中使用“”、“”这样的商业标识?纯技术性的描述并不需要这样的标识。华帝公司有关“在国家的号召下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辩称虚假,国家发改委于2010年11月29日才发布相关公告,而华帝公司自认在2009年就开始使用被控侵权标识,2010年就销售近16万台了。3.原审判决关于是否造成公众混淆误认的论述错误。首先,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提交涉案商标持续广泛使用的证据,涉案商标未建立起与上诉人自身服务的唯一联系,其保护强度相当有限。该观点是片面的,商标权人的商标使用情形仅影响到赔偿责任程度,而不会影响到侵权行为的认定。其次,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聚能”已是行业的通用技术术语,其他案外企业使用“聚能”也是侵权行为,并不能为被上诉人开脱。4.华帝公司在产品宣传和包装上使用“”、“”,以及使用“聚能灶”产品名称的行为均是商标性使用。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其混淆结果的发生是必然的。此外,华帝公司使用“聚能灶”作为产品名称,将使“聚能”可能成为产品通用名称,淡化上诉人涉案商标,丧失商标标识功能。5.根据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销售“聚能灶”规模巨大,上诉人仅主张了被上诉人侵权获利的部分赔偿,相应赔偿数额应获得全额支持。


被上诉人辩称


华帝公司、苏宁云商公司、华盈公司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一审原告诉称


诚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华帝公司、苏宁云商公司、华盈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诚帝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2.判令华帝公司、苏宁云商公司、华盈公司连带赔偿诚帝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计6000万元;3.判令华帝公司、苏宁云商公司、华盈公司在扬子晚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4.判令华帝公司、苏宁云商公司、华盈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主要理由:其是从事厨卫产品研发、制造、销售一体化的企业,主营产品涵盖厨卫系列,也是第3676832号“”商标的所有人。随着该商标的品牌影响力逐年增加,诸多侵犯诚帝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导致其商标被淡化。华帝公司在电视、网络、宣传物等媒介利用与诚帝公司商标类似的“聚能”进行宣传,苏宁云商公司的店员也用“聚能”进行宣传,诚帝公司相关人员现场摄像并购买了一台“聚能灶”,同时取得购物票据及宣传册。苏宁云商公司未经许可销售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商品以及利用该注册商标从事宣传、华帝公司未经许可生产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商品以及利用该注册商标从事宣传、华盈公司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等便利条件,这些行为侵犯了诚帝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被告辩称


苏宁云商公司一审辩称:1.本案所涉的华帝系列燃气灶是采购于华盈公司,有相应的进货合同和凭证;2.华盈公司系合法成立并正常营业的企业,其营业执照核定的营业范围包括厨卫用具的销售内容,另外本案所涉的华帝系列厨卫用具已经取得合法的注册商标;3.涉案燃气灶具有聚能的功能,产品生产和销售方提供的产品功能说明书予以明示,而且聚能仅为该产品所具有的功能之一,并非作为商标来使用,聚能是一个通用的技术名词,从互联网百度搜索对聚能的定义聚能灶本质上采用红外线,热效率达到68.5%,同类的煤气灶产品都宣称有上述功能。综上,苏宁云商公司不存在侵犯诚帝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事实,诚帝公司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华帝公司一审辩称:1.根据工商档案显示,诚帝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19日,起始的注册资金只有3万元,在经营范围中并没有燃气灶具的生产,而根据燃气灶具的生产实施细则规定,制造燃气灶具必须有生产许可,诚帝公司不具有制造生产燃气灶具的资质;2.诚帝公司声称其商标品牌影响力逐年增加,但是根据商标档案查询,诚帝公司在2014年5月份通过受让方式取得涉案注册商标,之后不到七个月就提起了诉讼,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中并不包括燃气灶具,因此本案中华帝公司等三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燃气灶产品不侵犯诚帝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3.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涉案注册商标含有指定商品的技术特点,诚帝公司不能禁止华帝公司使用,华帝公司使用“聚能”文字时均是用来表示商品的技术特点,并非当作能够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而且诚帝公司也使用了“聚能”和“聚能燃烧技术”等词语,其作为商标权人也认同“聚能”是一种技术名称,描述了商品的一个技术特点,华帝公司使用“聚能灶”同时在显著位置标注了“华帝”商标,主观上期待消费者通过商标来区分商品来源,通过技术特点来吸引消费者,并没有混淆商品来源的故意,客观上也未有侵权的后果;4.诚帝公司连续三年未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因此被诉方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诚帝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间距离其受让涉案注册商标不足七个月,不可能产生相应的巨额经济损失,其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谋取非法利益,其注册地址为居民小区,面积不会超过200平方米,不具备生产涉及到民用家庭安全的燃气灶具。综上,请求驳回诚帝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华盈公司一审辩称:1.认同华帝公司关于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答辩理由;2.华盈公司不存在诉称的故意为侵犯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等服务或便利条件的侵权事实,在诚帝公司起诉前,华盈公司不知道涉案商标,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华帝公司,华盈公司进行了充分的审查注意义务;3.华盈公司注意到诚帝公司提供的产品宣传册上载明的“chengdi诚帝”商标系案外人中山市诚帝电器燃具有限公司所有,诚帝公司并非该注册商标权利人。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诚帝公司对华盈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涉案注册商标以及诚帝公司主张其实际使用该商标的相关事实


