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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币安的程序员:是替天行道还是新式割韭菜?

币圈邦德  · 公众号  · 区块链  · 2018-03-24 22:03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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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员的快乐 跑路事件 始末


3月 15 ,一个 名为 程序员的快乐 (以下 简称 程某 )的用户在微博上声称比特币交易所非常容易入侵,并和赵长鹏、何一打赌,如果自己能在一星期内攻破币安交易所(以下简称“ 币安 ”),则两人就要奖励他 1000个 BTC ,如果他 输了,就从此销声匿迹。然而,他的挑衅在当日并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3月 16 ,程某按捺不住,开始进一步挑衅,并劝币安认输。同时,要求币安在被他攻破后,向其支付 1,000个 BTC 以及每位赞助者赞助金额的 100 倍作为 奖励。有意思的是,程某还叫嚣如果币安认输的话也应当向其支付同样金额的奖励。



程某的坚持不懈终于获得了回应,当晚币安的何一发微博嘲笑他碰瓷币安来炒作自己。在被何一翻牌之后, 3月 17 ,程某开始在微博上众筹,并称除了能给赞助者百倍回报以外,还能向赞助者提供顶级冠名赞助、独家专访权、微博冠名权等特权。



其后,陆续有人向他提供的地址里转入了 约11.8个 ETH ,但是不久这个 地址里的 ETH在 3 18 3月 19 日被 陆续提出,目前这个地址 仅剩下约0.016个 ETH 程某也在 3月 20 删除了所有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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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 微博 中的 民法问题


他们的打赌有效吗?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程某的挑衅可以视为一个向特定的对象赵长鹏、何一发出的要约,如果赵长鹏、何一对此进行了承诺,那在他攻破币安以后他们是否有义务向程某支付这笔奖励呢?虽然常言道:愿赌服输,但是在这里并不适用。以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作为合同标的,这样的合同就算不能被认为是赌博合同也是无效的,因此就算程某真的完成了上述壮举,他向赵、何两人去索取奖金也不可能被支持。


沉默构成承诺吗?


程某在 3月 16 日的 微博中称,要是币安不回复,那就是默许了。首先必须指出一点,程某在 15号的 微博中发出的要约的相对人是赵、何二人,币安并没有收到他的要约,既然币安不是要约的相对人,何来的默许呢?其次,赵、何二人要是没有回应他,会被视为承诺吗?也不会。就算在要约中写明了沉默就视为承诺,这部分也是没有效力的。在我国,沉默一般不构成承诺,除非双方有这样的事先约定,或者有这样的交易惯例,否则不回应要约的行为就视为对要约的拒绝。


这个道理也很简单 ,万一 A 偷偷向 B 发出一个 要约,内容是把 B所有 的财产赠与 A ,要约到达 B后 B 没有 注意到这个要约,因而没有回复。如果 B的 沉默构成承诺的话, B就要 履行这个合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网友们的ETH还能要回来吗?


在程某跑路后,抱着万分之一的希望我们设想:假如有一天程某被找到了,那给他转币的网友还能找他还币吗?


答案是不能。双方之间其实成立了这样一个合同:网友资助程某去攻击币安,程某则答应在搞定币安后以百倍的回报报答网友们 ,这个合同虽然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理论上币应当返还给网友。但是,资助他人进行违法活动来获得回报,本身属于一种不法原因的给付,不得要求返还。所以就算找到了程某,恐怕网友们的11.8个 ETH 也是很难要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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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员 的快乐跑路 事件中国 刑法分析


程某认为自己作为一个合法的中国公民,入侵一个在中国国内不合法的平台并不构成犯罪,那么情况真的是这样吗?


对程某能否适用中国刑法?


程某入侵的是一个服务器在国外的平台,那中国的刑法是否能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 6 条第 3 款的规定,只要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国内,就适用中国法。即便程某攻击币安时本人不在国内,但因为程某声称自己是中国公民(如果他没说谎的话) ,则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 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因此,程某还是逃不出中国刑法的“法网”。


程某的行为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程某在微博中声明,入侵平台属于技术层面,在币安默认的情状下他的行为属于“合法入侵”。那么入侵平台是否构成犯罪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二款规定: “……侵入…… 或采取其他技术手段……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法控制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在违背他人意志的情况下,入侵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都在刑法规制的范围内。而程某只是单方面地声称自己得到了币安的默许,并没有真正获得币安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入侵币安,仍然是违背币安的意志的入侵行为。

那程某是不是已经构成该罪了呢?我们目前还不得而知。如果他仅仅表达要 入侵 ”的意图 但尚未采取实际行动,则并不构成犯罪。但若程某已经采取了攻击行动并且失败了,这就已经构成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未遂。同时,赞助程某的网友也可能被认定为该犯罪行为的共犯。


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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