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4月25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贵州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总体工作方案》出台,我省将着力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水清、岸绿、河畅、景美的江河湖库体系。
《工作方案》明确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制,构建省、市、县、乡和村五级河长体系,实现河道、湖泊、水库等各类水域河长制全覆盖。省委书记、省长除了担任省级总河长外,同时兼任贵州最大河流乌江干流及其流域内6座大型水库的省级河长;省级设副总河长,由分管水利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共同担任,两位副总河长还分别兼任一条重要河流的省级河长;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省级领导均分别任河长,各担任一条重点河流(湖泊、水库)的省级河长。每位省级河长明确一家省级责任单位对应协助开展工作。与此同时,在乌江、赤水河等八大水系干流及主要一二级支流、县级以上16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及重点湖库,聘请水利专家、环保专家、环保组织负责人或招募一名志愿者义务担任民间河湖监督员。要求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村对流经本行政区域的每一条河流(河段、湖泊、水库)都要明确一位相应级别的领导担任河长。
《工作方案》明确,各级总河长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各级河长是所辖河流(河段、湖泊、水库)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省级河长负责指导、协调所辖河流(河段、湖泊、水库)管理保护工作,督导下级河长和省直有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市(州)、县(市、区、特区)河长负责组织实施河流(河段、湖泊、水库)管理保护具体工作,整治突出问题,重点解决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等实际问题,检查督导下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乡(镇)、村河长的职责由所在县(市、区、特区)根据其辖区内河流(河段、湖库)管理保护的实际需要予以细化和明确。省、市(州)、县(市、区、特区)设立河长制办公室,配备必要的人员编制和职数,专门承担河长制日常事务工作,主要负责上传下达、统筹协调、调查研究、督导考核、组织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据悉,我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确保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134.3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29%、30%,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48以上;八大水系主要河流水质优良率达到92%,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6%,出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超过90%,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优良比例保持100%;县城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93%以上和90%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全省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各项指标自上而下逐级分解到各地各流域水系,自下而上确保全省工作目标实现。
撰文:贵报传媒全媒体记者 王斌
编辑:晏海艳 胡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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