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意义就在于保护社会秩序的存在,尽管这个秩序并不尽善尽美,但它还是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弱者。如果放任杀人不受惩罚,那么这个社会掌握暴力,金钱和权势的人可以为所欲为,单拿这件事来说,如果这个社会的秩序荡然无存,那么讨债集团针对这位母亲的手段会更为下流无耻,到了这种地步,受益的一定不是普通平民。
如果杀人不被惩罚,那么满大街都是杀人犯了。怎么解决呢?
对于这位孝子,应该同样用陈子昂的办法,诛且旌。
很多人要问了,判无期这么重,光看见诛了,旌在哪里?昨天在跟人讨论的时候,一位老师一句话点醒了我,他说:不诛就是旌。
这位老师是微博上的馒头妖在金宁老师,这是我见到对这个事件最有水平的解释,这是真正读书思考的人才能有的见地。
自媒体作者们大概光读潘金莲大战西门庆了,没有注意到对武松的判罚。
实际上,《水浒传》里那位府尹陈文昭虽然使用了一些非法律手段为武松遮掩犯罪事实,总体上处理结果还是非常恰当的:
据王婆生情造意,哄诱通奸,唆使本妇下药毒死亲夫。又令本妇赶逐武松,不容祭祀亲兄,以致杀伤人命,唆令男女故失人伦。拟合凌迟处死。据武松虽系报兄之仇,斗杀西门庆奸夫人命,亦则自首,难以释免。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奸夫淫妇,虽该重罪,已死勿论。其余一干人犯,释放宁家。文书到日,即便施行。
刺配流放两千里外,相当于现在的无期徒刑,相比起武松杀两人的犯罪事实,还是给他了一个自新的机会,这是《水浒传》里少有的好官员。
难能可贵的是,这位陈府尹还追根溯源,按照律令追究了王婆的法律责任。这也是聊城这件案子现在最为欠缺的,现在亟需要做的就是追究高利贷放贷者和讨债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涉案的不作为的公安人员的责任,明正典刑。
当然这只是初审,如果能在二审或终审时,通过辩护减轻于欢的罪责或者以特赦的形势免除刑罚,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手段。
保卫亲人是正义,维护法律也是正义,不因一种正义损害另一种正义,才是一个健康的心态。
面对这种问题,为了政治正确站队,挑动群众情绪是最毫无意义的,一个有良知的作者不应该做这种事,这也就是陈子昂说的,以私义而害公法,仁者不为;以公法而徇私节,王道不设。
今天的文章感谢三位脑筋清楚的陈老师,陈子昂,陈文昭和馒头妖老师。
附:《复仇议状》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议曰:先王立礼,所以进人也;明罚,所以齐政也。夫枕干雠敌,人子之义;诛罪禁乱,王政之纲。然则无义不可以训人,乱纲不可以明法。故圣人修礼理内,饬法防外,使夫守法者不以礼废刑,居礼者不以法伤义;然后暴乱不作,廉耻以兴,天下所以直道而行也。
然按之国章,杀人者死,则国家画一之法也。法之不二,元庆宜伏辜。又按《礼》经,父雠不同天,亦国家劝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庆不宜诛。然臣闻在古,刑之所生,本以遏乱。仁之所利,盖以崇德。今元庆报父之仇,意非乱也;行子之道,义能仁也。仁而无利,与乱同诛,是曰能刑,未可以训。元庆之可宥,显于此矣。然而邪由正生,理心乱作。昔礼防至密,其弊不胜;先王所以明刑,本实由此。
今傥义元庆之节,废国之刑,将为后图,政必多难;则元庆之罪,不可废也。何者?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雠,其乱谁救?故圣人作始,必图其终,非一朝一夕之故,所以全其政也。故曰:“信人之义,其政不行。”且夫以私义而害公法,仁者不为;以公法而徇私节,王道不设。元庆之所以仁高振古,义伏当时,以其能忘生而及于德也。今若释元庆之罪以利其生,是夺其德而亏其义;非所谓杀身成仁,全死无生之节也。
如臣等所见,谓宜正国之法,置之以刑,然后旌其闾墓,嘉其徽烈,可使天下直道而行。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谨议。