2006年1月14日,莱芜市金太阳新能源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367683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1类,包括太阳能热水器、沐浴用设备、烹调器具等,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6年1月14日至2016年1月13日止。2014年5月27日,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诚帝公司。2016年3月10日,莱芜市金太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聚能”商标使用申明》,称“涉案注册商标在转让给诚帝公司前,对于市场上侵犯该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维权权益全部归属于诚帝公司享有。”


2014年5月15日、7月15日、10月10日,诚帝公司分别向嵊州市恒泰电器有限公司、嵊州市千娇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吉派电器有限公司出具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授权前述企业在燃气灶等产品上使用“”商标,许可期限均为二年。


2014年6月4日、2015年1月21日,诚帝公司分别开具发票,显示其分别向丹阳市亿伯橱柜、苏科装瑝有限公司销售了“聚能热水器”、“聚能烹调器具”、“聚能油烟机煤气灶”。


诚帝公司提交的聚能产品宣传册显示,其封面下部注明“嵊州市恒泰电器有限公司”,上部印有“”字样,并载有“节能科技聚能缔造”宣传语,中部印有“低碳烹饪聚能环保”,该宣传册所展示的产品本身均标注“”;诚帝公司提交的2015年4月12日、5月12日、7月12日三期《家电动态》杂志以及2014年12月期《嵊州厨具》杂志中,均有使用“”的宣传页以及其他广告等。2015年4月14日《丹阳日报》焦点新闻08版登载有“聚能B043燃气灶新品上市”的商业信息。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分别于2015年5月20日、6月5日出具检验报告,两份检验报告封面均载有“产品名称家用燃气灶具”、“受检单位诚帝公司”、“生产单位浙江吉派电器有限公司”、“委托单位诚帝公司”信息,两份检验报告第1页均载有“产品名称家用燃气灶具”、“商标聚能”以及规格型号、生产批号等信息。


2015年5月21日,诚帝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兵在江苏省丹阳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电脑登录“微店”,“微店网页版”的相关页面显示,2014年11月3日、11月9日该微店上架了若干产品,包括“聚能环保灶”、“聚能电热水器”、“聚能油烟机”等,所展示的产品本身均标注“”。


2015年11月10日,国家商标局作出商标撤三字[2015]第Y007932号决定书,该局决定“驳回马宁的撤销申请,第3676832号注册商标不予撤销”。2015年11月18日,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丹知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第一项为“被告严卫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诚帝公司第367683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关于诚帝公司主张华帝公司等实施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


2014年1月1日,华帝公司与华盈公司签订《2014年度经销合同(厨具部分)》,合同约定华帝公司指定华盈公司为“华帝”品牌厨具类产品的经销商,经销区域包括常州、无锡等,经销产品类别包括灶具、抽油烟机等,经销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经销渠道包括国美、苏宁、五星等全国连锁渠道。2014年11月7日,华盈公司与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公司签订《商品推广与销售主合同》,合同约定双方的关联机构在参与本合同的履行时,享受本合同的全部权利,承担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合同有效期自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12月15日,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如果事实上已经进行了合作,合同有效期从事实上合作之日起计算;双方还签订《供应服务协议》作为前述主合同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由华盈公司提供华帝品牌的厨房电器、小件厨房电器等商品。


2014年12月17日,苏宁云商公司销售出型号为JZ20(Y.T.R)BH806B的华帝燃气灶一台,售价1800元,其开具的发票显示“门店:常州南大街店”,在该经营场所内展示的灶具产品处悬挂、张贴有相应的广告海报,海报左上方为“vatti”,中部为“华帝聚能灶热效率可提高37%”,拍摄照片还显示,其中一处宣传内容为“高真低碳真正的聚能灶”、“热效率高达68.5%比普通燃气灶热效率提高37%”、“为什么华帝聚能灶是真正的聚能灶?微焰+光波高效双重燃烧”。华盈公司出具产品送货清单,该送货单左上角标注“vatti華帝”,送货单载明规格BH806B、销售单位“南大街苏宁店”。诚帝公司当庭提交该燃气灶产品,其包装箱顶面印有“vatti”,正面及背面印有“华帝聚能灶”,两侧面印有“vatti”以及华帝公司的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贴有该产品的型号标签,标签显示生产日期为2014年10月29日。华盈公司认可该燃气灶产品系由其向苏宁云商公司提供。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曾于2013年6月21日出具检验报告,封面载有“样品名称家用燃气灶”、“规格型号JZT-BH806B”、“生产单位华帝公司”、“委托单位华帝公司”信息,检验报告第1页载有“样品名称家用燃气灶具”、“标注商标华帝”以及规格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


