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1)粤0192民初1692号/(2023)粤73民终995号[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诉广州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扫码查看裁判文书】
【案情与裁判】
广州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某公司)开发运营“铺货易”“代销易”软件,按权限等级、服务周期不同在拼多多服务市场内宣传销售。经营者使用“铺货易”,可将天猫、淘宝平台单个或整店商品数据“搬运”至拼多多店铺经营;拼多多用户下单后,经营者使用“代销易”创建天猫、淘宝订单,将天猫、淘宝订单及物流数据同步至拼多多平台,形成由天猫、淘宝平台商家向拼多多平台用户发货的“无货源店铺”模式。商品“搬家”过程无需取得天猫、淘宝平台及被搬运商家授权。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某公司)认为,被诉搬家软件非法获取、使用其平台数据构成网络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请锐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数据是电商平台提供服务的基本要素,天某公司、淘某公司作为电商平台经营者,依法依约收集并处理商品数据,既有资金、技术、人力投入,也有防范、监测、维权支出,有权对平台内商品数据进行衍生利用和开发,有权对平台内商品数据主张权利。
被诉数据利用行为不具有正当性。(一)擅自利用他人商品数据从事经营活动,系“不劳而获”降低自身运营成本,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该行为使电商平台及商家无法获知消费者真实评价,导致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制度功能落空。(二)被诉搬家软件不仅不正当增加竞争平台访问量、交易量、用户活跃度等,损害天猫、淘宝平台经营者合法权益,还使得“无货源店铺”不经授权即可使用他人商品数据、经营他人商品,造成对天猫、淘宝平台内经营者的实质性替代,亦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增加其购物风险和维权成本。“代销易”对订单内个人信息的处理和搬运同时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三)被诉搬家软件无视天猫、淘宝平台有关限制第三方获取、使用平台数据的措施,不顾拼多多服务市场禁止未经允许复制他人商品的要求,为“无货源店铺”经营者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提供技术支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锐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广州互联网法院遂判决锐某公司向天某公司、淘某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含合理开支)。
锐某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本案现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电商平台商品大数据不正当竞争案。本案从数据产生的合法性、数据运营的投入以及竞争利益三方面对涉案电商平台对其合法运营的商品数据享有权益予以认可。在认定被诉行为扰乱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被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予以特别规定的情形下,认定锐某公司被诉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裁判通过有效规范大数据不正当利用行为,有助于健全数据治理规则,发挥司法赋能数据产业发展的积极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