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谷芳卿,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
法律读库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从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到金融犯罪案件检察部、轻罪案件检察部,专业机构办理专业案件成为这一轮检察改革中的醒目标志。在检察机关专业化建设的过程中,职能分工细化成为不可回避的因子。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 “社会分工”与人类社会发展一直紧密联系, 进入21世纪,网络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分工和协作,提高了社会生产和转化的效率,但是又不免和以往的生产模式与社会分工、协作发生复杂微妙的互动关系。从社会分工视角审视信息时代的专业化分工,也许能为我们窥探检察机关专业化发展进程提供新的视角。
一、专业化分工是差异存在的必然结果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犯罪激增,其中未成年人犯罪严峻形势更令人堪忧,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区的法院、检察院开始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专业从事未成年案件办理的检察内部分工开始形成。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提出,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是分工变化的直接原因,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分工之所以能够不断进步,是因为社会密度的恒定增加和社会容量的普遍扩大。诚然,社会容量增大是基础,但是其中罪关键的因素是社会密度的增加,这种社会密度就是社会成员之间的连接关系。社会交往密切人群之间的联系,联系会带来社会矛盾与利益划分,导致社会关系复杂化。
社会关系的复杂化预示着差异的存在,在一个集体中虽然有一个共同的意识,但是对个人的活动范围、活动方式却无法规定,因此,集体意识也会朝着更理性的方向发展。如同未成年人检察机关的专业化发展过程所昭示的那样,早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产生于控制犯罪、惩治犯罪的司法应对,而随着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推进,青少年犯罪“原罪”属性被广为认同,少年司法呈现“准司法”性质,检察机关也因此顺势而为,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与单一追诉普通犯罪的差异,形成了“捕诉防”一体化,注重预防矫正的专业化未成年检察部门。可以说,成人世界与未成年人世界的互动关系,以保护为核心的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则,促成了少年的专业化,未检职能专业化也属必然。
二、专业化分工促成内部职能整合
近年来,互联网、信息化的迅猛发展冲击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高科技、智能化、新类型的案件层出不穷,金融安全、知识产权,暴恐犯罪等领域的犯罪层出不穷,给刑事司法带来了结构性的挑战,专业化的犯罪防控与治理,需要检察机关形成专业化的队伍。社会需求的多样化和层次化促使社会总劳动划分的越来越多,进而产生社会分工的细化(马克思,《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但是,如果我们仅仅把专业化分工看作是适应外部需求的产物,显然低估了分工的内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