华帝公司“华帝全品类折页(2014版)”宣传册显示,其封面右下方注有“vatti”,在其中二页与灶具相关的页面上部印有“华帝聚能灶”、“”、“热效率相对国家标准提高37%”,并有“华帝聚能灶,首创专利加热系统”、“华帝聚能灶,采用合金蜂窝体燃烧器,在860℃高温下,能激发出相当于燃气效能60%的高能光波,与火焰一起形成双重加热……”、“13.6°凹面聚能设计”、“华帝聚能灶,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几乎为零”等产品介绍内容;华帝公司另一份双面彩印共四页的宣传页显示,其封面左下方注有“vatti華帝”,右下方印有“节能37%”、“”,上方印有“高真低碳”,该宣传页内同样印有前述产品介绍内容;华帝公司还有一份折页宣传册,其封面左下方标注“vatti華帝”,内有一页为“华帝燃气灶”,该页上方载有“……让燃烧的热量得到最充分的利用,热效率高达57%”,另有一页为“华帝聚能灶”,其宣传内容与前两份宣传册基本相同。


根据诚帝公司对网络视频的截图,华帝公司在其广告中使用了“爱爆炒用聚能灶”的广告语,该广告语左上方标注“vatti”;还使用“高真低碳”广告语,下方标注“聚能·省钱”、“真正聚能灶”、“买灶具,就选华帝聚能灶”、“大厨用过都说好的聚能灶”,并附有“1000℃大火力”、“热效率提升”、“低碳”等宣传;广告中也出现“vatti華帝︱”的界面。根据诚帝公司对一篇网络文章的截图,该文章述有“倘若广告诉求选定得当,会对消费者产生强烈的吸引力……送礼就送脑白金、怕上火喝王老吉……这些成功的经典广告无疑就是最好的证明。此次华帝新出品的聚能灶广告,对比其之前的广告,我们就会发现之前的华帝聚能灶广告的诉求点更多聚焦在高效、节能,主打的是比普通灶具的热效率提高37%的概念,而现在广告的诉求点变成‘爱爆炒’,这其实就是生产厂家在新商业时代下广告诉求向用户体验倾斜的最好体现”等内容。


2011年4月22日,华帝公司将“”、“”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对应的申请号分别为第9375060号、第9375059号。2013年8月27日,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3]第44429号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第9375060号申请商标文字部分“聚能”与包含涉案注册商标在内的三个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聚能”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完全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近似商标,故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同日,商评委还作出商评字[2013]第44430号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第9375059号申请商标中的“燃烧技术”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性较弱,其显著识别部分之“聚能”与包含涉案注册商标在内的三个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聚能”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完全相同,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近似商标,故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一审庭审中,华帝公司解释称,其之所以将“”、“”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是一种自我保护行为,因为自2010年开始其响应国家发改委的号召推广并应用聚能燃烧技术,在这一方面投入了非常大的研发经费,于是希望自身所获得的技术上的突破能够得到保护;使用的“高真低碳”广告语中只突出了“聚能”、而未突出“低碳”,是因为“聚能”是手段,“低碳”是结果之一,而老百姓最关心的是省钱而非低碳环保,于是把手段予以突出。


通过华帝公司的网站可以查询到,华帝公司2010年“持续进行‘低碳产品’推广计划,有效提升了聚能灶的销量,实现渠道销售近16万……”,2011年“持续进行‘低碳产品’推广计划,有效保证了主推灶具产品聚能灶的销量,实现单品销量近33万……”,2013年“公司继续推广聚能灶,实现单品销量近55万……”。华帝公司2013年、2014年年度报告以及2015年半年度报告显示,在“主营业务构成情况”部分的列表中,其“炉具”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之差分别为3.3亿余元、4.5亿余元、1.9亿余元。诚帝公司认为,根据其利用网络搜索引擎得知的网页,涉案燃气灶商品利润每台至少500元,从其自身所从事的生产实践来看,一台全铜或红外线分火器燃气灶的成本为四百余元。


