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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经营许可证处置危险废物,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环评互联网  · 公众号  ·  · 2024-11-01 17:44

正文

编者按:入罪的理由只有一个,但是出罪的情形却千千万。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何种条件下构成污染环境罪?何种条件下构成污染环境罪与非法经营罪的想象竞合?何种条件下不认为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通过对司法解释的解释给出了他们的答案,可供参考。

摘自《〈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 周加海 喻海松 李振华,来源: “人民司法杂志社”微信公众号
5.关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的处理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以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为前提,对于是否以违法造成环境污染为要件,则存在不同认识。

经研究认为,污染环境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上,如果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处置危险废物,在处置过程中没有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无疑不应以污染环境罪论处。

此外, 对于无资质处置危险废物,没有违法造成环境污染,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情形,是否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实践中亦存在不同认识。

考虑到无资质处置危险废物,未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适用非法经营罪,通常情况下可能会比污染环境罪判处更重的刑罚,为避免罪刑失衡,统一法律适用,《解释》沿用《2016年解释》的规定,在第7条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申言之,《解释》坚持对环境法益的实质考量:

一方面, 确立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入罪以违法造成环境污染为实质要件,未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当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另一方面, 针对当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的严峻形势,加大对此类行为的刑事惩处力度,对无资质处置危险废物、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允许适用非法经营罪,对同时符合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的情形择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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