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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又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能否认定自首?

刑事辩护参考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4-30 10:00

正文



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又主动投案,是否符合“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的时间要求?能否认定为自首?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认识。



我们在整理、建设 《刑事案例库》 时,发现相关判例对该问题争议较大。故予以汇总、归纳,供读者参考。




正方观点: 认定自首与否与被告人是否履行取保候审义务没有必然联系, 刑法 规定的是自首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是否负有法律义务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两法规定的并非同一事项,两者并行不悖,也不存在矛盾。


被告人应当在“尚未受到司法机关的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投案,方能认定自首。但这一时间限制意在将自首与被动归案的坦白相区别。如果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被告人脱离了办案机关的控制,案件便又回到了被告人不在案的状态。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基于自己的意志积极主动地投案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投案,本质上并无差别。



《人民司法》2011年第18期





反方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归案后逃跑又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该 规定针对的是犯罪后始终未被抓捕归案的在逃犯罪人员主动投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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