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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土壤修复行业的一些认识

生态修复网  · 公众号  ·  · 2017-06-20 07:31

正文


导读

“十三五”期间我国耕地治理市场超过 3000 亿元。就我国在广东、广西、湖南等多个土壤污染相对严重地区开展的耕地修复试点情况显示,这些地区耕地修复成本在每亩 3 万-5 万元。以每亩 3 万元成本计算,根据“土十条”所提出的要求,保守估计“十三五”期间耕地修复市场便达到 3000 亿元。长期来看,我国土壤修复行业具有超过万亿市场空间。据有关专家预测,我国耕地修复市场空间便达将近 4 亿万元,而场地修复和矿山修复市场容量也超过 6000亿元。


1、土壤修复概念


土壤修复是利用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方法转移、吸收、降解和转化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浓度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或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物质。土壤修复按照对象可分为耕地修复、矿山污染修复和污染企业搬迁所形成的场地污染修复。


2、市场空间大


2.1我国土壤污染问题严重


我国先发展后治理的经济发展模式对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土壤污染问题不容忽视,由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于 2014 年 4 月联合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指出,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在调查的土壤点位中,污染超标率达 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的比例是 11.2%、2.3%、1.5%和 1.1%。污染类型以无机型为主,有机型次之,复合型污染比重较小,无机污染物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 82.8%。


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土壤的土壤点位超标率

资料来源:《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


资料来源:《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


从污染区域看,我国南方土壤污染问题比北方更为严重,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污染问题严重。


资料来源:《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


2.2土壤污染政策红利多


我国面临严重土壤污染,土壤修复势在必行。自 2014 年起,政府高频出台土壤防治相关文件,对土壤污染防治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提升。该行业发展以政策为导向,相关立法的完善将推动行业发展。


2017年3月19日,农业部引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提出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全面摸清底数,划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实施耕地土壤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开展典型污染耕地污染治理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建设综合治理与修复示范区。


2016年出台的“土十条”对耕地修复提出了明确要求。“土十条”提出要在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等省份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其他省份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按照土十条的规划,十三五期间将陆续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修复治理基金管理办法等多部配套文件。到 2020 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 1000 万亩;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 200 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


资料来源:产业信息网,民生证券研究院


2.3土壤修复行业空间巨大


短期来看,“十三五”期间我国耕地治理市场超过 3000 亿元。就我国在广东、广西、湖南等多个土壤污染相对严重地区开展的耕地修复试点情况显示,这些地区耕地修复成本在每亩 3 万-5 万元。以每亩 3 万元成本计算,根据“土十条”所提出的要求,保守估计“十三五”期间耕地修复市场便达到 3000 亿元。长期来看,我国土壤修复行业具有超过万亿市场空间。据有关专家预测,我国耕地修复市场空间便达将近 4 亿万元,而场地修复和矿山修复市场容量也超过 6000亿元。


资料来源:中国产业信息网


据估计,土壤修复目前市场规模不到40亿元。目前,世界上发达国家土壤修复产值已经占其环保产业30%以上比重,美国甚至达到50%。与美国和欧洲已修复30283处和80700处污染场地项目相比,我国已修复的项目不超过200个,土壤修复市场发展处于快速上升通道,发展速度明显。


3、行业产业链


3.1土壤修复行业产业链概述


土壤修复行业在我国正经历从无到有的初始阶段,行业整体尚不成熟,缺乏成熟的商业模式。土壤修复行业上游包括相关药剂和设备的研发设计、药剂生产商、设备供应商及土壤污染监测商,为土壤修复提供设备技术支持;行业下游通常为受污染场地的所有者或环保主管单位,土壤修复项目由下游企业提出并为项目出资。行业中游为一些土壤修复企业和环保咨询机构。中游企业负责受污染地块的前期调查、风险评估,中后期工程实施、竣工验收以及后期的评估工作。



3.2土壤修复行业竞争情况


近年来,市场上土壤修复公司数量快速增长,但成规模的企业数量仍然较少。我国土壤修复公司的数量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长,2012 年就新增将近100家,到2013年全国土壤修复领域企业由 200多家增至500多家,产值达140亿元;2015年全国土壤修复合同签约额达到21.28 亿元,比2014年的12.74亿元增长67%。2015年全国土壤修复工程项目超过100个,从事土壤修复业务的企业数量增长至 900 家以上,在2014 年约500 家企业的基础上翻了将近一番。据不完全统计,“土十条”出台后拥有土壤修复相关业务企业数量达2000 家。


