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7日至28日,中国国际法学会2024年学术年会在杭州举行。外交部条法司司长马新民在27日开幕式上做主旨报告,介绍当前国际法形势与我国外交条法工作的新发展。现刊登报告概要,供交流参考。
感谢中国国际法学会和浙江大学举办今年的学术年会。首先我代表外交部条法司,向黄进会长以及所有为年会筹备付出辛勤努力的工作人员表示衷心感谢。
今年学术年会的主题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全球治理:国际法的作用”,今天我将围绕该主题,并结合当前国际法形势与我国外交条法工作的新发展,主要讲五个问题: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外事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二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的重要动向;三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的新发展;四是全球治理与国际司法;五是中国的参与和贡献。
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外事工作会议精神
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的重要论述
去年底,我国召开了两次对国际法学界具有重要意义的会议。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举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12月,中央举行外事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这两次会议分别研究部署加强涉外法治和对外工作两大事业,虽然主题不同,但却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共同指导思想是习近平外交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共同目标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支撑是加强研究和运用国际法。今天,我重点向大家分享对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涉外法治建设重要论述的体会。
(一)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涉外法治的重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涉外法治的作用,可以具体归结为以下四点:一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我国公民利益的重要工具;二是开展对外斗争的关键手段;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四是参与和引领完善全球治理的重要手段。
(二)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指导原则和实践要求
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二是要加强涉外立法,三是要强化涉外法律实施体系,四是要大力开展法治外交,五是要坚定法治自信,六是要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我们做好涉外法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涉外法治建设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中国国际法学界要把握机遇,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定法治自信,加强国际法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加强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等重大外交政策理念的国际法阐释,加强与各国学界交流,加强法治人才培养,积极助力我国涉外立法、司法、执法及法治外交,为促进涉外法治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放眼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转型期。国际法面临多重挑战,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现行国际法的有效适用面临挑战;二是全球治理规则和机制赤字的挑战。近年来有几个动向:
(一)国际法日益民主化
冷战后,美国等西方国家利用自身规则霸权和话语权优势,不遗余力兜售西式民主理念,推动个人民主权利标准西方化、国家民主治理西方化,同时极力回避国际关系的民主化,谋求维持西方霸权地位。但在广大发展中国家长期推动与争取下,国际关系民主化的趋势不可阻挡,并反映为国际法的民主化,集中表现为国际法主体的民主化、国际法渊源的民主化、国际法解释适用的民主化。
(二)预防原则适用泛化
预防原则源于国家在其领土上的谨慎义务,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当前,国际社会正经历罕见的多重风险挑战,各种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威胁交织叠加,全球公域、全球公物和应对全球性风险立法需求上升,从源头抓起、防范门槛前移、全链条治理正逐渐成为各方共识。在此背景下,预防原则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受重视,预防方法被广泛运用,扩展适用于国际和平安全、气候变化、海洋生物多样性、深海采矿、环保、公共卫生、新兴科技等诸多领域。
(三)非国家行为体的作用日益突出
受益于全球化、科技进步,非国家行为体得以被不断赋能,在全球治理和国际立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间治理赤字的同时,也会导致新的治理难题,进而引发各国日益重视在国内及国际层面对非国家行为体加强规管。
(四)国际政治外交问题的司法化
近一段时期以来,特别是随着乌克兰危机爆发和巴以冲突升级,国际司法机构进一步走向国际斗争前沿,作用备受各方关注。主要表现:一是各国借助法律手段打政治战;二是缔约国共同利益成为非受害国提起诉讼的新依据;三是诉诸国际司法咨询程序成为各国维权的重要手段。