三、关于“聚能”一词被实际使用的相关事实


2010年11月2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10年第33号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加快重点节能技术的推广普及,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们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现予公布。该公告附件即为《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附件中序号20的节能技术名称为“聚能燃烧技术”,适用范围为“轻工业燃气具产品、工业燃烧加热工序”,主要技术内容为“采用金属蜂窝体燃烧技术、催化燃烧技术、聚能护围结构技术、多层隔热技术等提高灶具的燃烧效率”,适用的技术条件为“台式燃气灶、民用取暖产品、工业采暖等”,项目建设规模为“16768台聚能型炉灶”;在所附的《重点推广节能技术报告(第三批)》中,对“聚能燃烧技术”进行了详细阐述,其中“技术原理”部分载有,“燃气与空气实现全部预混……混合物在金属蜂窝体中间进行燃烧……将燃烧所得到的热能转化为红外线……进行传热……聚能型锅支架设计使锅支架与金属板燃烧器的凹面结构形成一个整体聚能凹面……将散失的热量又聚合起来反射给锅底吸收……使得热效率更高”,另外“工艺流程”所附图名为“聚能燃烧炉具设备原理图”。2014年12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2014年第24号公告所附《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4年本,节能部分)》及相应的《技术报告》有着与前述摘录部分基本一致的内容。


2015年4月20日,登录http://www.net.com万网查询域名“junengdianqi.com”,显示注册信息为“所有者zhenjiangchengdidianqiyouxiangongsi”,注册日期为2014年3月27日。同日访问http://www.junengdianqi.com,网页左上方显示“镇江诚帝电器有限公司”,在该网站“新闻中心”版块有一篇发布时间为2014年3月29日、名为“聚能灶的技术优势”的文章,摘录相关内容如下:聚能灶采用聚能燃烧技术,热效率达到68.5%,较普通灶具提高了37%……在提高热效率,达到节能目的的同时,聚能灶在低碳环保方面也有重大突破……。


2015年6月4日,通过访问http://www.fotile.com,网页左上角显示“FOTILE方太”,在“方太官方商城”版块展示有“方太FC1BE聚能精控燃气灶”,还有“聚能稳焰持久劲燃更高效”等宣传语;访问http://www.robam.com,网页左上方显示“ROBAM老板”,在“老板电器官方商城”版块所展示的部分燃气灶商品的宣传广告中有“全新聚能环……”、“全新聚能芯……”,并配有聚能环及聚能芯对应的图片及介绍;访问http://www.chinavanward.com,网页左上方显示“vanward万和”,在“产品中心”版块展示有“第二代双聚能燃气灶N3-B02X”,该产品的宣传页面载有“分层螺旋火,一次聚能”、“高效聚能仓,二次聚能”及相应的介绍和图片,“产品特点”中描述“高效双聚能:第一次聚能就是锥形火焰,外焰接触锅底,使锅底吸收了最大热量;第二次聚能就是下沉式结构形成锥形火焰,使火焰向中心燃烧,热量不流失,比国标提高热效率6%-7%”;访问http://www.ehaier.com,网页左上方显示“海尔商城”,在“厨房电器-燃气灶”版块展示有“海尔燃气灶JZT-QE3B(12T)”,该产品的宣传页面载有“[聚能式劲直火+刀锋式猛旋火]双高效燃烧系统”以及相应的效率指标数据;访问http://www.chinamacro.cn,网页左上方显示“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该网站链接跳转至“天猫商城-万家乐厨房电器旗舰店”后,店铺展示有“万家乐DQB03B燃气灶嵌入双灶煤气炉灶具天然气聚能红外灶”,对应的宣传图片中标注“光波节能灶高聚能”以及相关指标数据;访问http://www.rinnai.com.cn,页面左上方显示“Rinnai林内”,在其“产品中心-燃气灶”版块含有“聚能火系列”,该系列列有五种型号的燃气灶产品,在“产品特点”中描述有“全新的林内聚能火燃气灶是新一代高热效、大火力、节能型燃气灶……高达55%以上的热效率,使聚能火3.7kw的输出功率相当于普通灶具4.2kw的输出功率……”、“在相同热负荷下,聚能火可以比普通灶具更迅速加热”等内容,还配有“聚能火”与“传统火焰”的对比图片等。


2015年6月25日,通过访问http://www.cnipr.com中国知识产权网,在“名称”一栏以“聚能”为关键词检索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该网站显示共计431件中国实用新型专利、293件中国发明专利、133件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所显示的专利名称诸如“聚能器”、“聚能锅”、“聚能炉”、“聚能环”、“聚能装置”、“聚能锅炉灶”、“聚能罩”等等。


2015年6月29日,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接受华帝公司委托,检索“聚能”在中国大陆报纸、期刊中的相关报道,该中心以“聚能”为检索词、以2002年12月31日前为检索年限进行检索,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标题及内文字段检索,检出报纸文献169篇,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全文字段检索,检出期刊文献5714篇。


2015年7月28日,中国五金制品协会出具(2015)轻金协字第035号《证明》,该协会认为,“因聚能燃烧技术推广价值高、热效率高、节能环保的特点,从2010年起被国内燃气用具行业广泛使用……因‘聚能’指代热效率高的一类技术,在行业中普遍使用,行业内很多骨干企业都将应用聚能技术的燃气灶简称为‘聚能灶’,以区分热效率较低的‘普通灶’,因此,我会认为‘聚能’是燃气灶产品使用的一种技术名词,聚能灶已经成为燃气具行业的通用名称”。