 我国土壤修复行业的经营主体主要有环保企业、科研院所以及政府的环保事业单位,环保企业中多为大型国有企业或有地方背景的民营企业,而外资企业则通过合资路径积极进入国内市场。


从业务水平上看,这些市场主体主要分为三种:水平较高的是以土壤修复为专门性业务的环保企业,主要从事环保研究和实践工作,拥有较高的技术能力、丰富的项目经验,能够很好地承担土壤修复业务的全部工作,如湖南的永清环保公司;其次是科研院所类机构,这类主体同样具有较高的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但在工程施工的实践经验逊于前者,因此通常需要寻求施工团队进行一定的项目转包,如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其外市场上还有众多的小型民营施工公司,在技术实力和项目经验方面均非常落后,基本上凭借自有的挖土设备和普通施工资质,就承担了工程类土壤修复的工作,往往难以达到项目的修复目标并容易导致次生环境污染的发生。


从公司规模上看,规模相对较大、工程经验丰富的公司较少,除了几家该领域较大规模的企业,其他企业均规模较小并缺少项目经验,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凭借其技术与经验优势如美国 ESD、日本同和也纷纷进入中国市场。


从区域分布上看,北京、上海、广州、江苏、浙江、湖北等经济较为发达的省市开展的土壤修复项目数量基本处于前列,其中北京市集中了建工修复、金隅红树林、生态岛、高能环境以及众多外资修复公司在内的几十家企业。这使得土壤修复相关公司表现出一定的区域集中性,但是总体竞争程度较低,有些地区还由于行政干预等作用出现了较高的垄断性;而行业门槛低的现实也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进来,打破这种垄断竞争的行业局面,提高该领域的行业竞争程度。


目前我国土壤修复行业基本形成以下格局:以北京建工修复为代表的国有企业拿下了北京地区的主要大型项目;永清环保垄断了湖南市场;以杭州大地环保、北京高能环境为主的民营修复企业则分食长三角等地的中小型项目;而像英国 ERM 公司、荷兰 DHV 公司等有丰富土壤修复经验的外资公司,虽由于“行业污染数据敏感”被排除在主流市场之外,但也一直试图开拓市场。


4、盈利模式


土壤修复投资金额巨大,投资回收期长,探索出一条适合土壤修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显得尤为迫切,当前我国土壤修复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


从土壤修复项目的分配来看,常见的商业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招投标模式,政府通过向土壤修复企业招标,中标企业负责标的评估或施工。这种模式下,政府是实际控制人,整个过程中涉及到的修复费用、调查与风险评估费都由财政来承担。二是“修复+开发”模式,土壤修复企业直接与土地开发商联合,作为一个整体同时承包污染场地的修复和开发,修复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4.1 污染方付费模式


污染方为治理责任人,为土壤修复付费为土壤修复的主要原则。对于搬迁企业造成土壤污染的,由企业承担治污责任。“土十条”出台后,更是明确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责任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如污染方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搬迁地块,出资 1.998 亿元修复受污地块。但是这种情况目前比较少,实践中难落地。



4.2受益方付费模式


具有商业用地价值的土地修复采取受益方付费模式,对修复后土地进行再利用的房地产开发商或地方土地储备部门承担土壤修复费用。由于城市地价较高,修复后的土地作为商业用地具有较高经济价值,房地产开发商和地方土地储备部分可以直接从修复后的土地使用或流转中获得利润,可行性较高。该盈利模式较为成熟,负责土地修复的机构可以从修复后土地获益,因此可以使用该模式修复的土地有望率先得到治理。


受益方付费模式分为两种:一是政府直接出让受污染土地给土地开发商,由土地开发商出资负责土壤修复,对修复后达标的土地进行再利用获得收益;二是由政府出资负责污染土地修复再将修复后达标的土地出让给土地开发商,有关部门从土地流转中获益。



4.3财政出资模式


EPC 模式(工程总承包模式)


出于我国土壤修复的实际情况,大量受污染土壤已经无法找到污染责任人而治理土壤污染又缺乏良好的收益机制。许多缺乏收益机制的受污染土地的治理只能依靠政府资金。EPC 模式,即工程总承包模式。地方政府或者污染企业将整个项目承包给治理企业,由治理企业提供从前期调查评估到后期修复工程实施的整体服务。



长沙市望城区农业和林资业局出资 7958.90万元对长沙市望城区指定区域进耕地修复。政府部门与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企业按照政府所提要求负责受污染耕地的修复任务。由政府财政为土壤修复工程买单。


BT模式(政府出资回购)


