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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权收回十年

为你辩护网  · 公众号  ·  · 2017-06-02 16:37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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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见·庭立方》一档专为刑事法律人打造的精品栏目,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与陈少文老师一起相约《听见·庭立方》



来源:说刑品案

正文

说刑品案编者按: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回和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至今已经十年了。5月31日至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举办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总结表彰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孟建柱指出:刑事审判工作体现一个国家对待生命、对待人权的基本态度,反映出一个社会法治文明进步水平。而死刑复核工作更是这方面的集中体现。公号特编发此文纪念,并借以探讨此项改革前后复杂的历史背景、制度的成因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1978年,山东蓬莱,海边的刑场一声枪响。


已过天命之年的陈卫东至今记得18岁时看见的死刑执行场面。年轻人面容俊朗,瞬间应声倒地。血腥味,一呼吸就像还在周围。


如今,距离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回和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即将十年。


这是一步险棋。”在感知死刑残酷之后的20多年,陈卫东以刑诉法学家身份参与了2005年关于死刑复核权收回的党内专家研讨会。坐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办公室里,他提起从那场被刑法学界视为重要转折点的东湖会议,到改革这十年的过程,感到庆幸。


在收回前的27年里,由于社会转型等原因,重大恶性犯罪频发,重建初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给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然而,此权的长期下放在体制和机制上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矛盾和问题,实践中也出现了死刑复核程序、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关于死刑复核权,在学界呼吁收回的声音和地方认为收回将造成社会治安混乱的压力交织下,法官、学者和律师以及死刑案件当事人都在其间经历了复杂的历程。


死刑该如何控制?又是否该废止?这是收回十年之后更深远的话题。


笔下生死



死刑复核裁定书被送到办公桌上,林维心里一紧,举着笔停了停。


核准或不核,决定一个人的生死,就在笔尖。


这是2015年4月之后的一天,林维作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任命的7名专家学者之一,交流挂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签发死刑复核案件。


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这个身份让他必须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校长、法学教授的角色里突破出另一种思维。


在学院里给学生上课,他会执意不讨论跟证据相关的问题,“我是研究实体法的,可以探讨证据确凿之后案子怎么定性,证据的判断一两节课都说不清楚。”他也会斩钉截铁地说,“被告人家属闹事跟我有什么关系,该怎么判刑就怎么判。”


可到了法官的职务上,证据判断和实体法并不是分开的。


“有时复核法官对细节不太确认,会去查看偏僻的抛尸现场,飞机换大巴转小车再徒步,最后到了现场,因为暴雨无法进入。有的还在找证据的路上出过车祸。”林维把自己当做经验不足的新人,有次跟着老法官去福建提审死刑犯,才体会到“看着卷宗上的名字判决,跟看到人再决定其生死是不一样的”。


而他也觉得死刑案件确实比较复杂,“没办过案子没接触过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的,感受不直接。”


挂职一年多,每次开审判长会议,每个人意见不一致时,林维发表意见还是会“心里犯嘀咕”,有点拿不定主意。所以无一例外先叹口气再说话,其他审判长就看着他笑。“他们经验丰富,我经验上要比他们弱一些。”


在林维之前,最高法在2012年迎来第一批法律院校学者挂职交流,挂职了两年刑三庭副庭长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曾对媒体讲述过——第一次签了“核”字之后,做了两三天噩梦,梦到被告人从案卷里出来找他。


林维是深入接触过被告人的,以兼职律师的角色,从90年代到挂职前。他记得死刑复核收回前的一个案子,三个人行凶,杀死一人,最后三人被核准死刑。他去看他们,其中一个被告人,三十多岁,头发全白了,消瘦无比,告诉他,“每次听见外面的大铁门‘哐’的一声,就觉得要把我拎出去了。”


他感到人性里的恻隐。“因为法官在判案的时候首先是个人,其次是法官。从学者的角度,我的基本立场是谨慎对待死刑,但到了司法实务,肯定也会有矛盾。”


在林维进入法官角色的时候,死刑复核收回最高法进入第八年。最高院要求对每一起案件,做到合议庭、审判长、副庭长、庭长、主管副院长层层把关。对于核准死刑的,要求提讯被告人,需要时还要到案发地调查核实。疑难、复杂案件,报主管副院长审核后,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努力把好死刑案件最后一道关。


工作中,也会有被告人的家属来法院闹事,法官除了大量阅卷,还要调解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的矛盾。在编《最高法院如何掌控死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死刑判例经典选编》的时候,林维感到“这不仅仅是法律技术问题,而且变成了一个社会治安问题,甚至是政治问题,要平衡各方利益。司法实务中的复杂性是学者没法想象的。”


临场喊冤



1978年,18岁的陈卫东在自己的家乡山东蓬莱第一次见到了执行死刑的场面。


以至于直到今天,成为法学家的他仍然记得那股令他终身难忘的血腥味。


那是在县里体育馆里召开的一场声势浩大的公审大会。一个长相俊朗的年轻人,被认定杀死了他的前女友。公审后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他被拉到设在海边的刑场,30米之外,陈卫东见证了一枪毙命的执行场面,“活生生的人变成了冰冷的尸体,觉得很残忍。”


彼时,他还没有想过自己有一天会成为中国法学界刑诉法专家。1979年,恢复高考的第三年,他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而在这一年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对死刑更为深刻的理解,是在他考上人民大学刑诉法的研究生之后。导师在课堂上讲述了河南巩县(现为巩义市)23岁的魏清安被冤杀的事件,让他对死刑的严酷深感震撼。


这事件有着跟呼格案相似的案情。1983年1月25日下午,在河南省巩县发生了一起强奸、抢劫案,女青年刘某被一名20多岁的陌生男子强暴,并被抢走了手表和手提包。


案发一个多月后,年仅23岁的河南小伙子魏清安被列为嫌疑人。1984年,由于当事人的误认和办案人员的不负责任,他被法院以强奸、抢劫罪判处死刑。当年5月3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他被执行枪决。当天行刑时,魏清安大声喊冤:“这个案子天长地久,总有一天会弄清楚的……”