2015年8月19日,访问http://www.nlc.gov.cn,页面上方显示“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以“聚能”为关键词对全部字段进行逻辑检索,出版年份设定为1900年至2003年,检索结果显示有7部专著,其中包括1957年由国防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聚能现象的理论与实验研究》;还检索出950篇论文,其中包括1992年的一篇期刊论文《聚能效应在高能气体压裂中的应用》。


四、与本案相关的其他事实


根据诚帝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诚帝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19日,注册资本3万元,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厨房用品、卫浴、灯具、橱柜的销售。诚帝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同时提交了“诚帝厨卫”宣传页复印件四页,其证据清单载明提交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为“其一直使用‘聚能’商标从事同类产品的经营”;宣传页封面下方为“广东诚帝厨卫”的企业简介,第2页左上方载有“聚能环复合金属载体,聚能燃烧技术”,第3页左上方载有“聚能燃烧技术诚帝超级猛火王燃气灶,采用聚能技术,火力达到4.6kw……热效率高,燃烧更充分”,第4页左侧有六幅小图片,每张图片下方均对应有说明,第一张图片为“聚能”二字以及背景图案,下方说明为“超节能红外线”,其他五张图片的下方说明为“聚能红外线燃气省一半”、“均衡蓝焰”等,再下方有一行文字“注:以上特点并非所有机型所有,请以具体说明为准”,另外还有五款型号不同的燃气灶图片及规格参数,其中三款燃气灶图片旁注明“聚能灶”字样。


华帝公司(原企业名称为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经核准变更为现企业名称)于2002年6月21日经核准受让第636410号“華帝Vantage及图”注册商标,2005年6月22日国家商标局认定华帝公司使用在第11类燃气灶具、抽油烟机商品上的“華帝Vantage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华帝公司另分别于2010年1月21日、2011年1月7日、2014年10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6061921号“vatti”、第6265453号“vatti華帝”、第11839486号“华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烹调器具或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商品,上述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分别至2020年1月20日、2021年1月6日、2024年10月6日。2004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具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授予华帝公司生产的华帝牌家用燃气灶具为中国名牌产品;2006年4月,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将“vatti華帝”作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燃气具独家供应商;2006年10月,华帝公司获第三届中国优秀民营企业称号,取得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2014年6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华帝公司为“连续十九年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014年10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华帝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并授予证书。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对商标侵权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如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还规定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予以限制的情形。鉴于本案被诉方答辩时均提及,使用“聚能”并非作为商标,而是基于对技术特点的描述,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控侵权商品或宣传资料中对“聚能”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一、涉案注册商标在其显著性上存在一定的天然缺陷


涉案注册商标“”由“聚能”文字、“JUNENG”字母以及图形构成,其中“聚能”文字部分较为直观。“聚能”一词即使未在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中“聚”字或“能”字所涉词语的举例之列,也不能因此否定该词语可被正当使用的空间。


从“聚能”一词的构造看,其是由固有语素构成,聚集为“聚”字的当然释义,能量为“能”字的固有含义,所以“聚能”一词是在常用语素及概念的基础上形成的,结合灶具等但凡涉及能量的语境,该词可谓顾名而思义,其表意是明晰的,一个有着正常学识、智力、经历的人无需进行思考或进一步理解即可明白该词所指之义。而且根据华帝公司所举国家数字图书馆的搜索结果、中国知识产权网的搜索结果等证据来看,“聚能”一词早已被人们广泛使用在涉能量语境中,该词与能量的关联是直接且紧密的,即使是不熟悉燃气灶产品的人也不会对该词所要传达的意思产生疑问。故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在节能、高效等因素十分重要的燃气灶商品上看到“聚能”一词,会自然、优先地理解为该商品具备聚集能量的技术功能。