金额较大的土地修复采取 BT(建设-转移)模式。该模式下,土壤修复公司通过投标方式取得项目,在建设期先行垫资对污染土地进行修复,项目完成验收后一段时间内政府向企业支付合同款回购修复场地。BT 模式可缓解合同采购方资金压力。


例如,国资背景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分批出资9725.48万元对项目进行回购。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土壤修复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企业先行垫资完成大湖清淤,污水处理及含大量重金属的底泥处臵回填等多项工作,项目完成后采购方分期支付回购款。



BOT模式(建设—运营—转让模式)


BOT 模式,即建设—运营—转让模式。政府将一个污染场地修复项目分成几个标的,针对各个标的展开招标,中标企业成立项目公司,并以此公司为主体进行融资并实施项目。项目修复完成后,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经营管理项目,从而获得营业收入。待特许经营期结束,将项目转让给政府。



PPP模式


中央财政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设立于 2010 年,用于支持一大批重金属污染防治等项目。2014年至2016年间,中央财政下达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分别为19.90、37.00和90.89亿元,预计2017 年规模达 240 亿体量。虽然土壤治理专项拨款金额翻倍增加,但仍然不能弥补我国土壤修复的资金缺口。PPP 模式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土壤修复项目是土壤修复盈利模式的积极尝试,有助于解决我国土壤修复资金短缺的问题。《土壤污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于 2016 年 7 月发布后,提出“国家引导、地方为主、突出重点、以奖促治、强化绩效”的使用原则,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方式分配,每年具体分配方式由财政部商环境保护部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工作开展需求等因素确定,同时中央政府大幅度提高专项基金预算数,2016 年达 90.89 亿。产业调研显示 2016 年落实 50 多亿,真正投出去形成订单大概 20 亿左右,30 亿资金因项目进度原因将落实到 2017 年。预计 2017 年中央专项资金 100 亿左右,加上去年 30 亿的体量,预计 2017 年专项资金量在 130 亿,结合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预计政府规模合计达到 240 亿。


案例:湘潭市岳塘区的竹埠港老工业区面积 1.74 平方公里,是湖南省乃至国家重金属污染治理重灾区。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专项债券,国家重金属污染治理环保资金,银行融资及企2014 年 1 月,岳塘区政府和湘潭城乡建设发展集团合资成立湘潭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永清环保大股东湖南永清环保集团共同出资 1 亿元组建了“湘潭竹埠港生态环境治理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以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整治项目的投资、管理、服务为重点,实施区域内关停企业厂房拆除、遗留污染处理、污染场地修复、整理,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竹埠港老工业区内 28 家企业于 2014 年底前全部关闭。计划在 3 至 5 年内投入 95 亿元治理资金,资金来源包括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专项债券,国家重金属污染治理环保资金,银行融资及企业注资等污染治理完成后,土地用途由工业用地转为第三产业开发,竹埠港老工业区将被整体开发为生态新城,参与各方将从治理土地增值收益中获得回报。以湘潭市竹埠港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一期工程为例,项目总投资约 7.98 亿元,工程结束后可释放 606 亩土地,以当地目前市场地价 180 万元/亩计算,该修复地块可产生约 10.91 亿元的经济效益。



模式比较与分析


BOT 项目模式的优势在于解决了资金的来源难题,便于项目融资,土壤修复成本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分摊;劣势在于项目运行经营时间较长,对土壤修复企业的风险控制额融资能力提出高要求。EPC 模式优势在于项目运营周期较短,风险小,企业一次性获得收益;劣势在于项目外包后,修复成本由政府承担,同时资金数额受到限制。“岳塘模式”优势在于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作用,调动了企业在资金投入、技术研发等方面的积极性,解决了土壤污染治理投入大而少有产出的难题,但是对治理企业规模有一定要求。


目前我国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土壤修复项目以场地修复项目为主。位于城市的受污染场地获得修复后拥有高经济价值,修复资金来源除政府方面外还包括土地开发商,盈利模式清晰,因此率先得到治理。耕地修复对人身健康拥有重要意义,但修复后的地块经济价值相对较低,修复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由于尚未解决耕地修复长效资金问题,耕地修复进展较为缓慢,以农地流转的方式推动商业化运营值得探索。矿山修复尚未成为现阶段关注重点,“土十条”中未对矿山治理做重点说明,目前仍以监管防治为主。


5、技术门槛


尽管目前在国家层面没有设立土壤修复从业资质,但在土壤修复实践中,各地会对投标单位做出一定要求。据中国环境修复网统计,在近些年来的土壤修复项目招投标中,甲方要求投标单位需具备以下一项或几项资质: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环境工程(污染修复工程)专项设计资质、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省级以上环保产业协会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资质(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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