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各大社交平台发达,为我们交流、获取资讯带来了方便,但是有的人却利用平台做些非法的事情。据《广州日报》消息,广州一男子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大肆传播淫秽视频,多达15000G。
据报道,2016年3月,广州网警在“安网2016”行动中,发现了在广州市涉嫌利用微信传播淫秽视频的嫌疑人蔡某。
经网上调查和固定证据后,警方抓获了蔡某,现场查扣作案电脑和手机,并发现淫秽视频文件多达15000G。
经审查,嫌疑人利用微信公众号的便捷性和影响力,迅速招揽会员多达2600多名,对每位会员收取至少9.8元的“入会费”,再通过微信群和115云盘大量传播淫秽视频,共非法获利达20多万元人民币。
据悉,这是广州警方侦破的首宗利用微信公众号传播淫秽视频的案件。
参考国家法律: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修正)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实不止微信,相信大家在其他社交平台如微博、QQ等上面也有这种东西,特别是现在的微博热评里,简直是目不忍视。尽管色流来的猛,赚得也猛,但是千万别去触碰法律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