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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律师以“开庭时间冲突”为由要求延期开庭,法院有决定权,法院开庭前三日未回复的视为拒绝延期

最高裁判实务  · 公众号  ·  · 2025-03-05 11:4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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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人民法院对是否延期开庭具有决定权,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开庭,也可以不延期开庭。法院在开庭三日前未就俊申公司提出的延期开庭申请作出回复,视为不同意延期开庭,被告拒不到庭,法院予以缺席判决,不构成程序违法。

【案件索引】

(2018)最高法民申5398号

关于一审审理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对符合该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开庭审理。这表明人民法院对是否延期开庭具有决定权,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开庭,也可以不延期开庭。
一审法院在本案开庭传票中确定的开庭时间与俊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另案开庭时间冲突,不必然导致俊申公司不能参加本案诉讼,该公司可以委托公司职员或者更换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在开庭三日前未就俊申公司提出的延期开庭申请作出回复,视为不同意延期开庭,则俊申公司应当按时到庭,而该公司拒不到庭,一审予以缺席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不构成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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