涉案注册商标尽管被注册为商标,但不能无视其字母以及图形这两个组成要素,以该商标中“聚能”文字此单一要素来看,其在区别涉能商品的来源这一方面显著性弱。


二、华帝公司主观上并未将“聚能”文字用以区分商品来源


首先,国家发改委以公告的方式推广聚能燃烧技术,而且公告附件中已经出现使用“聚能型炉灶”、“聚能燃烧炉”的情形,因此在涉能行业将聚能燃烧技术简称为聚能,用聚能灶特指使用了聚能燃烧技术的灶具,不仅符合人们的语言习惯,也通过发改委的公告以及行业内的广泛使用得到了进一步普及;其次,华帝公司的宣传中使用“聚能”或“聚能灶”文字的场合,均伴有相应的关于“热效率提升”的技术数值,也有更为详细地从诸如“金属蜂窝体燃烧器”、“凹面聚能”等产品设计原理的角度予以介绍的情形,这与发改委公告的节能技术推广目录中介绍的聚能燃烧技术的主要技术内容吻合;再者,华帝公司还将普通燃气灶和聚能灶在同一份宣传册中介绍,对比二者宣传内容可知,对聚能灶的宣传正是基于其热效率的提高,华帝公司也在其广告中解释“为什么华帝聚能灶是真正的聚能灶”,从该用语字面含义分析即知,华帝公司将聚能灶当作一类商品的名称在使用,其后接着解释“微焰+光波高效双重燃烧”则更加说明使用“聚能”文字,是从燃烧效率这一技术效果对灶具进行修饰;最后,华帝公司对为何其广告语中只突出了“聚能”、而未突出“低碳”,以及为何将“”、“”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问题作出了相对合理的解释。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商评委不予核准注册前述商标的理由属于行政机关所制作文书中的非事实部分,因此并不能当然成为法院对当事人行为性质进行判断的客观依据;商品经营者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时对卖点予以醒目标注以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属于广告领域的常见情形,因某个符号被突出使用即直接推定该符号系用以区分商品来源,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曾经将某个符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主观意愿,也并不足以挤占该符号可予以非商标意义使用的客观空间。


另外,本案中华帝公司在与华盈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华盈公司“为‘华帝’品牌厨具类产品的经销商”;华帝公司将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同型号的家用燃气灶送交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其后出具的检验报告也清楚载明“标注商标华帝”;华帝公司的广告宣传内容均在封面处或其他显著位置醒目标注“vatti”、“vatti華帝”或“华帝”,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箱顶面、正面、背面、侧面均标注上述商标或字号。以上情节可知,无论是广告宣传,还是向有关机构送检产品,抑或签订合同,华帝公司均明确使用了前述非争议商标或字号以区分商品来源。


因此,华帝公司在其产品及宣传资料中使用“聚能”文字是善意的、合理的,具有客观叙述商品特点、功能的作用,而非指示商品的来源,属于正当使用。


三、华帝公司在燃气灶商品上使用“聚能”文字客观上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诚帝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受让涉案注册商标之前该商标的使用情况,且其受让后仅七个月即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在这七个月内该商标有持续广泛的使用,故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低。法律既保护权利依法行使,也禁止权利滥用,我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本案中诚帝公司所提交的用以证明其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证据,除其向三家企业出具的授权书外,再无其他完整、妥当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证据,其实际宣传中使用的商标均是“”,而非“”,因此涉案注册商标并未建立起与诚帝公司自身服务的唯一联系,其保护强度相当有限。


然而其他主体(方太、老板、万和等)使用“聚能”文字的证据结合国家发改委的推广可知,在燃气灶市场,作为“聚能燃烧技术”的简称,“聚能”已经成为为数不少的商家对其产品进行宣传的热点,在出现“聚能”的宣传资料中,业内企业均是注重从相较于普通灶具可达更高热效率这一角度予以介绍,属于对自身产品所具有的技术特点进行描述的范畴,这样的合理使用契合发改委推广聚能燃烧技术时所期望的节能减排的目的。故中国五金制品协会证明文件中关于“因‘聚能’指代热效率高的一类技术,在行业中普遍使用,行业内很多骨干企业都将应用聚能技术的燃气灶简称为‘聚能灶’,以区分热效率较低的‘普通灶’”的表述有其客观依据,应当予以采信。


即使从诚帝公司的网页发布的关于聚能灶的文章、提交的聚能产品宣传册中“低碳烹饪聚能环保”的用语以及其诉讼之初提交但又撤回的证据,也同样可以看出“聚能”作为一种技术特点被广泛用于描述该类商品,因此一般来说相关公众对该类商品的认知会更多地直接来源于商品的生产者,不会仅凭“聚能”二字就简单地进行商品来源的识别,况且华帝公司在其商品上或宣传中均醒目标注了“华帝”、“vatti”或“vatti華帝”等标识,在华帝公司有着相当知名度、公司与前述商标或字号有着稳定联系的情况下,前述非争议商标或企业字号显然起着直接且关键的区分意义,使用“聚能”文字的行为不会造成客观上的混淆。


综上所述,华帝公司将与涉案注册商标“”中“聚能”相同的文字用以描述商品的技术特点,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和不同生产者的作用,该等使用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不构成对诚帝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而苏宁云商公司、华盈公司宣传和销售涉案商品亦不构成侵权。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是对商标标识功能的保护,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享有的权利是对构成商标的符号在商标意义上的控制权,对于他人非商标意义使用相同或近似符号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无权干涉。


一审裁判结果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诚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由诚帝公司负担。


举证质证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提供以下证据:


上诉人诚帝公司提交大众点评网网页打印件一份,内容为部分网民的留言交流,用以证明相关公众已经将聚能标识认定为华帝公司品牌,混淆已经实际发生。被上诉人华帝公司、苏宁云商公司对该证据的形式真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证据内容中的提问具有预设性,且容易造假,不能实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

本院对该份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予以认定,关于关联性问题,将在判决理由部分一并评述。


被上诉人华帝公司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国家商标局商标驳回通知书、商评委(2013)第32301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内容是以“聚能火”标志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技术特点,整体不具有显著性等为由,驳回了上海林内有限公司“聚能火”的商标注册申请,被上诉人以此证明“聚能”二字使用在燃气灶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技术等特点。

证据2.广东省中山市凤翔公证处(2015)粤中凤翔第1835号、1840号公证书两份,内容是www.jnzcn.com网站的域名信息以及该网站的相关内容,用以证明www.jnzcn.com网站系上诉人持有和经营,上诉人自身也是将“聚能”作为功能技术词语使用。


证据3.第三届世界环保大会组委会的相关证书,内容是授予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全球绿色战略合作伙伴”“百强”称号,以及授予“华帝聚能灶”为大会指定环保产品的称号,用以证明被上诉人“华帝聚能灶”使用聚能燃烧技术,具有突出的节能环保作用。


证据4.广东省中山市凤翔公证处(2016)粤中凤翔第453号公证书,内容是“2012诚帝电器春季营销峰会圆满结束”、“2010诚帝优秀代理商恳谈会圆满闭幕”等网页报道,用以证明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汪兵作为中山诚帝公司代理商,早在2012年就从事厨卫产品行业,其受让涉案商标具有恶意。


证据5.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江苏)查询情况、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的复印件以及上诉人出具的两份发票,用以证明上诉人该两份发票上的购货单位丹阳市亿伯橱柜、苏科装瑝有限公司并不存在。


证据6.商评委(2016)第48626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主要内容是以“聚能”一词缺乏显著性为由,宣告诚帝公司涉案第3676832号“”注册商标无效。


证据7.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3681号行政判决书,主要内容是诚帝公司不服商评委(2016)第48626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驳回诚帝公司的诉讼请求。

华帝公司提供证据6、7用于证明上诉人涉案商标缺乏显著性,其系将“聚能”一词作为技术名词进行描述性使用。


上诉人诚帝公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4、证据5中的两份发票、证据6、证据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也不能实现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上述证据显示的网站也不能证明即是上诉人所有。对于证据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其中显示的组委会是否合法设立并不清楚,且与本案也无关联。对于证据5中的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于证据6、7,上诉人主张其已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本案中止审理。


被上诉人苏宁云商公司对上述证据未表示异议,同时认为涉案商标缺乏显著性,其作为销售企业,也不应承担过高的注意义务。


本院对于上述证据1、2、3、4、6、7以及证据5中的两份发票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至于关联性问题,将在判决理由中予以一并评述。由于被上诉人华帝公司未提供证据原件或其他佐证,故本院对于证据5中的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江苏)查询情况、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另查明:华帝公司对上诉人涉案第3676832号“”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商评委审查后,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商评字(2016)第48626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宣告上诉人涉案第3676832号“”商标无效,诚帝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6)京73行初3681号行政判决,驳回诚帝公司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应当中止诉讼;2.被上诉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


一、本案并无中止诉讼的必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本案中,上诉人涉案第3676832号“”商标被宣告无效,上诉人主张其已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相关行政判决提起上诉,故涉案商标的行政诉讼程序尚未完结,本案应中止诉讼,等待涉案行政诉讼二审判决后再继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相关行政诉讼的后果无非两种,一是涉案商标最终被宣告无效,此种情况下,上诉人当然已无权向被上诉人再行主张商标权利;二是涉案商标最终被确认有效。即便如此,经综合审查全案情况,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仍然不构成商标侵权。鉴于此,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止诉讼的相关规定,并不必以有关涉案商标无效宣告的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据此,上诉人有关中止本案诉讼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即便上诉人涉案第3676832号“”注册商标有效,被上诉人仍然不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商标法立法精神和相应规定,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是判定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要件。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商标性使用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用于商业活动中;二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据此,在商标并不能发挥识别作用,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的情况下,判断是否在相同及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及是否容易导致混淆,都不具有实际意义。本案中,根据各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并综合全案案情,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所涉被控侵权行为并非商标性使用行为,并未起到表明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因而不具备商标侵权的前提要件,不构成商标侵权。


