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广东省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
明确了虚拟电厂注册、资源代理方式、电能量交易机制、需求响应交易机制、辅助服务交易机制等内容。虚拟电厂运营商注册时应明确其虚拟电厂类型,同一运营商可同时申请负荷类虚拟电厂、发电类虚拟电厂。负荷类虚拟电厂资源、发电类虚拟电厂资源所在现货市场出清节点(220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母线)为单位聚合为交易单元,单个交易单元的调节能力不小于1兆瓦、连续响应时间不低于1小时。现货电能量交易虚拟电厂按所在节点报量报价,全电量参与现货电能量交易出清。
江西发改委发布《江西省支持独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建立健全“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的完整市场体系,明确将独立储能纳入市场主体范畴,促进独立储能“一体多用、分时复用”。鉴于现阶段储能容量相对较小,鼓励独立储能签订顶峰时段和低谷时段市场合约,发挥移峰填谷和顶峰发电作用。
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2025年电力市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按照新型储能参与市场化交易有关方案和实施细则规定,持续推动独立储能试点参与电能量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适时按15分钟开展电能量电费结算。虚拟电厂参与市场化交易试点,按照《广东省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推动可调节负荷、分布式电源、用户侧储能等资源聚合形成虚拟电厂,积极参与电能量、需求响应、辅助服务等市场交易。
贵州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南方区域电力市场贵州电力现货市场2024年四季度结算试运行实施方案》,
参与主体增加新能源企业,所有参与中长期市场的新能源发电项目通过报量报价或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现货,原则上符合条件的220kV及以上新能源发电项目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其余新能源发电项目以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分布式光伏、生物质发电项目不参与现货结算。
黑龙江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0版)》意见的通知,
随通知下发9个电力市场相关文件,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经营主体均为电力市场成员。独立储能可“报量报价”,或“报量不报价”参与现货电能量市场。参与日前现货市场的充电电量、放电上网电量按照日前节点电价结算。偏差电量,按照实时节点电价结算。虚拟电厂“报量不报价”参与现货电能量市场。独立储能需参与调频辅助服务费用分摊。电能量市场和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不同时参与。
四川能监办发布《四川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新型储能企业纳入市场主体。独立储能充电电量参与电能量交易,不承担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市场损益分摊费用;放电电量参照燃煤火电参与电能量交易,享有市场损益价差补偿。用户侧储能充电电量参与电能量交易,不承担市场损益分摊费用;放电电量参照燃煤火电获取市场损益价差补偿。独立储能与用户侧储能充电、放电电量结算电价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公开征求《甘肃省虚拟电厂建设与运营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确了虚拟电厂系统功能要求、调节性能要求、系统性能要求、数据交互要求、安全防护要求共六方面。调节容量:初期不低于10MW,且不低于最大用电负荷的10%,参与现货交易的虚拟电厂,单一交易单元可调容量不低于1MW。响应时长:具备按照调节容量要求持续参与响应不小于1小时的能力。响应时间:响应时间不应超过15min。调节速率:每分钟调节速率不应低于最大调节能力的1%或0.1MW。调节精度:以每15分钟为一个周期计算偏差率,要求不超过±20%。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做好天津市2025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
其中包含《天津市独立储能市场交易工作方案(2025年修订版)》。现阶段独立储能作为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只能签订顶峰合同(即高峰、尖峰合同),具体时段划分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395号)执行。高峰、尖峰合同价格不超过本地燃煤基准价上浮20%的1.5、1.8倍。充电时,独立储能作为电力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合同电价为其从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的价格;独立储能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按实际用电量结算,结算价格执行一般工商业用户电网代理购电价格,不参与峰谷价格浮动。独立储能结算电量中向电网送电的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内蒙古能源局发布公开征求《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规则体系(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确定了各类电力辅助服务交易品种、补偿类型并制定具体细则。鼓励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经营主体参与电力辅助服务。配建储能与所属经营主体视为一体,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具有法人资格时,可选择转为独立储能项目,作为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公告明确了独立新型储能、虚拟电厂参与现货市场的方式,其中独立新型储能设施参与现货市场方式:市场初期,独立新型储能设施在日前申报充/放电功率曲线,在满足电网安全和新能源消纳的前提下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出清。当出现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电力可靠供应等极端情况时在常规市场化调整手段用尽后,若独立新型储能设施仍有调节能力,在保证设备安全的情况下,可强制调用消除电网风险。
华中能源监管局发布《重庆市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明确市场成员包括储能企业。价格方面,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滚动撮合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以及恶性竞争,可对报价或者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价格上下限原则上由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经华中能源监管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审定。现暂取值为:峰(尖)、谷段报价区间在平段限价叠加推荐峰浮动系数的基础上,按照浮动+10%确定,推荐峰谷浮动系数参照重庆市分时电价政策。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发布再次公开征求《西北区域灵活调节资源容量市场运营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规则表示经营主体包括各类型发电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含独立储能电站和虚拟电厂等)。其中顶峰容量提供方:西北区域内额定放电功率1万千瓦及以上、持续放电2小时及以上的独立储能电站、最小“削峰”调节能力不低于1万千瓦、连续调节时长不低于1小时的虚拟电厂。独立储能电站、具备上调节能力的虚拟电厂,可报量报价参与西北区域调峰容量交易。独立储能电站申报容量上限为额定充电功率,按充电时长1小时,申报价格区间为(0,30]元/(MW•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