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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晖:旧著再版说明(四则)

法学学术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2-15 13:51

正文

旧著再版说明

(四则)

作者:谢晖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谢晖教授按

蒙法律出版社抬爱,“谢晖法学论著系列”(10部)书于2016年以来陆续出版,分别是:


1、《法的思辨与实证》

2、《法律的意义追问——诠释学视野中的法哲学》

3、《民间法的视野》(初版)

4、《制度修辞论》(初版)

5、《法律哲学——司法方法的体系》(修改书名)

6、《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

7、《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

8、《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

9、《大小传统的沟通理性——民间法初论》(增订版并修改书名)

10、《法律方法论》(初版)


出版社要求对再版的书最好能加个说明。如下即对近期将印行的4部旧著的再版说明。



《法律哲学——司法方法的体系》

再版说明


《法律哲学》这部书,由湖南人民出版社于2009年初版,现征得湖南人民出版社及该书初版编辑戴军先生的同意,纳入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谢晖法学论著系列”中再版。


该书既是一部有关法律哲学的作品,同时也是一部探究司法方法体系问题的作品。所以,为了文题之适切,在再版时加了个副标题——“司法方法的体系”。狭义上讲,法律方法所讲的就是司法方法,因此,两者间并无根本区别。但广义上讲,除司法方法外,法律方法还包括立法方法,行政(执法)方法,(律师)法庭论辩方法,甚至公民用法、守法方法等,因此,司法方法仅仅是法律方法之一种。这正是我在本书再版时给书名加副标题“司法方法的体系”,而不用“法律方法的体系”之缘由。


关于司法方法的体系,在我国学界,大多以法律解释这个词为纲领,提挈其它所有的司法方法。如王利明、梁慧星、王彬等,皆如此。也有学者以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利益衡量、漏洞补充作为司法方法的逻辑起点,如舒国滢、张继成、熊明辉、张宝生、张斌峰、焦宝乾、张利春等。郑永流则从法律人的思维过程出发,阐述其阶梯式法律方法体系。这些有关法律方法体系的不同观点和论述,各有千秋。


本书则尝试从“法律病灶”这一法律的问题出发,并通过对“法律病灶”的类型化处理,对症下药,阐述针对不同“法律病灶”的司法应对手段。透过此,本书也对常见的各类法律方法及其适用领域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论述,与此同时,还提出了“事实替代”这一独特的司法方法。在相关研究中,试图贯彻的基本方法,是“规范研究方法”。自然,这一有关司法方法体系的论述,是一种尝试性的研究。这一司法方法之理论体系,能否与司法实践中法律运用的方法相呼应?尚有待司法实践之检验。


有了体系,并不意味着这个体系就一定完善。在司法方法论的研究上,我一直未曾止步于这一体系,也一直探寻在此体系基础上,设法进一步完善该体系。尽管在本书之外,并未形成专门的、系统的著述,但不时有相关的研究论文发表。因此,对相关的后续研究,我将结集为《法律(司法)方法论》一书,也将收在“谢晖法学论著系列”中。静待读者们届时能并观两书,比较阅读,或更有收获。


因此,本书再版时,并未改动初版的内容,只对其标点和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感谢湖南人民出版社及戴军先生慷慨授权本书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也感谢法律出版社及本丛书策划人周丽君编辑热情应允将本书纳入“谢晖法学论著系列”中再版!本书的再版,受到中南大学法学院及该院陈云良院长的特别支持,在此特致谢忱!


谢 晖

2017年2月9日于北京



《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

再版说明


《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是我对法哲学基本范畴所做的系统思考和研究,也是目前国内所公开出版的为数不多的有关法哲学基本范畴问题研究的学术作品。


在内容上,该书就法律本质与法律现象、法律创制与法律运行、法律形式与法律价值、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法律权力与法律责任、法律调整与法律秩序、法律继承与法律发展、法律主体与法律客体、法律实体与法律程序这10对“对偶式”的法学范畴及其每对范畴内部的相互关系做出了尝试性的探索(自然,法学的“对偶式”范畴不止这10对,其他诸如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法律观念与法律行为、法律规范与法律运行等皆属“对偶式”范畴,但这些范畴或与前述范畴内容交叉,或因笔者对其研究不够,或者笔者在他书中已有阐述,故本书均未涉及)。