(一)联合国未来契约
明年是联合国成立80周年,今年9月联合国将召开未来峰会并发表“未来契约”。为准备此次峰会,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2021年向联大提交《我们的共同议程》报告,呼吁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一是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提出“新和平纲领”;二是全球治理体系改革方面,强调振兴联大作用,改革安理会,加强经社理事会,改革国际金融架构;三是科技创新与数字合作方面,建立开放、自由、安全的数字未来,在联合国层面建立人工智能国际治理新机构,鼓励多利益攸关方参与,弥合南北鸿沟;四是可持续发展与筹资方面,推动加快落实2030年可持续目标作为未来峰会的核心目标,并提议为此制定每年5000亿美元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刺激计划”。作为“未来契约”附件,峰会还将发布“子孙后代问题宣言”,为联合国工作引入兼顾眼前和长远的新视角。这些将对联合国的未来发展产生深远重要影响。
(二)国际海洋法和极地法
现代国际海洋法制度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核心,《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继续由一般国际法规范。新形势下,海洋法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立法实践方面,《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通过成为国际海洋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国际海底开发规章谈判进入关键阶段。极地领域,涉及南极海洋保护区、南极旅游、《预防中北冰洋不管制公海渔业协定》后续规则制订进程在持续推进。司法实践方面,国际海洋法法庭涉气候变化咨询意见案已完成书面和口头程序,预计在5月或6月发表咨询意见。国际法院于2023年7月审结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外大陆架划界案,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于2023年4月审结毛里求斯诉马尔代夫海洋划界案,进一步丰富海洋划界争端解决实践。
同时,海洋法也面临不少重大挑战:一是国际司法机构扩权倾向持续,《公约》解释和适用存在背离《公约》宗旨和原则的风险;二是新兴海洋法问题层出不穷,国际海洋法领域面临制度供给不足;三是个别国家奉行霸权主义,相关单边行径破坏海洋法秩序和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
(三)国际外空法
现行外空法以联合国五大外空条约为核心,以联合国大会外空决议、区域性或双边条约以及习惯国际法为补充,并辅之以有关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空间立法和实践。近年来,航天科技快速发展,空间活动不断拓展,空间活动主体日益多元,为外空法的发展带来更多机遇和挑战。未来,外空法的发展将取决于如何平衡全人类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国家利益与私人企业利益之间的矛盾。外空法发展新动向体现在以下领域:一是空间资源开发规则制定与“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二是探月全球治理问题;三是外空武装冲突相关国际法适用问题;四是空间交通管理有关进程;五是临近空间法律地位问题。
(四)网络空间国际法
国际社会对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已有一些原则性共识,但对一般国际法的范围、如何适用存在分歧。总的看,网络空间国际法适用问题上呈现立场阵营化、规则碎片化、平台多样化等特点。为促进网络空间国际法发展,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发力:治理主体方面,要坚持国家主导,同时充分发挥私营企业、技术社群、公民社会等多利益攸关方的作用;治理机制方面,要坚持联合国主渠道地位,有效统筹协调不同治理平台和机制;治理规则方面,应采取分步走方式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国际法规则。
(五)人工智能治理规则
人工智能是全面赋能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重要工具,也带来难以预知的全球风险和复杂挑战。
国际法为人工智能发展、安全和治理提供规则框架:
一般国际法方面,《联合国宪章》原则是治理的基础性规范;
专门领域国际法方面,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具有重要规范指引作用;
区域立法和软法进程方面,今年3月欧洲委员会发布《人工智能、人权、民主和法治框架公约》草案,或将成为第一个人工智能国际公约,联大决议、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软法文件不断增多。
国内法方面,欧盟一直走在人工智能立法的前列,美国就人工智能发布系列政策文件,侧重促进创新和价值观导向。
我国人工智能治理上兼顾防范风险和促进创新,建立法律、伦理、政策多维治理体系,并注重在立法方面急用先行,加强重点领域管理与规范。
整体而言,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需要平衡处理好“治理主导权之争”“监管理念之争”“数据主权与数据分享之争”“人工智能发展、国家安全与人权保护之争”。
(六)国际气候变化法
国际气候变化法是一个只有30多年历史的年轻的国际法部门,已形成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为法律基础,缔约方大会决定为“软法”的一整套独特法律体系。
近年来,应对气候变化在全球治理中地位更加突出,各方围绕气候变化问题展开激烈博弈,国际气候变化法呈现以下新动向:
一是减排目标不断提升和细化;
二是损失和损害的救助制度取得新进展;
三是共区原则面临挑战;
四是各国加速制定气候变化立法及措施;
五是气候变化问题的司法化方兴未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