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医患纠纷屡见不鲜,一旦闹上法庭,医院、医生将要面对的不仅是官司,还有巨额赔款。即日起,《医学界》将不定期精选医疗案例,与广大医务工作者共同探讨分析,以作提醒。
作者 | Alice
来源 |"医学界"微信号(结合京华时报相关报道)
案例来源 | 裁判文书网
医院因未及时行剖宫产致婴儿脑瘫,被判赔248万。
案情梗概
2012年5月12日,产妇小刘因胎心监护异常,收入某妇幼保健院治疗,其病历记载,初步诊断:孕3产0孕40周,左枕前,先兆流产,胎儿窘迫?
当日16时,小刘经检查显示胎心基线平直,基线率高,并伴有变异减速,上级医师查房后决定进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但医院直到3个半小时后(19时30分),才实施了剖宫产手术。男婴出生后因为重度窒息,经过抢救仍然成为了脑瘫患儿。法院判决医院应承担80%责任,赔偿患儿248万余元。
该案引起了广泛关注,网友们纷纷表达了观点:
许多医护网友表达了不同意见,总结一句话就是:判决医院承担80%的责任是否过重了?
那么,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理由有哪些呢?
结合已公开资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判决依据。
治疗程序先后有误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鉴定机构认为,小刘因为胎儿窘迫收入院,入院后,胎心监护仍表现为NST无反应型(在无宫缩和无外界负荷刺激下做胎监后;胎动数少于3次、胎心率加速少于15bpm或胎动时没有胎心率的加速),院方应该积极给予以行人工破膜,来了解羊水性状及羊水量,再决定是否行催产素激惹试验(OCT试验)。
剖宫实施时间滞后
当日16时,OCT试验已有异常,上级医师已经决定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但医方至19:30方实施剖宫产手术。被告的过失,系导致被鉴定人重度窒息及重度新生儿缺血缺氧脑病的主要原因,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E级。
“248万余元的赔偿并不多见,这样赔偿是比较高的。只有在医疗纠纷造成植物人和脑瘫患儿中多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丽华律师告诉《医学界》。
此外,高达248万的赔偿额究竟包含哪些项目,也是医务工作者的关心话题之一。
《医学界》小编查询,在法院判决承担的责任赔偿中赔偿项目有十余项,其中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占了大头:
护理费
患儿鉴定为一级伤残,需要长期护理,护理人数为2人,根据年龄、健康状况以及鉴定结论酌情确定护理费的数额为1708200元(18年×365日/年×130元/日×2人,从患儿出生至18周岁)。医院承担80%,为1366560元。
营养费
根据鉴定结论、患儿实际情况,营养费的数额为328500元(50元/日×365日/年×18年,从患儿出生至18周岁)。医院承担80%,为262800元。
残疾赔偿金
具体数额为806420元,医院承担80%,为645136元。
按照我国法律,护理期限和人身损害赔偿根据年龄、健康等具体状况,一般最长都不超过二十年,且一级伤残鉴定条款非常严格,案例中的情况较为特殊。
患者本身就有某种疾病,可能会增大手术风险,如果发生意外,院方是否比一般的手术会承担更高的责任风险?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院方的建议参与度为E级(所诉医疗损害主要是医疗过错所致,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增加了所诉医疗损害出现的可能性。医疗过错参与度为75%(参与度参考范围60-90%),法学上为相当因果关系)。我们可以看出,患者本身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客观上会增加治疗过程的难度,但院方的责任风险并不一定会增加,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朱丽华律师也表示,这个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要看手术中出现的具体是什么样的风险。
给医护的启示?
朱丽华律师表示:“各科有不同的规范,医护人员应该遵守诊疗规范,比如案例中,产妇有剖宫产指征,如果能及早行剖宫产,防止患儿窒息,就能避免这个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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