在方法上,本书着力运用辩证思维方式,把正反合的思维方法运用到每对关系的逻辑思辨中,并辅之以必要的实证资料,以说明各对范畴内部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既不是所谓矛盾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关系,因之,也不是每对范畴之某一方面对另一方面的支配、决定关系,它们之间是相互决定、相互制约的关系。惟其如此,它们之间在逻辑上形成一个有机互动的整体,在实践上只有每对范畴内部体现出有机互动,才可能实现其整体效应。在我国法学界,这种把正反合的思想方法以及具有某种审美情趣的探索,运用于法学范畴之研究者并不多见。孙笑侠的《法的现象与观念》或许是个例外。


本书的另一特点,在前述研究内容中可以看得出来:即强调范畴的“对偶式”特征。之所以强调之,是便于更好地挖掘“对偶式范畴”之间的内部关系以及其整体效应。当然,研究法学基本范畴,未必一定要像本书所坚持的那样,关注“对偶式范畴”及其内部关系。张文显的《法哲学范畴研究》就不强调不同范畴之间的对应关系,因此,也不太关注范畴的“对偶式”特征。所以,对法学的单个范畴性话题,如权利、义务、责任等分别进行研究,未尝不能深入法学范畴之堂奥。只是由于笔者的研究兴趣和问题意识所致,更喜欢寻求把不同范畴做“对偶式”处理,并且事实上在法学范畴中也确实存在着不同范畴之间的这种“对偶式关系”。这样,本书的研究,就不失为研究法学范畴的一个视角。


1999年,本书由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前后印行3次共计近万册。现征得山东人民出版社及初版编辑李怀德编审的同意,也经由法律出版社及再版编辑周丽君的许可,作为“谢晖法学论著系列”之一种再版。今天我在校稿时注意到,再版审读人田甜对本书做出了如下的评价:“本书语言规范,篇章体例合理,文字运用及注释格式等十分规范,书稿质量极高。”这既是对拙著的肯定,也是对我的鞭策。在本书再版之际,特别感谢李怀德、周丽君等为它的出版、传布所做的努力!也感谢中南大学法学院及陈云良院长为该书的再版所做的宝贵支持!


谢  晖

2017年2月10日于北京



《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再版说明


《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这部书,是20多年前我站在理论法学视角,对我国法制现代化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所做的系统思考。思考的逻辑起点是法律变迁及其历史类型。特别是根据人、物关系的结构,我对法律的历史变迁做了三分,即:“对人的法”、“对事的法”和“人本的法”。这不但把法制现代化研究的镜头伸拉到人类历史长河中,而且较早地在国内法学界提出了“人本的法”这一概念,并进而将法制现代化的逻辑起点置于人的现代化之上,最终也将其归宿落脚到人本的关怀之上。


与此同时,书中对法制现代化的一般文化背景、核心基点、要素结构,我国法制现代化的资源选取、道德—价值基础、战略—道路—动力选择、学理基础等做出了独具匠心的论述。特别是书中对权力不得推定的论述,否定了我国法学界一些学者对“推定性权力”、“权力推定”的种种论述,强调法制现代化的要津,就是把一切权力都置于法律的规范之下,以实现“以法治权”,并藉此实现权力对法制现代化的推动作用——只有权力受制,才真正预示着法治。一旦权力逍遥法外,则法治或法制现代化将遥涯无期。


法制现代化研究,自然不能绕开我国现有的制度结构、权力结构和社会结构。为此,本书从我国当下的权力结构出发,系统地对我国立法现代化问题、行政现代化问题、司法现代化问题等都做出了论述:强调在立法现代化中应反思“议行合一”这一说法可能存在的问题,并说明事实上我国的制度结构贯彻的并非“议行合一”。在我国较早地提出了“行政法治”这一概念,指出了在我国阻碍“行政法治”的种种“法外行政”现象,并强调克制“法外行政”的基本方式是“行政确权”,即通过法律严格规定各种行政权的运作范围以及权力违法的责任机制,以确定不同层级和不同类型行政权的法定内容、作用界限和行使方式。提出了审判(司法)独立是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完成的标志这一论断,并强调这是司法现代化的本质要求。


