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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不要再把“加计抵减”说成“加计抵扣”了,二者确实不一样!

中国会计视野  · 公众号  · 财务  · 2019-05-13 07:23

正文

提  醒

不要再把“加计抵减”说成“加计抵扣”了,二者确实不一样!

区  别

一、 加计抵减是增值税的概念: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此项政策称为加计抵减政策。

因此,加计抵减是国家对部分服务行业给予增值税上的税收优惠。

二、 加计扣除既是增值税上,也是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1 、先看增值税上的加计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二条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比一般规定的9%扣除率,再加计1%的扣除率。

2 、再看企业所得税上的加计扣除:

(1)《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 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 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 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 在税前摊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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