据媒体报道,被处决后,家人从看守所取回他盖的被子,拆洗时,发现被子里面缝了一个魏清安手写的纸条:“爸、妈,我对不起你们,我没有作案,他们非让我交代,打得受不了,我只好按照他们的要求说。”


一个月后,真凶田玉修落网。他主动供述了自己强奸、抢劫刘某的犯罪事实,并带人找到了手表、皮鞋等物证。


改革前夜



从亲眼目睹死刑到冤案的发生,如今已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的陈卫东感慨万千。“如果没有亲眼目睹那个场景,没有对死刑这种制度切实的了解、对死刑错杀案例的了解,你就很难感受到死刑为什么这么严酷,死刑复核程序为什么这么重要。


他也会跟学生们讲,现在年轻人看不到这种场面,感受不到死刑的严酷,“一旦错杀,后果非常严重,老母没了儿子,妻子没了丈夫,孩子没了父亲。


林维也有相同的看法。对于没见过死刑执行现场的复核法官,“我觉得应该见见,人内心的感受是不一样的。”


尽管杀人偿命是我们国家多年来的一个传统,在老百姓心中根深蒂固,但陈卫东认为,现今中国的国情显然不具备条件废除死刑,但把判处死刑的程序设计得更加严密严谨科学,做不到万无一失,也把错案的几率降到最低,是可以做到的


1983年,魏清安被冤杀的这一年,正处在中国27年死刑复核权下放的时间长河中。


在陈卫东步入大学校门的1979年,正值改革开放之初,由于社会转型及利益格局调整等原因,重大恶性犯罪频发,而处于文革后重建初期的最高法院,则无力承担全部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


这一年11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决定,在1980年内,对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1980年3月,最高法将上述案由中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此后,也多次下发文件。自此,死刑复核工作全面下放长达27年。


2005年冬天的武汉,东湖宾馆百花苑,陈卫东记得很清楚,在当时死刑案件质量难以保证,适用程序标准不统一、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甚至错判冤判以及影响了国家的国际形象等大背景下,肖扬下了大决心,策划了这个专家研讨会。


会前10天,陈卫东接到通知,作为参会八位专家之一准备探讨“该不该收回”、“如何向中央谏言”的话题。与会的专家都是中国刑法和刑诉法领域颇有威望的教授。


会后陈卫东才意识到,“应该说,那是对死刑复核非常重要的一次会议。与会的领导和专家达成共识,死刑复核权必须统一由最高法收回。”


这一目标也最终在2007年1月1日得以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在现有的刑一刑二庭的基础上增设了三个刑庭,人员的设置从全国各地抽调从事刑事审判多年有经验的法官,以及选拔教授、资深律师和从事刑事专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进入新的队伍。


“像我的博士生罗智勇——聂树斌案的主审法官,就是从原来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的位置上进入最高院的。”陈卫东清楚地记得,他还应邀给法官们做了死刑复核程序和证据等方面的培训。


有效辩护



12月20日,北京大雾,昆明飞往北京的飞机无法起飞。为了赶上第二天上午与最高法法官的约见,会见完被告人的刑辩律师张雨转机郑州,再换乘高铁连夜回京。


从律师的角度,在死刑复核收回的前几年,在程序的参与上曾找不到这样的途径。


刑辩律师张青松记得2009年左右的一个四川贩毒案,“我们一直在和法院争取联系,但是没有联系上。后来,是被告人家属告诉我们,人已经枪毙了。


然而,核准案件是否从高院到达最高法,“那时候,给最高法打电话询问,对方不能告诉你。在哪个承办人手里,也是秘密。”张青松称,想介入程序,就得去最高法信访大厅交材料。


在律师和法官角色的转换中,林维切身感受到死刑案件的复杂,“审判长遇到的问题你们没法想象,比如今天你通知律师要判这个人,明天家属就来法院等着闹事了。”


事实上,法官和律师之间的信任在客观上难以达到平衡


“律师见法官时,法官可能会从很多角度谈该不该核准,当结果不如意的时候,有的律师会把当时偷偷录的音拿出来。”林维意识到其中的问题,“有一个这样的事情发生,法官就有忌惮了。”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吸纳了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那一年,张雨开始办理死刑案件,已经可以像现在这样预约上承办法官。


此后,最高法又在2015年印发了《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再次细化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内容。


最高法五个刑庭的办公电话在那之后被公开,律师可以找到内勤,张青松就会告知对方自己是哪个案子的律师,“对方会告诉我承办法官姓什么,让我们把联系方式留下,法官会打回来。”


但死刑案件到底有多少人得到了有效辩护,成为死刑复核收回走近10年各类研讨会、总结会的话题之一。


2008年制定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以及2015年的《办法》发布后,律师们的辩护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力度也空前加强,特别是在冤假错案的纠正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总体上死刑案件的辩护意见质量不高,有的完全没有可参考的辩护意见。但真要找到一个好律师,把这些点说透了,也许案子就会不一样。”林维说。


张青松坦承了现实问题,“在这十年中,有些地方的援助律师一年会办几十起死刑案件,确实是最高院法官说到的,经常发现没辩护词,或者辩护词只有半页纸。”


“从刑事诉讼角度上严格来讲,死刑复核一定要请律师,没有律师就得进行法律援助。”张青松告诉法晚记者,“这就可能会出现,律师批量进入死刑复核阶段,这种严重不负责的现象会在最高法层面留下一落千丈的评价。”


看来,这将会是一场考验,“律师不自律,光喊口号要权利没用。当权利给你的时候,结果你没这个能力。”


作为学者,林维更觉得这个问题应该由国家拨付专门的经费去解决,比如增加每个死刑案的法律援助经费,或者应该设立死刑犯辩护的相关基金。


死刑存废



回顾刚收回时的情况,林维谈到:“那时候,死刑把控得相当严格,数量锐减到法官怀疑是否会引起司法震动。”