本书于1998年在山东人民出版社初版。出版以来,曾连续印刷4次,发行达11000余册。书中观点也引起了学界的一些关注。如在2000年10月于南京师范大学召开的第3次亚洲法哲学大会上,法学家郝铁川在做大会发言时,把公丕祥在《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一书中的观点、朱苏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的观点、蒋立山在有关法律现代化之系列论文(后来结集为《法律现代化——中国法治道路问题研究》,2006年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中的观点和本书的观点并列为当时我国法制现代化研究的四大观点。


可喜的是,本书所提出并阐述的不少理论观点和改革主张,在最近20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中,不断得以呈现,与此同时,本书中所指出的一些问题,无论法学理论方面的问题,制度体制方面的问题,还是法律运行方面的问题,都或者有了大踏步的进步,或者正在深入改革过程中。但毕竟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过程,不少问题仍需继续努力,本书提出的一些观点、主张还需在改革中努力争取。正是基于此,征得原版出版社——山东人民出版社及初版编辑李怀德的同意,也经由法律出版社和再版编辑周丽君的认可,我把本书安排为“谢晖法学论著系列”之一种。因为是再版,而不是修订再版,所以,此次出版除了对书中的一些技术性失误和表述欠妥的内容做了修正外,书中的其它相关资料悉未更动。特此说明。


感谢山东人民出版社和法律出版社,感谢本书初版编辑李怀德和再版编辑周丽君,感谢中南大学法学院及陈云良院长对本书的出版所提供的支持!


谢  晖

2017年2月10日于北京



《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

再版说明


《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初版于1997年,由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至今已整整20年。该书出版后,先后重印3次,发行近万册。现市面上已难以觅得,故征得山东人民出版社及初版编辑李怀德的同意,作为“谢晖法学论著系列”之一种,由法律出版社再版。这是我国首部系统阐述法律信仰问题的作品。近20年来,“法律信仰”这一词汇业已成为我国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谈论的主题词之一。该书出版后,也受到一定的好评,曾被列为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法学界影响最大的备选图书之列。


自从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一书翻译出版以来,法律信仰问题一直为我国学界所重视。但各家论者大多基于宗教信仰阐述法律信仰。赞同者强调要对法律抱以宗教般的情怀,反对者声言法律作为世俗生活的安排方式,无法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本书则坚持法律信仰是指在“真理”(诠释学和视域交融意义上的真理论)和生活必须意义上的一种心理笃信和行为恪守状态,因此,提出了世俗法律信仰、法律信仰冲突、法律怀疑精神、法律价值中立、法律信仰的基础等一系列较新的概念和问题。


本书出版后,在受到学界称赞的同时,也收到了学界的不少批评,如范瑜教授、张永和教授等都曾通过论著或讲演批评之。这种批评,对我而言是更重要的鼓励。透过此,可以展开更深入、更完备、更系统的思考。尽管此书出版后,我没有就该话题做进一步的专门论述,但在其他相关作品中,只要涉及法律信仰话题,本书的基础理念基本上得以循守。


我国的法治建设,自立法层面看已然蔚为大观,甚至在某些领域、某些地方已显得有些叠床架屋——从供不应求(尽管在许多领域,我国的立法仍供不应求)转向了供过于求。在此情形下,更重要的任务在于法律的运用、遵守、执行、适用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法治理念和法律信仰。这即便不是当下学界和法律实务界的共识,但至少也是一种普遍认识,因此,法律信仰这一话题不但没有过时,变成“去年的黄历”,反而更是今天应必备的“镜鉴”和“利器”。如何培育从上到下、从官到民、各行各业的人们对法律的依赖、信任乃至信仰,是国家法治建设能否成功的关键所系。


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我决定把本书编入“谢晖法学论著系列”中再版。再版时除了对个别不太规范和错讹的引文、注释做了处理之外,其它内容未作更动,悉依初版原貌。感谢初版出版社——山东人民出版社及初版编辑李怀德君的授权;感谢再版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及再版编辑周丽君君的允诺;感谢中南大学法学院及陈云良院长对本书再版的精神鼓励,并为此而慷慨解囊、提供宝贵的出版资助!


谢  晖

2017年2月10日于北京


法学学术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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