(一)涉案商标的主要构成要素“聚能”一词具有描述商品特点、技术功能的客观属性


涉案商标“”由“聚能”文字、“JUNENG”字母以及图形构成,其中“聚能”文字部分较为突出和醒目,是涉案商标的主要构成要素。首先,从字面理解,“聚能”一词显然具备聚集能量的客观含义,又鉴于涉案商标侵权争议所涉领域为燃气灶具、抽油烟机等厨卫用品市场,相关公众很容易将其理解为商品具有节能、高效等技术功能。其次,根据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中国知识产权网以“聚能”为检索词的查询结果,在一定时间段,涉及“聚能”的报刊文献169篇,期刊文献5714篇,发明专利293件、实用新型专利431件、外观设计专利133件,据此可以认定“聚能”一词在相关领域已被广泛运用。第三,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以及附件、《重点推广节能技术报告(第三批)》中对“聚能燃烧技术”的具体阐述,中国五金制品协会的相关证明中对“聚能”作为燃气灶产品技术名词的相关说明,以及其他知名燃气灶生产商,甚至包括上诉人自身在产品中对“聚能”一词的使用情况,可以认定“聚能”作为表明产品具有“节能高效”技术功能的词汇,在行业内已经获得普遍运用。据此,本院认为,上诉人虽一直强调“聚能”不是一固定词组,是一臆造词,但并不能以此即当然否定“聚能”一词客观上具备的上述功能,在本案所涉燃气灶具、抽油烟机等厨卫用品领域,“聚能”一词客观上已实际具有描述商品特点、技术功能的显著作用。


(二)上诉人涉案“”商标显著性不强,并不能阻止其他市场主体对“聚能”一词的正当性使用


本案中,上诉人于2013年11月成立,注册资本3万元。2014年5月受让涉案“”商标,2014年12月即提起诉讼。上诉人虽然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一直使用涉案商标用于生产经营,但远不能证明其涉案“”商标已经具备较高市场知名度。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在“聚能”一词本身具备描述商品功能、特点等客观属性,且上诉人涉案“”商标显著性不强,远未在相关公众中形成“聚能”与上诉人商品的唯一对应关系的情形下,上诉人并无权阻止他人基于合理理由对“聚能”一词的正当性使用。


(三)华帝公司主观上并无恶意,客观上也未将“聚能”一词用于识别商品来源


首先,华帝公司使用“聚能”、“聚能灶”具备相应的行业背景。根据现有证据,国家发改委下发公告,要求加快节能技术的推广普及,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在附件中专门对“轻工业燃气具产品”中的“聚能燃烧技术”进行了详细说明。在这一背景下,包括华帝公司在内的诸多燃气具生产商均研发推出“聚能”技术产品,并在产品包装、对外宣传中使用“聚能”词汇,或者用“聚能灶”、“节能灶”描述产品。因此,华帝公司使用“聚能”、“聚能灶”的行为,是基于上述行业背景,目的在于宣传其产品具备高效节能等技术特点,主观上并无利用、攀附上诉人“”商标的恶意。


其次,华帝公司使用“聚能”、“聚能灶”时均对其技术特点进行了相应宣传介绍。根据现有证据,华帝公司在其产品宣传中,对“聚能”所代表的技术含义、技术效果进行了较为详尽的介绍,从技术原理、技术数值、技术效果以及新旧产品功能对比等多方面进行说明,其作用在于帮助用户充分了解产品性能的优劣,而并非试图将“聚能”作为其商业标识予以推广。


最后,华帝公司在其产品上一直突出标注其“华帝”系列商标。根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华帝公司在其产品包装、宣传广告的显著位置,均以突出、醒目的方式标注有“华帝”系列商标,在与相关厂商的合同、送交相关部门的检验报告中也均突出标注有“华帝”标识。


上诉人认为,华帝公司在申请与上诉人涉案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被驳回后,仍然将该申请商标用于产品宣传和包装,主观上应显属恶意。本院认为,这一问题的关键仍在于判断华帝公司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的情形下,并不能以华帝公司曾经就此进行过注册商标申请即认定其具备主观恶意,也不能藉此即禁止其就“聚能”文字的正当性使用,上诉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同时认为,华帝公司在广告宣传和包装中采用“”、“”等方式使用“聚能”文字属于商标性使用,单纯的技术性描述并不需要采取上述突出使用的方式。对此,本院认为,市场主体出于介绍产品技术和功能优势的目的,采用醒目、突出的描述方式并不违背法律,也是市场营销的常见手段之一,并不能仅凭此即认定华帝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上诉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综上,根据现有证据并结合全案案情,可以认定华帝公司系出于描述产品功能、特点等目的使用“聚能”、“聚能灶”文字,其使用具备正当性,并非商标性使用。上诉人指控华帝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因缺乏前提条件,故不能成立。鉴于此,对于各方当事人就其他方面提供的证据,本院不再予以理涉。同时,在华帝公司不构成侵权的情形下,上诉人对苏宁云商公司、华盈公司的侵权指控显然也无法成立,其相应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诚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由诚帝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顾 韬

审判员 罗伟明

审判员 史乃兴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 馨

 


案例来源:知产宝网站(www.iphous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