他所说的担心,在公安部公布统计数字后,有了答案。“2007年前十一个月,全国爆炸案件下降25%,故意杀人案件下降10%,抢劫案件下降7%。”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第七次群众安全感调查,93.3%的群众认为治安环境安全比2006年上升了1.3个百分点。


“这十年也有一些案子很悬,最后通过把关纠正了。”陈卫东透露,“应该说少杀的不是一个小数字,死刑人数直线大幅降低。”


从学者的角度,林维称,“我觉得死刑数字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公布了。”


“这是步险棋,但现在看来是走对了。”陈卫东感到庆幸,“十年死刑复核没有出问题。如果收回来没有很好地把死刑数量压下去,或者最高法有错杀,都不会是现在这个局面。”


不过,林维感到,现在死刑复核法官最怕的就是,“在最高法核准之后,是否会出现错误,这从概率上来说,是会有的。像悬在法官头上的一把剑。”


“像呼格案,法院承认判错了,而我们真正要关心的是,错杀的不仅限于只是宣判和改判的。”对于呼格案和聂树斌案,林维认为讨论的声音远没有触及到根本问题——死刑是否要废止。


“大家都在讨论迟到的正义,其实,只要杀,就可能有错杀。那还要不要继续杀?”林维往下引申去看,“我是同意现阶段要有死刑的存在。但如果要继续杀,要不要更严格地控制?


在不具备废除死刑的国情下,把死刑限于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有必要的。”陈卫东有所建议,“应大量地减少经济财产型犯罪死刑的适用。


去年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九)》,则针对贪污受贿犯罪创设了终身监禁的死刑执行方式,开启我国死刑替代措施的先河。今年10月之后,受贿数额超过两亿元的白恩培便是被判处死刑并被宣布终身监禁。


张雨建议,“我们现在大力倡导的就是,终身监禁能扩大到应当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等非暴力性犯罪,保留死刑但不轻易行使。如果将来在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这三个相对严重的环节上犯罪,能适用终身监禁,那死刑会更大幅下降。


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取得了哪些成就?



十年少杀了多少人?


2016年10月31日,是全国人大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整整十周年的日子,而2017年1月1日,则是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正式生效十周年。收回之后的这十年里,中国的死刑制度和死刑案件,经历了怎样的变化,司法界、法学界给予了什么样的评价呢?


应该说,对于是否废除死刑,司法界、法学界一直有争议,存在各种声音,而将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界、法学界的声音基本是一致的,绝大多数人都给予肯定。收回十年后,司法界、法学界也基本都是肯定的声音。


陈光中先生是中国刑诉法学的奠基人,当年参与了刑事诉讼法的起草、修改、制定的全过程,刑诉法1996年、2012年的两次大修,也都亲身参与。他曾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教科书也是他主持编撰的,中国几乎所有法学专业的学生都是读着他主编的教材学习刑诉法的。


谈及死刑复核权收回后的这十年,陈光中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进步意义很大:一、死刑复核权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恢复了常态,对贯彻死刑政策,慎重使用死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死刑复核权收回后,对死刑的复核,从书面的行政性审查,逐步诉讼化,律师介入参与的程度也越来越深,对加强人权保障有重要意义。


在他看来,死刑复核权收回这十年,有两个非常明显的特点:一是“少杀”原则得到了贯彻,死刑数量大幅度减少;二是“慎杀”的原则得到了贯彻,收回至今还没有发现一起死刑冤错案件,还没有发现杀错。


党的十八大以后相继平反了一批冤假错案,其中就包括呼格吉勒图案这样的错杀案件,但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以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严格把关下,至今还没有发现一起错杀案件,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


而死刑数量的减少也极为明显,2007年,即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第一年,中国的死刑数量就创下之前十年的最低纪录。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中指出:“我国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但应逐步减少适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要求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做到少杀、慎杀。


 一位2006年曾在某省高院挂职的法学家说,记得2006年上半年的时候,她参加高院审委会,听到的还是喊杀声一片,判了不少的死刑,而到了下半年,随着死刑复核权要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的风声越来越大,审委会的讨论气氛也变了,喊杀的少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明显减少,判死缓和无期的多了。


死刑人数在我国一直是保密的,至今没有公布每年的死刑人数。而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刑事政策研讨的一些学者,有些对死刑人数有所了解。一位资深法学家说,这十年来,中国死刑数量下降很快,“从万字号下降到了千字号”。而另一位法学家说:“已经是很少的千。”他还认为,其实死刑人数已经接近于可以公布了。


 一位资深法学家回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武汉组织召开的收回死刑复核权的专家研讨会上,曾经有一个热议的话题,说是中央提出一个目标,争取收回后三年内,将死刑数字压缩到可以公开的程度。如今十年都过去了,死刑数字还没有公开,但他认为现在已经压缩到了可以公开的程度了,应该在适当的时候予以公开。


一位代理多起死刑复核案件的律师告诉记者,在他这十年的印象中,2007年开始的两三年,死刑复核的尺度比较紧,没有通过复核的案件比例大一些;之后的几年,死刑复核的尺度有所放宽,杀的人比之前两三年要多一些;十八大之后的这三四年,死刑复核的尺度重新收紧,发回重审的案件又有所增加了。


这十年,因为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到底少杀了多少人?虽然死刑数字依然没有公布,但一位资深法学教授告诉记者,他认为,十年少杀了60%。


死刑罪名越来越少


也就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2007年年底,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表决通过了全球暂缓死刑议案,要求各国尊重国际死刑标准并暂缓死刑,并希望最终可以废除死刑。有104个国家代表对此投了支持票,但包括中国、美国在内的54个国家投了反对票。


虽然我国现阶段还不宜废除死刑,但死刑的罪名在刑法的历次修改中变得越来越少。刑法原有死刑罪名68个,2011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减少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包括走私类、金融诈骗类、发票类、盗窃罪等4大类。


《刑法修正案(八)》还对死刑适用作出限制,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2012年年初,出生于1940年3月的王伦业贩运4公斤毒品,因当时不满75周岁,在一审、二审判决时均被法院判处死刑。后因在死刑复核阶段其年满75周岁,被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为无期徒刑。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再次减少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死刑罪名,将死刑罪名减少至46个。


