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号
|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511民初3082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审判员 | 石少炜 |
法官助理 | 莫中政 |
书记员 | 张 婷 |
当事人
| 原告: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710号3楼A区05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1346782124。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秋娜,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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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汕头市某日化有限公司。 被告:李**。 被告:郑州市某鸣洗化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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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汕头市某日化有限公司、被告李**、被告郑州市某鸣洗化商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第9277693号、第6683386号、第1331246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被告汕头市某日化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原告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李**、一鸣洗化商行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汕头市某日化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缠枝纹图腾”“”图形近似的包装装潢商品; 三、被告汕头市某日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0000元; 四、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000元;五、被告郑州市某鸣洗化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000元; 六、驳回原告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裁判时间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