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哲学》这部书,由湖南人民出版社于2009年初版,现征得湖南人民出版社及该书初版编辑戴军先生的同意,纳入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谢晖法学论著系列”中再版。
该书既是一部有关法律哲学的作品,同时也是一部探究司法方法体系问题的作品。所以,为了文题之适切,在再版时加了个副标题——“司法方法的体系”。狭义上讲,法律方法所讲的就是司法方法,因此,两者间并无根本区别。但广义上讲,除司法方法外,法律方法还包括立法方法,行政(执法)方法,(律师)法庭论辩方法,甚至公民用法、守法方法等,因此,司法方法仅仅是法律方法之一种。这正是我在本书再版时给书名加副标题“司法方法的体系”,而不用“法律方法的体系”之缘由。
关于司法方法的体系,在我国学界,大多以法律解释这个词为纲领,提挈其它所有的司法方法。如王利明、梁慧星、王彬等,皆如此。也有学者以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利益衡量、漏洞补充作为司法方法的逻辑起点,如舒国滢、张继成、熊明辉、张宝生、张斌峰、焦宝乾、张利春等。郑永流则从法律人的思维过程出发,阐述其阶梯式法律方法体系。这些有关法律方法体系的不同观点和论述,各有千秋。
本书则尝试从“法律病灶”这一法律的问题出发,并通过对“法律病灶”的类型化处理,对症下药,阐述针对不同“法律病灶”的司法应对手段。透过此,本书也对常见的各类法律方法及其适用领域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论述,与此同时,还提出了“事实替代”这一独特的司法方法。在相关研究中,试图贯彻的基本方法,是“规范研究方法”。自然,这一有关司法方法体系的论述,是一种尝试性的研究。这一司法方法之理论体系,能否与司法实践中法律运用的方法相呼应?尚有待司法实践之检验。
有了体系,并不意味着这个体系就一定完善。在司法方法论的研究上,我一直未曾止步于这一体系,也一直探寻在此体系基础上,设法进一步完善该体系。尽管在本书之外,并未形成专门的、系统的著述,但不时有相关的研究论文发表。因此,对相关的后续研究,我将结集为《法律(司法)方法论》一书,也将收在“谢晖法学论著系列”中。静待读者们届时能并观两书,比较阅读,或更有收获。
因此,本书再版时,并未改动初版的内容,只对其标点和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感谢湖南人民出版社及戴军先生慷慨授权本书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也感谢法律出版社及本丛书策划人周丽君编辑热情应允将本书纳入“谢晖法学论著系列”中再版!本书的再版,受到中南大学法学院及该院陈云良院长的特别支持,在此特致谢忱!
谢 晖
2017年2月9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