死刑罪名的减少无疑会减少死刑判决,从而减少死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指出,最常见的五六个死刑罪名占了死刑数量的大多数,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死罪、绑架罪、贩卖毒品罪等,通过减少死刑罪名来减少死刑数量,可以压缩的空间已经很小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认为,中国的死刑罪名可以减少到十个左右,其他30多个都可以取消,将来还可以宣布在一定时期内暂停执行死刑。


死刑判决明显减少


死刑复核权收回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严格卡住死刑标准,也促使了各级法院在死刑判决时更加慎重,死刑判决因此大大减少。


一位资深法学家告诉记者,他今年夏天到一个中级法院去调研,院长告诉他,他们法院现在直接判死刑的案子越来越少了,一年没有几个。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标准卡得太严了,死刑判决上去了经常不核准,那我何苦呢,干脆我就不判了。以前判死刑的,现在往往判死缓或无期了


2006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时任湖南省高院院长的江必新领衔提交了一份议案,建议对贪污、受贿等经济类犯罪逐步取消死刑。对此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回应是,目前的国情还不可能废除死刑,“但是我们要慎用死刑,确保人权”。


江必新当年提出这份议案时,不要说老百姓,即使在全国人大代表里面,不理解他的人还不少,很多人还是认为,对于贪官“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能让贪官免死。而最近几年,贪污、受贿案件判处死刑的已经非常罕见了,人们的死刑观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谈起死刑观念,值得一提的有普方案。2000年4月1日深夜,来自江苏北部沭阳县的4名失业青年潜入南京一栋别墅行窃,被发现后持刀杀害了屋主德国人普方(时任中德合资扬州亚星——奔驰公司外方副总经理)及其妻子、儿子和女儿。案发后,4名18岁到21岁的凶手随即被捕,后被法院判处死刑。普方先生的母亲从德国赶到南京,写信给江苏高院,表示不希望判4名年轻人死刑。但最终,江苏高院驳回了4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死刑的判决。而普方的友人则成立了“普方基金会”,用募集到的捐款为苏北贫困家庭的孩子支付学费,他们的理念是:如果这些贫困的青年从小受到良好的教育,就能找到工作过上好的生活,也就不会去犯罪。


普方案反映出不同国家死刑观念的巨大差异,只有中国人民的死刑观念发生根本变化,废除死刑的条件才会真正成熟。但这个变化是个长期的过程,而减少死刑判决无疑对改变死刑观念有巨大的作用。法官尤其是死刑复核法官的死刑观念的转变,也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死刑标准趋向统一


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从重从快”的决定,在1996年刑诉法第一次修改时被废止,标志着“严打”时代的结束。十年之后的2006年,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标志着另一个时代的开始。在死刑复核权没有收回之前,各地的死刑标准有的差别较大。因为中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不小的差距,东部某地贪污罪三万才是起刑点,到了西部某地,五万就可以判死刑。一位资深法学家说,死刑复核权收回之前,死刑判得最多的是吉林高院,判得最少的是上海高院,相差较大。


死刑复核权收回以后,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复核死刑案件,死刑标准自然变得统一起来,对各地的死刑判决起到了指导作用,也促使各地的死刑判决的标准趋向一致。例如,在收回前,毒品走私大省云南的毒品案件死刑标准相对其他省份要低一些,收回后,全国的毒品案件死刑标准趋向一致。


推动刑事制度更加完善


2016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即“两个证据规则”,是与死刑复核密切相关的。


一位参与这两个证据规则制定研讨的资深法学家告诉记者,当初非法证据排除的这个规定,本来也只是针对死刑的,后来在许多学者的建议下,将范围扩大到了所有刑事案件。如果一开始不是针对死刑,这两个证据规则可能都不会出台。


因为死刑复核权上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机会接触到大量的死刑案件,从而对全国的刑事案件有了更多、更直接的感受,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非法证据的排除,有了更多的思考,从而在刑事制度的完善上才出台了更多的规定。刑事案件除了死刑复核案件外,还能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非常少,最高人民法院主要是通过死刑复核案件了解刑事案件。如果死刑复核权不上收,十年来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可能就不会有这么大的进展,也不会有这么大的推进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庭审实质化,提出推动以审判活动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都与死刑复核制度有关。


死刑复核权收回之后,律师参与死刑复核辩护的空间也越来越大。200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对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活动提供了越来越多的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认为,死刑复核权收回十年后,我们可以看到:一、法律效果明显。通过十年的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统一死刑标准等一系列举措,使死刑数量大幅度减少。二、社会效果良好。尽管死刑数量大幅减少,但社会治安并没有因此恶化或发生什么问题,平稳过渡运行了十年。三、政治效果明显。死刑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通过严格控制死刑,提升了中国的国际地位。


152份死刑复核裁定书分析报告



2013年7月2日至2014年9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共公布了152份死刑复核裁定书。以裁定时间计算,2014年度45份2013年度101份2012年度4份2011年度2份。据最高法院法官透露,目前公布的还只是一小部分。感谢司法公开,这些死刑样本为我们观察中国死刑司法制度提供了条件。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样本的有限性,我们的分析无法做到十分科学,因此辅以采访作补充说明。


在罪名方面,样本中出现了目前中国55项死刑罪名中的12项。故意杀人罪最多,其次是抢劫罪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而学者们掌握的总体情况是,近几年毒品犯罪上升势头明显,超过抢劫排到第二。故意杀人、伤害、抢劫、强奸、毒品五个主要罪名占到了所有死刑判决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从案件类型来看,判死刑最多的是命案,其次是毒品案。死刑复核法官在命案的裁定书中语气往往最强烈,比如“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文书的描述会让人有具体的感受,如杀害多人(滥杀)、碎尸焚尸(手段之残忍)、老妇幼(受害人之弱势)。因抢劫罪被判死刑的,基本上也都是造成了命案,半夜入室的情节还要更恶劣。因强奸罪判死刑其实是减少了的,但造成命案的就例外;当受害人为幼女且被告人罪行累累时,即使没出人命,法官也毫不手软。


对于毒品犯罪的量刑,体现一贯的高压政策。样本中,一起案件判死刑人数最多的就出自此类:2010年11月2日,河南漯河中院判处崔昌贵等5被告人全部死刑。毒品案件的死刑标准也是最明确的,几乎可以量化(假设不存在其它严重情节),以海洛因为例,一般都超过了1000克。而毒品案件大省云南的案例超过了3000克。“也有一个比例和总量控制的问题,否则就杀得太多了。”一位最高法院的法官无奈地说。


近几年法律界对于死刑改革主要着力于两个方面:一是减少死刑罪名,二是改革死刑司法程序。即将启动的刑法修正案(九),很可能继续废除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但职务犯罪废死可能性不大。不过这些年来贪污、受贿罪的死刑案例很少。除了样本中的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外,还有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与许同在2011年7月19日被执行死刑)、辽宁抚顺“土地奶奶”罗亚平(同年11月9日被处决)。


在司法程序方面,2013年起新实施的刑诉法虽然没有将死刑复核作诉讼化改造,但也规定了死刑复核阶段要讯问被告人,听取律师意见等内容。从样本来看,死刑复核阶段有律师辩护的比例不高:仅13%。


就个案而言,有两类值得特别关注:大案名案,不予核准死刑的案件。那些备受关注的案件,死刑复核要么极快,要么极慢。(因文书未注明案件上报最高法院时间,故死刑复核期限以案件终审日期和死刑复核裁定日期为起止点计算)慢的,往往案情复杂,社会争议大。针对夏俊峰案、曾成杰案、唐慧女儿案,最高法院刑庭负责人均出面以答问形式释疑,如比较曾成杰案为何重于吴英案,解释夏俊峰为何不构成正当防卫。杀得最快的,案件都曾引发众怒。许迈永、姜人杰二人同日被执行死刑,最高法院将这两案作为城建领域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样本中出现5份不予核准死刑或部分不予核准死刑的案例,以此统计死刑的不核准率为3.3%。实际的不核准率要更高一些,据南方周末记者了解不超过10%。样本中没有核准死刑的案例,主要在于对政策的把握上,最高法院更为慎重。可以不杀的,坚决不杀。在样本之外,这几年里也有过出现重大硬伤被最高法院退回的案例。一个多月前被宣告无罪的福建平潭投毒案被告人念斌,曾四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不是2010年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核准死刑,后果恐怕难以想象。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院没有核准唐慧女儿案死刑,顶住舆论压力难能可贵。


但总体而言,死刑不核准率还是比较低的,说明地方法院判处死刑越来越谨慎,也说明死刑案件质量有所提高。或许还说明,最高法院不是活菩萨,该下手还是会下手。



死刑复核向何处去?



死刑复核制度如何发展完善?死刑数量是否能够进一步减少,何时能够达到可以公开的程度?少杀、慎杀应该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能既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又能有效打击犯罪?两者之间如何寻求到全社会可以接受的平衡?死刑复核制度是否应该朝诉讼化的方向推进?司法界、法学界的许多有识之士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成为最大法院


2014年6月,四川大学教授左卫民在《法学研究》杂志发表了一篇论文《死刑控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功能定位》,其中提到,随着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组织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原来只有两个刑事审判庭,后来扩大到五个,主要就是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法官,也从2007年的60个左右,扩大到了三四百人。法官数量大幅增加,使得最高人民法院成为中国最大的法院,也是全世界最大的最高法院。


组织结构的迅猛变化和法官人数的大幅增加,必然导致最高人民法院的功能因此受到影响。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当初只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附加功能,最高人民法院本来更应该关注中国司法的宏观政策性问题,不应该过多关注技术性的没有普适性的具体案件;更应该调查研究各级法院在司法活动中的司法现象,制定宏观的指导性的政策法规,而不是发出一份份具体案件的裁定书。现在,本来应该由初审法官把握的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证据层面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几百个法官天天阅卷、天天讨论研究,耗费了主要精力,这必然会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研究解决宏观政策性问题上的精力、资源和思路。


左卫民认为,办理全国所有的立即执行的死刑复核案件,耗费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诸多资源,导致最高人民法院因规模膨胀而正在偏离精英法院的定位,挤压了实现其宏观功能的空间,背离了最高人民法院应有的结构设置和功能定位。


在左卫民看来,如果死刑复核程序的核心是死刑司法控制策略,让最高人民法院来对全国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进行司法控制,实在是不可承受之“重”。他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再次下放死刑复核权,以减少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的数量,将有助于最高人民法院结构与功能的正常化。但他也认为,“这可能不具备现实的改革基础与可能”。而要想减少死刑数量,与其让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一个个控制,不如采取釜底抽薪的办法,通过立法调整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


不过,像左卫民这样主张再次下放死刑复核权的,在法学界人数很少,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死刑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认为,左卫民指出的问题确实存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实因为收回死刑复核权而导致组织结构扩大、法官人数增加,也影响了其作为精英法院的功能定位,但他还是认为死刑复核权一定要放在最高人民法院。


从理论上讲,一个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确实不宜介入过多的具体案件,但最高人民法院减负,不应该减少办理死刑复核案件,而应该主要减少审理民商案件。除了中国,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的最高法院需要审理那么多的民商案件。而因为国外很多国家没有死刑,有死刑的国家每年判决死刑的案件也不多,所以国外的最高法院没有那么多死刑案件需要核准,这个问题不突出。但我国决不能放弃由最高人民法院管死刑,因为我国的死刑数量相对国外还比较大,应该由最高审判机关来控制,因为生命权是人的最高权利,必须得到最大的保障,在程序上设置最高的门槛是符合司法原则的。


从实践来看,十年的时间告诉我们,因为死刑复核权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的死刑案件数量确实大为减少了,有的学者说减少了60%。现在的发展趋势也很明显,不是越来越多而是在逐渐减少。我们可以想见,再过十年二十年,死刑案件的数量一定会更少,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官的工作负担也就会逐步减轻,最后法官人数和组织规模也都会萎缩,最高人民法院可能就不需要五个刑事审判庭了。左卫民现在担心的问题,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自动化解。


行政审批还是程序推进


有学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是行政化裁判方式的延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的阅卷活动是形成初步裁判意见的基础性工作,这是典型的办公室作业。办案法官前往羁押地提讯被告人和进行单方面调查核实证据的活动,是在控辩双方无法同时参与的情况下展开的秘密审查活动,而法官对辩护律师意见的听取和接受方式,也是在公诉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带有法官单方面接触的色彩,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和非正式性。将死刑案件的改判权交付给下级法院,也将改判的社会风险转移给了下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发布内部指导函的方式促使下级法院贯彻自己的裁判意图。其背后,体现了中国刑事司法的三种主要传统:以实体真实探知主义为标志的价值模式,非诉讼化的司法裁判方式,以行政化审批为核心的司法决策方式。


所以,很多学者主张,死刑复核程序的发展方向,应该是降低其行政审批色彩,向诉讼化的方向发展,最好能通过开庭审理,让控辩双方同时到庭进行质证、辩论,成为实质上的“三审制”。因为死刑核准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二审程序之外的特殊审判程序。既然是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就应该具备一定的审判程序的特征,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也应该有别于非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这里指的不是定罪的标准而是量刑的标准。


有学者指出,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还不够具体,应该着手建立死刑案件复核程序规则,进一步往诉讼化方向去推进,进一步保障律师辩护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案件的监督。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闵春雷指出,死刑案件乃至所有的刑事案件现在在程序方面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关键证人不出庭,控辩双方、法官和被告人都没有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二是技术侦查很多不经过法庭公开质证,尤其是毒品案件问题突出。三是指认问题严重,混同辨认容易出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可以在这三个方面严格把关,必要时让证人接受控辩双方、法官和被告人的质证,对技术侦查和指认问题也进行追查。最高人民法院应该通过死刑复核程序严把死刑案件的质量关,指导各级法院把问题解决在原审法院,督促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而左卫民则认为,让最高人民法院像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那样开庭审理全国的死刑案件,把控辩双方和被告人都请到最高人民法院来,质证辩论,从司法资源上来说,成本巨大无法承受,从司法功能上来说,完全没有必要。按照现有的死刑复核程序办案,办案法官的工作负担已经相当繁重,如果每个案子再都开庭审理,工作量不知道要增加多少倍,司法资源不知道要耗费多少倍。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应该说主要问题基本都搞清楚了,再让最高人民法院全部重搞一遍,确实没有这个必要。所以,左卫民认为,“三审”说不可取,那不是一个值得大规模推广的成熟方案,诉讼化的改革不是不可能,但可能只是增加一些程序化的因素,也不可能增加太多,增加比较多的可能是律师进一步介入的问题。


在这一点上,顾永忠比较同意左卫民的意见,认为把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改革理解为像一审那样审,是不现实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可以规定一定范围内的死刑复核案件采取“听审”的方式。


有学者指出,所谓“听审”,就是在办案法官的主持下,让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家属有一个一起交流的平台,可以充分交换意见,也可以就一些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让办案法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居中裁量,但不是像一审、二审那样的严格开庭审理的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也比较赞成“听审”的方式。总结这十年的教训,关键是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位定性上还有很大的思想障碍。死刑复核程序是个特别程序,它究竟应该是行政程序、司法程序还是审判程序?在这个问题上还左右摇摆。下一步的改革方向,应该是把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位进一步“去行政化”。去行政化,也不是说就把它变成三审终审,每个被告人都要拉到北京开庭,证人必须出庭。但也不能只把它当作一个内部行政审批程序,而要强化它的司法属性,特别是律师要进一步参与。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了好几个文件,关键是如何落实。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应该把它真正当成审判程序、司法程序、诉讼程序,而不是一个简单的报请审批程序。


程序控制是减少死刑的根本出路


樊崇义认为,减少死刑数量是个长期目标。要想实现这个目标,既要有实体控制,更要有程序控制。刑法原来的68个死刑罪名,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减少了22个,还剩下46个。但最常见的有五六个罪名,数量占的最多,并且案件很难减少,也压缩不下去。这就说明,光靠压缩死刑罪名,进行实体控制,已经很难减少死刑数量了。真正减少死刑数量,还是要靠程序控制。


所谓程序控制,就是要落实刑法第四十八条关于“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规定。什么是“极其严重”?樊崇义前年参加接待了一个越南的法律代表团,代表团里的法律学者介绍,越南法律对这个“极其严重”,在条件、范围、程度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所以越南的死刑控制比较好。


樊崇义认为,所谓“极其严重”是指:第一,特别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第二,特别严重的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犯罪。第三,特别严重的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还有特别严重的毒品犯罪。


在适用过程中怎么控制呢?最近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在郑州开设了一个关于死刑复核的研究项目,樊崇义发现郑州中院、安阳中院这几年控制死刑的做法和效果就是典型的程序控制。


第一个程序控制的做法是在指导思想上要严格防止错杀,凡是命案,判不判死刑,关键要看是不是有客观物证锁定,锁不定的一律不杀。光靠被告人口供不行,光靠证人证言也不行,要有客观证据来锁定。客观物证不合法的,一律不判决死刑立即执行,这就是一个控制死刑的方法。


河南为什么要搞程序控制?李怀亮案、赵作海案等一系列冤错案件让他们吸取了很多教训,也得到了一些经验。李怀亮的血型是AB型,现场的血型是O型;李怀亮穿的鞋是44号,现场的血印是38号鞋。河南高院根据这两个客观证据锁定,宣判李怀亮无罪。


第二个程序控制的做法,是面对着群众上访或者社会舆论的压力,决不能动摇人民法院对证据判断的决心。谁闹的越凶,就给谁的案子判处死刑,这样肯定不行。面对群体上访、被害人闹访,人民法院要有明确的立场。


第三个程序控制的做法,是把死刑适用控制到最小的范围内,可杀可不杀要反复权衡,要有可不杀的情节思维,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这几年他们总结出以下几条:第一,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土地承包纠纷杀人的,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二,被害人有过错,因矛盾激化杀人的,经过权衡以后,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三,非暴力犯罪行为致人死亡的,只要不是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不大,原则上也不杀。


第四个程序控制的做法,是在审判组织上,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要增加一个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给合议庭提出意见。


如是,才能切实控制死刑案件的数量。


律师能为死刑犯做什么



在与最高法院、云南普洱中级法院争取了一星期后,昆明律师惠君琦才从后者处拿到当事人的死刑复核裁定书。彼时,当事人已因毒品犯罪被一审的普洱中院执行死刑。


为了这起死刑复核案件,惠君琦往北京跑过五趟,五次约见最高法院的承办法官,递交了五份书面辩护意见,换来的只有复核裁定书中的一句话:“(合议庭)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回死刑复核权,迄今已近十年。据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透露,十年来,中国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总数已由“万字号”减少到“千字号”,少杀、慎杀效果明显。


但在死刑复核这一攸关生死的最后防线,律师的参与程度、辩护空间依然有限。据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研究员张亮统计,2014年至2016年,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255个死刑复核案例中,有辩护律师参与的仅22例,占比8.63%。


法律不明确,就叫辩护人吧


与十年前相比,惠君琦的遭遇已经好多了。


知名刑辩律师张青松说,那时的律师,找不到死刑复核案件到了哪里,找不到承办法官在哪里,不知道如何表达意见。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律师们碰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阅卷难。在死刑复核阶段,最高法院、终审法院都会拒绝律师的阅卷申请,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被告人家属、一二审律师手里的案卷,很可能只有关键部分,如此,死刑复核律师便无法掌握全部案情。


会见当事人也是障碍重重。在很多地方的看守所,律师想在死刑复核阶段会见被告人,先要出具最高法院公函。但最高法院往往认为死刑复核期间的会见没有法律依据,拒绝出函。


一个既看不到案卷、又见不到当事人的律师能做些什么?或许可以尝试找找法官。在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下称“尚权所”)于2009年完成的《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实证报告》中,律师是这样联系法官的——首先,通过网络搜索查询某地、某类死刑复核案件归属最高法院的某个刑事审判庭管辖;然后,通过“114”或其他方式找到相应审判庭的电话,并与该庭内勤联系。如果运气好,内勤或许会告诉你案件承办法官的姓名、电话。


当然,运气也可能不好。在尚权所2009年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律师直接拨通了一位法官的电话。不料,法官上来就说电话保密,还质问他从哪里得来的号码。律师只想问问案件进展,对方却说没有义务告知,电话直接挂断。


这种情况下,律师想与法官联系,只能通过两种途径:邮寄、信访。涉及死刑复核的邮件,收件人一栏不必写明具体审判庭或法官,但要标注案件性质和被告人姓名。经过整理、分拣,这些邮件会被自动送到案件承办人手里。若是走信访通道,律师就要亲自去一趟永定门附近的最高法院信访接待点。旷日持久的排队后,得到回应的几率微乎其微。


2008年9月,最高法院刑三庭一位法官的话似乎给出了答案:对于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的身份,法院没有明确规定。那时,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开展的是辩护业务还是代理业务,都没有统一的说法。作为惯例,办案时一般称为“辩护人”。


依据刑事诉讼法,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有律师参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但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高法院对此没有要求。”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院教授吴宏耀认为,这样的制度设计不尽合理。


2013年起施行的新刑诉法,对于死刑复核阶段律师的作用,只写了一句话: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吴宏耀组织过一个研讨会,提出死刑复核阶段,必须为那些没有辩护律师的被告人指定律师。然而司法解释公布时,只规定了高级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要为被告人指定律师。对于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只字未提。


法律援助规定迟迟未出台


早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前,学界就在关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的作用。一种设想是,让死刑复核走向诉讼化,逐渐发展成控辩双方你来我往的听证模式。或者至少,为合议庭、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检察人员等搭建起一个平台,大家可以见见面、说说话。


遗憾的是,时至今日死刑复核诉讼化并未实现。死刑复核不开庭,法官们对着案卷审案,律师们能做的就只有约见法官、会见当事人、提交辩护意见。


尽管作用有限,死刑复核程序依然需要律师参与,因为绝大多数被告人根本没有为自己辩护的能力。在张亮的统计中,255个死刑复核案件涉及281名被告人,其中初中及以下学历者246人,占比87.54%;高中及以上学历者35人,具有大学学历者仅7人


为保障被告人权利,从2007年起,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尤其最初三年,两高每年都会发布一两个新规。比如2007年,两高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2008年,最高法院、司法部共同颁布《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等等。


一名曾在最高法院工作的法官透露,刚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几年,不核准率相对较高,大约15%。2007年,死刑缓期执行数字首次超过死刑立即执行。此后,不核准率渐趋平稳,基本保持在10%以下,规范出台的密度也相对放缓。


直到2014年3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在一篇内参中指出,为确保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应尽快赋予死刑复核被告人法律援助权。很快,刘仁文的建议得到官方回应,“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被列入法院的“改革任务”中。


随之而来的,是最高法院、司法部牵头制定《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下称《法律援助规定》)。


据多名知情人士透露,最高法院的设想是,将法律援助、免费辩护推广到全部死刑案件中。2016年3月全国“两会”前后,时任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也对制定中的法律援助规定进行过解读。孙军工称,“为所有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是依法保障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需要,是进一步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的需要”。而规定一旦发布,不仅所有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都能得到律师辩护;在律师辩护方式、律师资质、律师权利义务和权利保障,以及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方面,也都将有所规范。


2016年9月11日,在尚权所和法大刑事法援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死刑复核收回十周年学术研讨会”上,有学者表示,在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一事上,“财政部的钱都落实了”。但本拟于2015年年内出台的法律援助规定,至今没有下文。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规定之所以搁置,可能因为司法部、最高法院和律协等各方在一些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比如是否要对死刑复核律师进行资格限制,是否设立死刑复核案件最低工作标准等等。


“所以2015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下称《办法》),专门对律师阅卷、提交辩护意见、死刑复核裁定书送达等问题做出了规定。”李贵方说。


死刑复核的标准“太散”


《办法》出台后,律师们的境况确实有所改观。至少阅卷、约见法官、会见被告人不再困难。律师再也不必到处乱撞了,他们可以直接向最高法院立案庭查询,立案庭应当答复是否立了案,以及是哪个审判庭负责。


“但最受挫的是,律师的辩护意见完全没有反映在死刑复核裁定书上。法官不会像一审、二审那样,(说明)采纳或者不采纳律师的意见,完全没有评判。”尚权所律师张雨说。


张雨的困惑同样困扰着其他律师,他们的所有努力往往只能换来裁定书上的一句话: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惠君琦认为,这样的反馈过于简单。


对此,有法官回应,一些律师水平有限,辩护意见没有参考价值。“除了说被告人是初犯、主观恶性不强,你还能不能讲点别的?”


法官的说法也并非没有道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张亮搜集了2014年、2015年山东省高级法院作出并公布的276个死刑案件,尽管所有被告人都获得了律师辩护,但辩护质量实在令人堪忧。在一些案件里,律师不但无法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甚至会发表不利于被告人的言论。在一起被告人“喊冤”的案件中,律师写道,“对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在另一起案件中,律师称“原审判决……已对其从轻处罚,提请法院维持原审判决”;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律师直接表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请法院依法核准”。


多位最高法院法官曾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介绍,死刑复核阶段主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证据,二是政策(详见南方周末2014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如何刀下留人》)。其中,政策较难把握。


标准是什么呢?它散见于最高法院发布的刑事参考、指导案例、会议纪要、领导讲话之中,太散。”自从接触死刑案件以来,张雨一直试图挖掘出这些标准,但很难归纳成体系。


收回死刑复核的初衷,就是为了统一裁判标准。直到今天,这个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吴宏耀认为,最高法院正在执行的一些标准并没有规则化,仍然具有弹性。


在《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核准死刑典型案例》一书中,记录了一起因婚恋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郭某用水果刀对怀孕的恋人连捅三十余刀,一尸两命。由于符合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一般不判处死刑的情形,且有自首情节,最高法院未对郭某核准死刑立即执行。而在张亮搜集的案例中,有三起类似的案件,核准了死刑。


“想要维持标准的动态平衡并不容易,”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现于最高法院挂职刑一庭副庭长的林维说,“至少在最高法院内部,应该实现各个庭之间的融合。”


2014年至2016年,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255个死刑复核案例中,有辩护律师参与的仅22例,占比8.63%


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法律援助制度有望确立,但相关文件至今尚未出台。


收回死刑复核的初衷,就是为了统一裁判标准。直到今天,这个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部分未核准死刑的案件



1.高伟威、李俊杰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危害性


高伟威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李俊杰系其供货来源,涉案毒品总量超过4000克,徐州中院判处二人死刑,江苏高院维持原判。


2012年11月14日,最高法院裁定,核准高伟威死刑,改判李俊杰死缓。理由是,鉴于李俊杰系应高伟威要求组织毒品货源,所贩卖的毒品是高伟威所贩卖毒品的一部分,数量明显少于高伟威,虽系毒品再犯,但所犯前罪较轻,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徐河新、史自芳、徐波故意杀人、抢劫案


关键词:重大立功、自首


开办养猪场的徐河新曾因不想支付工钱杀死一个工人,又与表兄史自芳预谋并杀死一个要辞职的工人。徐河新还与他人实施了5起抢劫,致死3人伤2人,其中,表兄史自芳参与了一起(致伤),他的儿子徐波参与了两起(都有致死)。徐河新还犯有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弹药、故意伤害、盗窃等罪。新疆建设兵团农八师中院判处三人死刑,新疆高院维持原判。


2013年5月3日,最高法院裁定,核准徐河新、史自芳的死刑,改判徐波死缓。理由是,鉴于徐波归案后揭发徐河新杀人和持枪抢劫等犯罪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抢劫事实、自首盗窃事实,在共同抢劫犯罪中没有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作用次于徐河新等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3.顾立新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口角纠纷、积极赔偿


顾立新酒后遇见工友高某甲,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厮打。顾立新持尖刀朝高某甲胸部及面部捅刺数刀,致高某甲因心肺破裂、脾破裂、急性心包填塞死亡。通化中院判处顾立新死刑,吉林高院维持原判。


2013年11月25日,最高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理由是,鉴于本案系工友间因口角纠纷引发,且顾立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亲属积极协助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对顾立新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4.闫保柱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家庭矛盾


闫保柱夫妇与闫母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闫保柱之弟与闫保柱发生厮打,闫保柱持尖刀捅刺弟弟左季肋区一刀,致其死亡。邢台中院判处闫保柱死刑,河北高院维持原判。


2013年12月12日,最高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理由是,“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并具有突发性,闫保柱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本案发生在亲兄弟之间,考虑家庭的实际情况,对闫保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5.李彦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长期家暴


四川下岗工人李彦在与丈夫谭勇的一次冲突中将后者杀死,并分尸、烹煮,弃于厕所与河中。资阳中院判处李彦死刑,四川高院维持原判。一审、二审法院均未认定长期家暴的因素。


2013年底,最高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四川高院重审改判李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理由是,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起,被害人谭某对本案的引发存在一定过错,李彦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李彦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6.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案


关键词:犯罪情节、新证据


时年11岁的唐慧女儿乐乐(化名)在溜冰场结识了理发店打工仔周军辉,并被后者介绍到“柳情缘休闲中心”卖淫,二人还曾发生性关系。永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两次重审判决和湖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均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带走乐乐的周军辉和柳情缘老板秦星死刑。


2014年6月3日,最高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湖南高院重审改判二人无期徒刑。不核准的理由是,鉴于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对二被告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本案复核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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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卓安律师事务所尚响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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